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第2/4 頁)
強,因此並不具有強烈的遷移傾向——在現代社會之前,若不是在家鄉生活不下去,漢人極少自發地移民。
朱棣堅信,在自己的指導下,鄭和至少可以比另一個時空提前一百年完成環球航行的壯舉。畢竟,1405年鄭和就開始下西洋了,而麥哲倫1519年才開始環球航行。按正常的程式,發現新的土地後應該立即開展殖民活動。然而一旦實施攤丁入畝,就會穩定地主經濟,強化一家一戶的自然經濟體系,繼而會使得農民更加牢固地束縛於土地之上,對開展殖民活動形成障礙。
想想,中國的老百姓們只要有口飯吃(如果實施攤丁入畝,貧民的負擔將大為減輕,因此果腹這一最低階的目標將很容易實現)就會故土難離,因此,到那時唯有透過強迫手段才能獲得足夠的移民來源。而漢民族本來就對離開故土有著天然的反感情緒,如果知道移民的目的地竟然不在中國,而是比天涯海角(海南)更加遙遠的海外,一旦有人帶頭唱起了了類似《無向遼東浪死歌》的俚曲,朱棣找誰哭去?朱棣堅信自己在軍事上比隋煬帝高明無數倍,可他並沒有強逼民反然後鎮壓農民起義的愛好。
所以說,仍然保留人頭稅,令無地和少地的貧民生活艱難,然後誘使他們加入殖民活動才是最好的選擇。
另一個時空裡最先開始殖民活動的葡萄牙和西班牙由於本國人口有限,殖民成果受到嚴重的限制。而“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徹底取消,又恰恰能夠助長人口的增殖,因此,朱棣決定在制定人頭稅時耍點花招。這個花招,便是將人頭稅分為正稅和附稅。
正稅為每丁每年繳納一個銅錢,這樣的額度其象徵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而附稅則可以稱之為役銀,與基本田賦結合起來。所謂的基本田賦,無論是明朝人還是穿越者都是不懂的,因為這是朱棣自己定義的概念:以州縣為單位,將一個州縣的全部徭役折算併入田地後,單位田地所需繳納的貨幣數額。
與基本田賦相對應的則是浮動田賦。畢竟土地的肥沃程度各有不同,如果按同樣的額度收取田賦,那樣既不公平也不科學。從本質上看,基本田賦其實就是農戶應當承擔的徭役,而浮動田賦才是真正的農業稅。由於浮動田賦與役法改革的關聯不大,所以朱棣並沒有將浮動田賦的相關內容寫在那摞紙上。
言歸正傳。人頭稅的正稅只不過一個銅錢,而附稅則與基本田賦掛鉤。如果某丁繳納的基本田賦等於或超過十畝,則無需再繳納役銀。如此一來,只要擁有田產達到十畝,實際上便享受了攤丁入畝的待遇,“富戶也困於役,而置產困也”,因此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兼併。另一種情況則是繳納的基本田賦不及十畝之數,則需補齊差額部分,這意味著無田和擁有田產不及十畝的農民,仍然需要承擔徭役負擔——也就是說,貧農稍遇天災**,其破產的可能性絲毫未減。
一旦貧農無力繳納人頭稅附稅,官府就會強制移民。強制移民的說法不好聽,所以朱棣換了種好聽的說法:無力繳納人頭稅附稅的人是因為沒有田產或是田產太少,因此仁慈而又大方的皇上決定賜給他們足夠的土地。
明朝創立初期,由於朱元璋透過行政手段大力執行移民政策,導致人口密度最大的江南地區,戶均耕田也遠遠超過了十畝。例如,按洪武二十六年戶數與田地數計算,蘇州府戶均耕地為20畝,常州府為52畝。事實上,即便到了萬曆年間,自耕農所擁有的田地也不算少——按萬年六年統計的戶數與耕地數進行計算,蘇州府戶均耕地為15畝,常州府為25畝。
也就是說,所謂的人頭稅附稅,對這個時期絕大多數的自耕農而言基本上是可以無視的。朱棣所針對的,主要是兩類人:一類是無田產或田產太少的人。另一類則是屬於賤民的奴婢和佃僕。
佃僕雖與奴婢有別,但由於與家主有較嚴格的隸屬關係,因此同樣被視為家主的奴僕,兩者均屬於賤民。賤民被排除在國家編戶齊民之外,不登於官府戶籍。嚴格說起來,由於奴婢和佃僕並不在賦役黃冊的名單上,因此役法改革理論上應當與奴婢和佃僕無關才對。然而在朱棣的役法改革中卻特別強調:奴婢和佃僕也需繳納人頭稅。
由於賤民“子孫讀書,不許與考應試”,而且“主家子孫,凡有婚喪之事,必令執役,稍不遂意,則加捶楚。甚至地產丁糧,必寄居主戶完納”。因此賤民不僅社會地位遠遠低於普通平民,其經濟狀況其實也不如自耕農。正常情況下,奴婢和佃僕不太可能擁有屬於自己的田產,因此只得用現金繳納足額人頭稅附稅。也就是說,如果家主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