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第1/4 頁)
諡洩�且恢秩ü蟮南笳鰨�矸蕕南笳鰲D鞘逼�抵揮幸歡�侗鸕惱��僭輩趴贍芟硎堋K孀鷗母錕�諾慕�蹋��揖�梅⒄沽耍�嗣襠�釧�教岣吡耍��械某戮曬勰罡鋶�耍�嗣裰沼謨辛俗約旱乃接脅撇��∑�狄膊輝俟┤ü笞ㄏ懟S辛俗約旱鈉�擔�摶墒谷嗣鞘凳翟讜詰叵硎艿礁母錕�懦曬�?墒歉嶄障硎艿降男腋#�陀腥順隼匆越煌ㄓ刀碌拿�澹�急赴�嶗習儺盞惱庀釗ɡ�O胂肟矗�習儺棧崾竊躚�囊恢中那欏K�腔夠岫願母錕�拍敲慈惹楦噠塹賾禱っ矗克�腔夠峋醯謎�諳硎艿礁母錕�諾某曬�矗克�腔夠峋醯米約旱男腋V甘�誆歡仙仙�矗�
2008年11月18日北京晚報報道,記者從北京市發改委昨天公佈的“2008年1至3季度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分析”中瞭解到,“四季度,發改委將加快出臺新增機動車總量控制和停車收費措施。”這一訊號的傳出引起社會的強烈關注。但人們還未來得及為此辯論, 2008年11月19日,北京市發改委新聞發言人王海平在新聞通氣會上就又表示,從擴大內需、促進國民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增長的大局出發,從有利於國家汽車工業長遠發展的需要出發,從順應和滿足廣大市民生活富裕起來之後想要提高生活質量的意願出發,採取控制機動車總量,限制購買、限發車牌的辦法是“不合適的”。 王海平說,北京市已經決定,不實行控制機動車總量、限制居民購買機動車、限發車牌的措施。“並且,這一條已經作為正式的意見確定下來了。北京市不會採取控制機動車總量的辦法,來解決北京的交通擁堵問題。”關於是否實行機動車總量控制的爭論,在北京看來已是塵埃落地。歷史將會證明,北京市政府作出的抉擇是明智的。
除了徵收各種名目的費用和控制汽車總量外,說得最多的莫過於限行措施了。無論是分單雙號,還是每週少開一天車,或是按車牌尾號對應日停駛,都是這種限行的具體形式。有意思的是,在奧運會結束前,媒體就奧運會以後是否繼續分單雙號限行的調查表明,有六成以上的人贊成。而奧運會後政府出臺每週限行一天的措施後,網上的調查反對聲又佔了絕對優勢。那麼民意究竟是什麼呢?其實,這種一般性調查根本說明不了什麼。統計調查是一門學問。要把調查結果作為決策的依據,必須要按照調查統計的科學方法,經過一定的程式,遵循一定的規則,否則很容易得出錯誤的結論。
汽車限行措施能否推行,關鍵並不在於是否進行了民意調查,也不在於是否經過大多數人同意。單純的程式民主未必能產生科學的結論。民主的核心不是投票,而是辯論。民主的真正價值不是數人頭,而是在數人頭之前進行的理性論證。投票活動所聚集起來的只是意志,透過投票,多數可以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少數。但是,多數的意志高於少數意志的理由,卻不是人數,而是多數所闡述的“理”。因而,只有透過理性的辯論,少數才會承認多數的意志對自己的約束力。一個城市管理的重大決策,應該透過科學的調查研究分析,反覆衡量其利弊得失與可行性,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在這個過程中,當然要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公開進行討論。但徵求意見的目的並不是簡單匆忙地分出哪種意見多數人同意,哪種意見少數人同意,而是要在徵求意見的過程中,儘量地多聽一聽各方面的意見,在反覆比較權衡中把正確意見集中起來。同時,廣泛的討論也是一個探求真理的過程。只有經過廣泛的討論,甚至激烈的辯論,才能使各方意見在充分表達出來的基礎上,使人們的意見逐漸向正確的意見集中,最大限度地達成共識,經過這樣一個過程所形成的決策也就能夠最大限度地接近真理。
政府出臺各種社會管理措施,首先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從限行措施的出臺來看,法律依據就顯得不那麼充分。市政府關於限行措施的“通告”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具體應是指相關法律中的以下條文: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範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二是《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辦法》第八條“在大氣受到嚴重汙染,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釋出大氣汙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