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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安排自己的妹妹登門取錢。在於志軍受賄的過程中,很多大額的受賄款都是於志軍的妹妹到開發商那裡拿來交給於志軍的。
只要賄金及時交上,至於國家的土地出讓金,倒是可以“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嶗山區開發初期,制定了若干土地優惠政策,至於如何優惠就看於志軍的筆怎麼拐彎了。在2002年前後,大批開發商看到了城市舊村改造的制度缺陷和暴利空間,在嶗山區短短兩個月的時間竟有28個村與開發商簽訂了開發改造協議。此間各種投機行為紛紛登場,權力尋租應運而生。當時嶗山區國土資源局成摞的呈批件送到於志軍和王雁的辦公桌上,他們一一簽名,讓開發商們利用。此後各種冠名為“某某海岸”、“某某世紀”的高檔住宅在嶗山區拔地而起,一批開發商靠吃國有土地成為億萬富翁。很自然,掌握土地批租權的王雁和於志軍從中撈了不少好處。
就這樣,王雁和於志軍在政績、人情和謀利心態的驅動下,被開發商俘獲,與開發商結成利益集團。看看檢察機關和法院認定的於志軍收受、索要賄賂犯罪事實45項中的幾項,我們就會發現其中端倪:
2002年12月,於志軍利用擔任嶗山區國土資源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青島某物業公司辦理土地使用證謀取利益,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某送的人民幣150萬元。
2002年春節前和2003年2月,於志軍為青島某房地產公司謀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方面的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趙某送的人民幣共計81萬元。第一次是在於志軍的辦公室收下1萬元,事成之後,於志軍安排妹妹先後3次到趙某的公司拿回80萬元。
2002年春節和2003年1月,於志軍為青島某置業公司徵購土地謀取利益,兩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路某送的青島佳世客購物卡3萬元、人民幣33萬元,共計人民幣36萬元。這次受賄也是分兩次,第一次是在自己的車裡收到3萬元購物卡,事成之後讓妹妹到路某的公司取走33萬元。
2003年6月,於志軍為青島某公司徵購土地謀取利益,於志軍安排妹妹到該公司副總經理韓某的辦公室,拿回該公司送給於志軍的人民幣31萬元。
2002年3月和2002年7月,於志軍為青島某公司徵購土地謀取利益,先是在嶗山區政府樓旁收取該公司總經理劉某所送4000美元,事成之後又讓妹妹到劉某的公司拿了10萬元。
這些都是開竅的公司和老闆,也有個別不開竅的老闆,於志軍的辦法很簡單,主動開口索要,不然不給簽字。2002年5月份,青島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的一個房地產專案,需要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於志軍壓住不簽字,直到公司董事長王某來找時,於志軍才開口說:“我最近要出國考察,手頭有點緊,能不能幫我換點美元?”王董事長一聽馬上“懂事”了,沒幾天就送來了2萬美元,於志軍大筆一揮在土地出讓手續上籤了字。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第七章:土地爺引發青島官場“大地震”(6)
於志軍受賄和索賄從人民幣、美元到購物卡甚至電腦、手機,當了兩年局長就得到了400多萬元的“回報”,加上此前的受賄數額,於志軍索賄受賄共計價值人民幣元。
從於志軍身上看,開發商在土地批租環節上的“*攻關”是敢於下本錢的,房地產開發審批環節很多,但這意味著權力尋租的環節也多。青島一家房地產公司實力不強,看中了嶗山區一塊土地。總經理李某多次找王雁做工作,後來達成土地出讓協議。在辦理土地產權出讓手續過程中,王雁明知他的公司沒有繳納土地產權出讓金的資金實力,仍然違背土地法相關規定,利用職權把用地報告批到了國土資源局,於志軍大筆一揮出具土地使用權證。在王雁和於志軍的操縱之下,為這家房地產公司辦理了減免億元的費用,將土地出讓風險轉嫁給國家。王雁和於志軍因此分別得到了12萬元和2萬元的“小費”。
投入如此小的本錢,卻獲得數千倍甚至上萬倍的利益,如此暴利的公關當然是開發商們求之不得的。所以僅僅青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董事長為了感謝王雁為他們“儘快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參與舊村改造”等專案給予的“照顧”,就給王雁送了3次重禮,共摺合人民幣334萬多元!
“土地關”過了,接著就是“規劃關”,在規劃關上開發商獲得的是容積率的提高。眾所周知,房屋容積率直接關係到開發商的錢袋子,據說容積率提高1個百分點,開發商的利潤就可以增加10個百分點。如果增加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