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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都毫無關係。當然,歷史總是需要首先發展到了人性的高階階段,〃人〃這種動物才開始把那些非常原始的罪行區分為〃故意的〃、〃疏忽的〃、〃意外的〃、〃應負刑事責任的〃,並且開始在對立的立場上進行量刑。那個現在變得如此般廉價,顯得如此般自然、如此般必要的觀念,那個解釋了公正感的由來的觀念,那個被迫承認〃罪犯應當受到懲罰,因為他本來有其它的選擇餘地〃的觀念,它的的確確地很晚才出現的,是人的精練的辨別形式和決斷形式;如果有誰把它挪到人類發展之初,他就是粗暴地曲解了古人類的心理。在整個人類歷史的一段極為漫長的時期裡是不存在著刑罰的,因為人們能夠使肇事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當時奉行的原則也並不只是懲罰有罪的人,而是像今天的父母懲罰他們的孩子那樣,出於對肇事者造成的損失的氣忿——但是這種氣忿是有限度的,也是可以緩和的,因為人們會想到任何損失都可以找到相應的補償,甚至使肇事者感到疼痛也可以做為一種補償。這種古老的、根深蒂固的、也許現在已無法根除的觀念,這種用疼痛抵償損失的觀念是怎麼產生的?我已經猜到了:它產生於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契約關係中。這種契約關係和〃權利主體〃的觀念一樣古老,而後者還涉及到買賣、交換、貿易、交通的基本形成。
五
上述這些事實使人一提起這些契約關係就會理所當然地對由這些關係造成和認可的古人類產生各種懷疑和牴觸情緒;正是在這裡需要許諾,正是在這裡需要讓許諾者記住諾言,正是在這裡人會起疑心,也正是這裡發現了冷酷、殘忍、疼痛。為了讓人相信他關於還債的諾言,為了顯示他許諾的真誠,同時也為了牢記還債是自己的義務,債務人透過契約授權債權人在債務人還不清債務時享有他尚且〃擁有的〃,尚能支配的其它東西。便如他的身體,或者他的妻子,或者他的自由,甚至他的生命;在某些宗教意識濃厚的環境中,債務人甚至要轉讓他的後世幸福,他的靈魂得救的機會,乃至於他在墳墓中的安寧,例如在埃及,債權人讓債務人的屍體在墳墓中也得不到安寧,而埃及人恰恰是講究這種安寧。具體地說就是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的屍體隨意進行凌辱和鞭笞,例如可以從屍體上割下和債務數量相等的肉等等:在早期,哪裡有這種觀念,哪裡就有精確的、法定的、對每一肢體、對身體的每一部位的細緻可怕的估價。所以當羅馬的十二條法規聲稱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割肉多少並不重要:〃若論割多割少,無異於詐騙一樣〃(Siplus minusve secuerent,ne fraud esto),我就認為這已經是進步了,已經是更自由、更大度、更羅馬式的法律觀念的明證了。讓我們來弄清上述整個補償方式的邏輯,這種方式實在是夠怪誕的了。等量補償實現了,但不是直接地用實利(不是用同等量的錢、地、或其它財物)來賠償債權人的損失,而是以債權人得到某種快感來作為回報或者相應補償。這種快感來自於能夠放肆地向沒有權力的人行使權力,這種淫慾是〃為了從作惡中得到滿足而作惡〃,這種滿足寓之於強暴:債權人的社會地位越低下,他就越是追求這種滿足,而且這種滿足很容易被他當作最貴重的點心,當作上等人才能嚐到的滋味。透過〃懲罰〃債務人,債權人分享了一種主人的權利:他終於也有一次能體驗那高階的感受,他終於能夠把一個人當〃下人〃來蔑視和蹂躪;如果懲罰的權利和懲罰的施行已經轉移到〃上級〃手裡,他至少可以觀看這個債務人被蔑視和被蹂躪。因此補償包含了人對他人實施殘酷折磨的權利。
六
在這個義務與權利的領域裡開始出現了一批道德概念,如〃負罪〃、〃良心〃、〃義務〃、〃義務的神聖〃等等,它們的萌發就像地球上所有偉大事物的萌發一樣,基本上是長期用血澆灌的。難道我們不能補充說,那個世界從來就沒有失去血腥和殘忍的氣味?就連老康德也不例外,他那〃絕對命令〃就散發著殘酷的氣味。同樣是在這個領域裡〃罪孽和痛苦〃第一次發生了陰森可怕的觀念上的聯絡,而且這種聯絡或許已經變得無法切斷了。讓我們再問一遍:痛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補償〃損失〃?只要製造痛苦能夠最大限度地產生快感,只要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損失而產生的不快能用相對應的巨大滿足來抵償:製造痛苦本來是一種慶賀,就像剛才所說的那樣,債權人越是不滿意他的社會地位,他就越是重視這種慶賀。上述這些純屬推測,因為對這種隱秘的東西追根究底是很困難,也是很難堪的,而且如果有誰在這時突然丟擲〃報復〃的概念,他就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