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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揚起手中的鑰匙:“我有鑰匙。”
公公以手指點地,咬牙切齒道:“我當天就換了鎖!”
我感到不可思議:“你換鎖之前我進去的,你個當公公的憑什麼搬兒媳的家?”
公公指著我的鼻子尖:“你九個月不管孩子!我抱著孩子去看你,你不讓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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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氣得一下站起來:“什麼?你撒謊!”
公公也不甘示弱,他一步衝到我面前,似乎有動手之勢……
民警趕緊維持場面,我和我媽暫時退出房間。
片刻,情形似乎穩定下來,眼看沒有新的糾葛,我和我媽打算離開,剛走到門口,不料民警又把我們叫了回去。
民警指著公公:“他又提出新問題。”
公公清了清嗓子,振振有詞:“是她先拿的東西……其中包括吳原的部分衣服,孩子的衣服,毛衣什麼的,拖鞋、被褥、嫁妝、包袱、炒菜鍋、水壺、鍋碗瓢盆……連刷鍋的炊帚都給拿走了。”
我媽氣得不知說什麼好,她對民警說:“民警同志,我和你說,歡顏家的筷子、碗……做飯的傢什都是我給買的,……她啥時拿過那些東西來?我還沒窮到那一步!”
公公一個勁強調:“鍋碗瓢盆,炊帚、掃帚……”
我媽對公公說:“我再窮也不缺那個炊帚、掃帚,我真沒想到你國家幹部、共產黨員,這麼個水平,真是厲害!我個老農民、老工人,什麼也不懂,我都覺得丟人!啊呀,真丟人!!!”
窩著一肚子火,我倆離開了派出所。
——公公到底什麼思維?
第三節 法庭較量 1 第一次訴訟
第三節 法庭較量
1 第一次訴訟
2006年10月16日,我正式向區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訴訟,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由被告承擔原告的部分醫藥費。
10月26日,我接到法院通知,讓我核實一下結婚前、後財產。我來到民事廳,法官說為了澄清這點財產,公婆一天跑到四趟。看到賬目登記表,我不由大吃一驚,上面登記的內容嚴重失真,結婚時我的陪嫁,公婆竟然說都是他家在婚前買的,真是豈有此理?這還不算,他們甚至想獨吞我和吳原的夫妻共同積蓄。
法官問我可否有調解的餘地,他說目前吳原一家都不想離婚,希望法院調解,婆婆甚至說想跟我談談。
晚了!一切都晚了!我患病後他家的極力逃避責任,公公擅自給我轉移家產,吳原拒不承認,一切跡象表明他家已經放棄這段婚姻了,現在訴諸法律,忽然又提出要調解,除了用“虛偽”來形容他們,再也找不到更合適的字眼了。
我現在唯一的願望就是早日擺脫這樁無望的婚姻,重獲自由!
11月10日,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吳原似旁觀者獨坐一邊,公婆全權代理。法庭上,吳原不承認平日對我的毆打,不承認我生病後將我遺棄,他聲稱我住院時他看過我,並且給我送過鮮花,可是連我住哪個病房都不知道;公公不承認他給我搬家換鎖;婆婆聲稱三萬元集資款是吳原四姨的錢。他家的說法差點把我氣暈。臨結束時婆婆忽然擺起了高姿態,說願意給我出一大半的醫藥費,並要求法庭調解。可是真的調解時,公公卻出爾反爾,大言不慚“婚俺不離,錢俺一分不出,愛咋判咋判!”如此言論令人嗔目結舌!
在公公的胡攪蠻纏下,法院最終判決不準離婚並且沒有任何經濟補償。
2 第二次訴訟
2 第二次訴訟
2007年1月23日,我向區人民法院第二次起訴吳原,要求他承擔我的部分醫藥費。
吳原對此寫下一份荒唐至極的《民事答辯狀》,他聲稱我住院時給過我八千塊錢;說我企圖強佔四姨的養老錢;還說我“拋夫棄子”“狠毒母親”……至此我終於明白世間何以有“惡毒”一說。
接到《民事答辯狀》後,我即刻寫下一份《對被告吳原〈民事答辯狀〉的駁斥》,其中指出吳原對我已構成遺棄罪,他既然不同意離婚,就要盡到做丈夫的責任,承擔我的部分醫藥費,錢一分沒給,卻硬說給了,實在荒唐;三萬元是夫妻婚後共同積蓄,和四姨沒有任何關係,真是這樣的話,四姨為何不出庭作證?而且連張借條都沒有?吳原一家口口聲聲說為了孩子,可是卻對患病的我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