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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沒有家族和子嗣,所以私心小,不會像薛家一樣重蹈覆撤。因為其中的一部分職權在安德路這個首領太監身上,所以對於兩淮鹽政這塊的訊息,安德路也是知道的。
“那也不錯了,煮鹽法制出的鹽,哪怕煮兩到三次也比不過這個。”皇帝看了一眼安德路道:“通政司裡金陵和兩淮這兩地的事體朕把它交給你了,你要給朕負起責來。但是切忌不要存了私心,迷失了自己,犯了通政司的大忌。你的命只有一條,若是出了什麼事情,可是不夠賠的。”對於安德路這個從他還是皇子就跟在身邊的太監,皇帝還是信任的,但是也怕他仗著自己的勢,而今又掌握著通政司這樣的“大殺器”,從而得意忘形,所以時不時的敲打幾句。
安德路忙不迭的表忠心,態度誠惶誠恐。皇帝笑笑,不予理會,轉過頭繼續看林海的奏章。“本朝立國之初,也曾想著用‘曬鹽法’以替代‘煮鹽法’,以節省人力和財力。最終是曬鹽法只侷限於處於邊緣地位的福建鹽區,不得發展。而處於核心地位的兩淮、齊魯等鹽區一直使用舊法煮鹽。曬鹽法經濟、實用、高效,比舊法好處多多,朝廷上下豈有不知之理?緣何曬鹽法不得推廣?……”
“臣整理積年的文書,從中得出反對的理由主要認為鹽乃國家專賣,曬鹽法不利於國家控制鹽業生產。與之相比,煮鹽法便於國家掌控。煮鹽法需要灶具、柴薪和攤曬所煎之鹽的場所。因朝廷對鐵亦和鹽一般,實行專賣制度,所以灶戶煎鹽所用的灶具也只能由專門的鑄造局供應。除了國家統一撥給灶戶盤鐵、草蕩、攤場等之外,亦還制定了與之配套的“團煎法”、“火伏法”、“簿歷法”①等。國家透過這樣的手段和制度,從而掌控灶戶的生產情況,從源頭上杜絕私鹽。更有甚者,甚至認為曬鹽法根本是加劇了餘鹽和私鹽的產生,應該據以杜絕。”
“可是採用煮鹽法真的杜絕私鹽了嗎?沒有。朝廷雖實行鹽專賣制度,怎奈商戶受重利引誘,私販漸漸公行,越來越猖獗,以至於近年來,朝廷的鹽利一年不如一年,大有悖於朝廷取利之道。後附:歷年鹽稅收入比較圖。……”
皇帝正在讀林海送上來的秘折,讀到中間,隨手翻到後面附著的歷年鹽稅收入比較圖。那圖做的甚是怪異,四四方方的表格。橫著的那一欄是從高祖立國之後的每一年,豎著的那一欄是每年的鹽稅收入。雖然看著怪異,但是勝在簡單易懂,而且清楚明瞭。這份表格清晰的反應了歷年來鹽稅流失的程度。雖然皇帝早已知道鹽稅那裡有問題,但是知道歸知道,卻從來這份表格反應的那麼觸目驚心。皇帝拿著那張表格看了又看,臉色鐵青,轉過頭,又繼續翻看林海的摺子。
“雖煮鹽的鍋鐅盤鐵由朝廷統一供給,灶戶無法私制,但是朝廷分給灶戶用來攤曬鹽斤的草蕩或被豪灶兼併,或被開墾作為他用,這樣便引發了兩淮鹽場攤場不足、柴價昂貴、灶戶造鹽成本提高、私鹽問題接踵而來的一系列嚴重後果。私鹽之所以屢禁不絕,是因為它的價格比正鹽低得多,貧民百姓樂意買食。曬鹽法的最大優點是可以降低成本,調低價格,從而能夠對私鹽形成衝擊。”
“推廣曬鹽法,為了避免私鹽氾濫,鹽稅流失。臣有以下幾點建議:第一由國家統一劃定鹽池大小,對鹽池的規格做出詳細的規定。如此一來,就能估算出鹽池產鹽的大概數目,從而按照這個比例收稅。每年鹽政都要派專人到鹽場預估鹽場產量,並造冊登記,若是一旦銷售鹽量與登記相差懸殊,則可追究匠戶之責。第二將鹽按照質量分為三六九等,這樣國家在收購鹽的價錢也隨著等級而變化,並不會因為鹽的產量增多增加花費,從而造成財政負擔。等級最差的粗鹽在出售的時候,調到與私鹽價錢相等,進一步堵死私鹽的出路。第三,鹽引不得由各地擅自發賣,如同鑄造局一般,由朝廷制定部門統一印造,統一發賣,另外還要置合同簿勘驗,鹽商售鹽需有鹽引,售賣完畢,則對簿銷去鹽引。第四,鹽商販鹽時盛鹽的器皿由朝廷委任匠人統一規格,依樣製造。不許商人使用私物,如此大小定製,商人便不能私自貨買更多的鹽。商人若是有私物裝置的鹽售賣,則依法處置。”
朝廷因為鑄造煮鹽之法的鍋鐅在改制盛鹽器皿之後,並沒有損失,雖然鍋鐅價值大,但是因為器皿數量繁多,甚至比原來盈餘的還要多。因曬鹽法所用勞力不過舊法之十分之一。在摺子的後面,林海對這些因為富餘的匠戶提出了安置建議。前一陣子因為義忠親王的事情各地不少官員落馬,將抄沒的田地拿出來,按人頭分給匠戶,並不是無償的,而且以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為期,准許他們贖買,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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