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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其次是要有一定級別。在擁有30多個機構的赫爾辛基市政府共有“工作關係車”約30部。 身為芬蘭首都赫爾辛基,也只有市長一人享受配備公車資格。在瑞典,首相除非履行國務才允許使用公車,首相平時上班要麼乘公交要麼開私家車。法國在1947年頒佈了第一個有關公務用車的法令,並不斷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有關公務用車購置、管理和使用的比較完整的制度。 德國從1993年7月1日開始實行公務用車管理條例,規範公務車配備和管理,使其有章可循。 比利時自1965年首次頒佈有關公務用車的法令以來,至今已進行過16次修改,使法令內容更簡明,操作性更強。在比利時,普通的警車、救護車和政府用車,甚至是比利時王室用車都要遵章守紀。王室的車和政府高官的車出巡有時也有警車開道,但不會干涉公共交通,其餘車輛可以照常行駛。
印度政府規定,只有內閣部長和副部長、文官中的秘書(相當於中國的常務副部長)、輔秘(相當於中國的部長助理)和少數聯秘(相當於中國的正局長)等以上級別的官員可以配備政府專車。除了少數聯秘因工作需要配備專車外,其他聯秘要辦理公務,可臨時要車,有的是兩個聯秘共用一輛車。聯秘以下的各級官員原則上一律不配車,如果確因公務用車,經批准和辦理一定的登記手續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臨時要車,辦完事立即送還車輛。
南非由交通部牽頭修訂和頒佈了政府官員配車規定。國家公務員可根據自己的級別和工作需要,申請配備不同檔次的轎車,並由個人承擔一定的費用:副處長級以下公務員只能配排氣量1.6升以下的國產車;正處長至副局長級別的官員可配備排氣量2升以下的國產車或進口賓士牌、寶馬牌等名牌轎車。 至於正局長以上的官員,不論什麼級別,在購車時需自己支付1/3左右的購車款。車子越好,自己交的錢就越多。 一些國家對公車購置的品牌、質量和豪華程度等也有規定,對公車使用也進行嚴密監管,防止公車私用。
法國政府規定,購車預算由政府各部和國有單位在制定各自的年度預算時提出,由有各省代表參加的“國有汽車購置委員會”進行預審;預算批准後,由代表國家的“國家購置集團聯合會”統一從市場上購買。 許多國家都明確規定,公家配備的專車只能用於公務,不能用來辦私事。法國嚴格禁止公務用車私用,未經批准的公務用車私用可以被視作觸犯刑律。 一些國家對公務用車的管理,一般都對公務用車配備專職司機,並由專人保管、維修,保證效能良好,使用安全,使用完畢及時交回車庫。專車內有用車登記卡,登記內容有出車時間、事由、公里數等,並且要定期上報主管部門。
在波札那,民用車掛的是白底或黃底黑字車牌,而公務車則掛紅底白字車牌。每逢星期六、星期日,公路上只有民用車行駛,見不到公務用車行駛。另外,政府所設的公務用車加油站,加的汽油也與眾不同,呈粉紅色。一到星期六、日,這種加油站都休息,不給公務用車加油。 一些國家的政府還鼓勵和幫助公務人員購買汽車。一些國家實行交通補貼制度。 日本由政府給機關工作人員發放交通補貼,原則是根據居住地到辦公場所最短距離實際所需交通費的數額實報實銷,規定最高限額,超過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法國政府規定乘坐公交車輛(地鐵和公共汽車)上下班的公務員和職工,從住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費,由單位和個人各負擔一半。 鼓勵使用國產車輛,是多數國家對配置公務用車的要求。德國政府明文規定,不準購買歐盟以外國家生產的車輛;印度政府有關公務用車的規定中則特別強調,印度政府各級官員,包括總統和總理在內都必須使用國產車,嚴格禁止使用進口車。1996年底,###主席訪問印度時,坐的就是他們的國產車。當時印度總理為了表示自己的熱情和誠意,破格親赴###下榻的總統府與其話別,並與###同坐一輛“大使”車前往機場。
中國龐大的公車擁有量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首先是政府財政與納稅人不堪重負。一輛公務車一年的費用(司機工資、福利、保養維修、汽油費、折舊費等全部費用)約為20萬元。資料顯示,社會運營車輛每萬公里執行成本為8215元,黨政機關則高達數萬元。全國政協的一份提案顯示,每輛計程車的工作效率為“官車”的5倍,可運輸成本僅為“官車”的13.5%。中國公車年費用為:5,221,755輛×200,000元/輛=1,044,351,000,000元。中國每年人均負擔公車費用為:1,044,3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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