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部分(第3/4 頁)
,曾家顯然虧欠了阿牛,然而事情應該一碼歸一碼。
按明朝的軍戶制度,軍籍是按戶來算的。如果某一個軍卒因故不能繼續服役,那麼該軍戶就應該再提供一名成年男子服軍役。按照民間的傳統,一戶之內,重大的事情都
戶主說了算。按道理說,曾家戶主,也就是眼前的大可以決定由誰去服軍役。問題在於以前都是在役軍卒提出申請,以自己年老體弱或者身有傷殘隱疾什麼的為由,然後才會換人服役。可阿牛任憑曾家兄弟辱罵,就是不提出退役申請。偏偏阿牛所在衛所的千戶大人又欣賞阿牛,不肯開具阿牛“荏弱不堪服役”的證明——事實上即便討厭阿牛。千戶也未必會開這種證明,因為軍中有著憲兵衛和錦衣衛專門抓軍人的違法犯紀。由於缺少了必要的程式,曾家老大雖說是戶主,卻也沒辦法用自己兄弟頂替阿牛的位置。
嚴格說起來,曾家兄弟不停地糾纏阿牛,和朱棣前不久頒佈的《遺產繼承法》倒是有些關係。
朱棣對中國傳統的等額繼承方式深惡痛絕。
中國為什麼會出現富不過三代的現象呢?紈絝子弟敗家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最主要的原因卻是中國人有多子多福以及等額繼承的傳統觀念。中國古代的富人罕有不三妻四妾的,老婆多了,兒女自然不會少。富豪死後,家產會被幾個兒子分薄,這時富豪的兒子也還算富裕,他們自然也會娶幾個老婆,多生幾個兒子。到第三代分家產時,所分得的財產能夠算得上中等之家已經很不錯了——即便家產嚴重縮水,但那些富家子弟還得撐著所謂的面子,結果財產流失得更快。巴金著名的《家》《春》《秋》三部曲就反映一家大財主的破落史,很有代表性。
為數很少的家庭從其不斷擴大田地佔有量來說,似乎是在進行著積累,但隨著下一代的長成又不可避免地分割著積累起來的田產。這種“分散—積累—分散”的怪圈,很難象西歐那樣為資本的原始積累提供歷史前提。
當然,並不是說長子繼承製就很完美。至少從後世的觀點來看,西歐和日本通行的長子繼承製極不人道,很多小說和影視都描寫了次子謀殺長子而企圖奪取遺產繼承權的悲劇。不過人道與否向來不屬於朱棣優先考慮的範疇。以前他是小民,沒資格考慮;現在他是皇帝,最需要考慮的是如何使國家更加強盛。所以,朱棣便不顧眾多諫言強行頒佈了《遺產繼承法》。
《遺產繼承法》規定:父親死後,其房產、土地、作坊等“不動產”以及可以繼承的爵位全部歸嫡長子繼承,只將一部分“動產”,如現金分給其他次子。如果家長疼愛其他兒子,也不能剝奪長子對“不動產”的獨佔權,只能在自己活著時拿錢讓次子們受教育,然後去做官、從軍,或者提供資金幫助次子們移民。
若不按照《遺產繼承法》的規定分家,從分家當日起,一年之內,嫡長子有權告發分家不公。若嫡長子所告屬實,則“次子多分財產者,計所侵坐贓論,抄沒家產賠償嫡長子,發配海外或關外給移戶為奴”;一年期限過後,嫡長子仍然有權告發分家不公,同時次子亦可出首。若次子出首,而且確實未按《遺產繼承法》規定分家的情況,則“嫡長子犯包庇罪,剝奪繼承權,該繼承權給予出首者作為獎勵”。
從經濟發展角度看,長子繼承製有很大的好處:一是使固定資產不分散,無論對大規模的農業生產還是大規模工商業的經營都是有利的;二是迫使其他兒子去自謀生路——在如今的環境下,會迫使一部分次子們鋌而走險,去航海、掠奪、侵略、霸佔殖民地,用血與火開拓出一條資本主義道路。
如果不是因為永樂年間是明朝皇權最為強大的時期,朱棣未必敢這麼推出這種逆天的法律。但既然這時文官集團以及地主階級相對虛弱,那還有什麼好猶豫的?自然是趁他病要他命唄!
不過,朱棣仍然秉承了他一貫的“凡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宗旨。在頒佈《遺產繼承法》時,朱特意留下了三個緩衝之處。
第一,朱棣規定《遺產繼承法》正式實施日期為永樂二年元月一日,若是在此前分家,按等額分配方式並不違法。留下充分的時間讓百姓將家產平分給兒子們,這樣便可以令那些最為頑固的人減少怨氣。
第二,《遺產繼承法》中規定:非本縣境內的不動產不在嫡長子的獨佔權之內。
也就是說,大富豪大地主若是心疼次子,又捨不得讓次子去太遠的地方,那便可以去其他縣購置地產商鋪等不動產,然後分給次子。這條規定,一方面是給思想守舊者留下緩衝餘地免得他們怨氣太大,另一方面則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