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鬱新咳嗽一聲說道:“皇上,官員橫徵暴斂或是受賄所得倒也罷了。官員的貪汙所得原本卻是國庫的財產,若是將抄沒所得如此分配,那麼國庫將會有所損失……”
朱棣沉吟片刻,答道:“貪汙所得同樣處置!朕只當是專門從國庫中拔出那筆錢用來治理官場風氣了。你要知道,對於一個國家而言,最最重要的便是吏治。歷朝歷代,若是遭遇巨大天災,只要國家救治得力,挺一挺便過去了;外敵強悍也不可怕,漢朝初期匈奴非常強大,然而經過文景之治的積累之後,漢武帝卻能夠將匈奴打得逃離故土;唯有吏治毀敗,那便病入膏肓再也無可救藥——歷史上,何曾有過吏治毀敗還能延續很長時間的國家?”
朱棣歇了口氣。繼續說道:“這項激勵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否則可能導致擁有緝捕審判之權地官員為了發財而喪心病狂地製造冤案。平民出身地清官應該不會遭此噩運。但富紳家庭出身地官員以及功勳之後、宗室都可能成為無辜受害者。若是抄一人之家。可使眾人均富。那麼都察院和給事中監督、大理寺複核也未必願意惹出眾怒。畢竟‘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嘛。”
“這樣吧。凡罪名可導致判決抄沒家產地案子一律要成立陪審團。陪審團成員定為九人。分別由三名功勳子弟、三名秀才再加三名足額繳納人頭稅地布衣百姓組成。為避免陪審團成員在審案過程中遭受疑犯家屬騷擾威脅以及事後遭人報復。其成員名單必須保密。在審案過程中陪審團成員也不露面。只是在類似科舉考試地封閉式小廂房內旁聽。審案結束後。由陪審團成員投票表決疑犯是否有罪。主審官若與陪審團意見一致。則由主審官進行判決。若不一致。則將案件交給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聯合組成地三法司會審。最後由朕裁決。”
“眾卿覺得如何?”
沒談及將陪審團制度引入地方。並不是朱棣忘了。而是他本來就沒打算這麼做。
不將陪審團制度向地方推廣地最大障礙是成本過高。陪審團成員地選拔需要一個專門地、獨立地機構來辦理。若是由知縣或者其他官員指定。顯然其公正性無法保證——如果無法保證其公正性。陪審團制度還有什麼意義?
明初官員極少。縣機構只設知縣一員。正八品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從九品典史一員。若是一縣戶數不足2200戶。則縣丞、主簿裁去。由典史執掌丞、簿之職務。如果為了陪審團成員地選拔而額外增設一個獨立地機構。顯然會導致官僚機構迅速膨脹。退一步說。即便朱棣寧願擴大官僚機構也要保證陪審團制度地推行。但還有一個問題沒法解決。
陪審團成員只能是義務勞動或者頂多拿點象徵意義的津貼,否則封建社會那少得可憐的財政收入根本無法承受。那麼,誰會願意成為陪審團成員?
稍微複雜一點的官司當中,證人是很倒黴的。隔三差五地去衙門作證倒也罷了,有些官司數月甚至幾年都沒辦法了結,攪在當中的證人不死也得脫層皮。如果有錢有閒,那麼成為陪審團成員消遣一下倒是可以。反之,平民百姓們多半會認為充當陪審團成員是件苦不堪言的差役。
由此可見,在國家財政並不富餘的前提下,推行陪審團制度反而會演變成擾民之舉。初衷再好也沒用,還是得結合實際情況。
在朱棣正在遺憾陪審團制度無法推廣時,底下的大臣們卻連在京城實施陪審團制度也不願意接受。
鬱新、蹇義、夏元吉、楊士奇均面面相覷。朱棣的這個想法太過新奇,雖說他們當中沒人是刑部或大理寺官員,但是由於官本位的習慣思維,他們仍然接受不了讓布衣百姓參與審案。
看出臣子們不願附合自己的意見,朱棣的臉色漸漸沉了下來。
見此刻氣氛不妙,楊榮趕緊站了出來。
“皇上此心乃是堯舜之心,亦是社稷之福。”
鬱新黑著臉向楊榮質問:“說一千道一萬,平民百姓怎麼能擁有審案權?而且還是針對官員的審判!長此以往,官員不堪羞辱之苦,何以用命?民心浮動,國本難固,人怨而神怒,國將不國矣!”
楊榮微笑著反駁:“鬱尚書,平民百姓自古以來就是有審判權的。最開始家主可以隨意殺害奴婢,後來逐漸發展為家主必須有充足的理由方可殺死奴婢,到了元朝,若是殺死奴婢,則需罰爭一百零七兩……至於本朝,太祖皇帝宅心仁厚,下令不許殺害奴婢。但家主仍然對奴婢擁有一定的審判及處置權。”
“凡屬違**法令、地方慣例和族規家法的行為,族長或是家主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