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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問,其冷漠絕情令人髮指,請求法官主持公道。
3月27日上午,區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吳原父母仍然作為全權代理人出庭。婆婆指著我媽說:“離婚有哭的有笑的,是你把你閨女給害了!”公公一下跳起來,指著我的鼻子罵道“你個女流氓”;吳原聲稱自己從來沒有打過我,可是我卻打過學生,每次開庭都提及此事,令人氣憤且傷心。
法庭上,我拿出了曾就診的三個醫院的診斷書、病歷、醫藥費收據、病假證明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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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拿過收據看了一眼,說“有些不屬於縣以上醫院的,不具法律效力(兩所醫院均為市級醫院,一所為省級醫院);有些是別人的(誰會跟我生一樣的病?);建行卡是企業職工使用的,不屬於她的卡(我的卡買藥根本不夠,不得已用我父母的卡);很多藥條都是冒充的(冒充誰?),很多藥費收據都是藥店的,不能算數(後續治療為何不算數?)。”
婆婆說:“還有公交車,是無人售票,這幾張車票號是連著的(一一列舉),什麼意思?為了湊數,勒索,錢不在多少,怪氣人!”
我的律師解釋道:“車票雖然貼上了,但是沒有舉證。”
我苦笑,我為了3塊錢勒索她?
公公一臉氣憤:“原告提供虛假證據!”
婆婆不緊不慢:“她的病已經好了,醫生沒有建議休息。”
公公說:“她開的工資數和實發數有很大出入。”
婆婆說:“她的工資總數有1800元之多(老天,我倒是希望能發這麼多)。”
吳原一個勁兒地重複我住院時他給過我8000塊錢。
法官問吳原有無證據,他的臉“刷”一下紅了,結結巴巴說兩口子的事兒沒有證據。
法官又問:“什麼時間給的?給了多少?”
吳原底氣不足:“2006年2月份給了3000,2006年3月份給了5000,另外我的工資都給了她。”
對此我堅決否認。
接著吳原出示了自己的工資證明。
法官奇怪:“這麼少?原告有無質疑?”
我說:“吳原所提供的1367元是他一年前的工資收入,他單位現在的月工資是1600元左右。”
法官問:“你們什麼時候分居?”
我說:“2006年1月27日,我查出病來,吳原把我扔下不管,從此分居。”
吳原怯怯地說:“我沒有扔下她不管,我陪她去醫院看的病,想回家商量,拿出具體方案怎麼治,共同渡過難關,她不,她跟我鬧!她回了孃家……
法官奇怪:“你叫她回家她不回?然後回自己孃家?這不合邏輯吧?”
吳原著急地辯解:“她和我鬧!”
法官問:“什麼原因和你鬧?”
吳原心虛地低下了頭……
法官又問:“鬧什麼?”
吳原說:“她向我要錢,當時已經四點了,還得上銀行提,銀行關門了……”
眼見兒子敗下陣來,婆婆挺身而出:“她就是想要公婆的錢!”(陰險啊!)
法官又問:“她要錢幹什麼?”
吳原結結巴巴:“住院。……我沒錢,我回來了,我接著找她,她回醫院。……我一直找一直找,腎內科沒有病人,過年人家都回家了。2月份給她錢,我上她家,帶著錢……”
法官問吳原:“原告住院期間你看過她嗎?”
吳原:“看過。……很多次,……給錢,我把錢給了丈母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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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媽大吃一驚:“吳原,你什麼時候給過我錢?”
法官又問:“她住院時,你護理過嗎?”
吳原說:“護理過,經常。”
氣衝腦門的我再也坐不住,當場質問他我住哪個床位?住院號是多少?
吳原一聽,似蔫黃瓜般立刻耷拉下頭來。
法官問我:“你查出病來以前夫妻、婆媳關係如何?”
我說:“為了錢有過矛盾,吳原的工資自05年4月份全部交給他媽,從此對我們母子一分不出,後來連我們的共同積蓄都全交給他媽保管。”
婆婆這時激動萬分,口不擇言……
公公則大聲辯解說:“夫妻共同積蓄全部由歡顏拿著,一共三萬多。”
婆婆氣憤地說:“孩子是她的,她得弄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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