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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七小姐不服氣,這筆基金已歸入公產怎麼還可以討回?如果可以討回的話,那麼按照民國的法律,未出嫁的女子也有繼承權,那麼就應該分成七份,七小姐、八小姐都應有權分到一份。於是七小姐向盛老四提出要十萬銀元出洋留學。
誰知盛老四不同意,他自己錢都不夠花,何來心思顧及其他!
七小姐雖是高牆深院裡的大家閨秀,但更是上海灘上的新女性,五四新文化運動給她以很大的啟發,她決定嘗試著維護自己的權益。你不給,那就法庭上見!
1928年6月,盛愛頤把他三個哥哥(恩頤、重頤、升頤)及兩個侄子(毓常、毓郵)告上了法庭。她在訴訟狀中寫道:
“……先母於民國六年,奉先父遺命,創設愚齋義莊,以全部遺產之半作為基金,共計銀五百八十萬兩有零,為數甚巨。成立迄今,甫逾十稔。先母於上年9月間棄養,而被告兄弟叔侄,即於本年二月間,將義莊財產之六成,約合三百五十萬兩,按五房平均分析,經董事會呈請鈞院給予過戶,而於原告應得之權利,竟置之不顧。不思在此黨治之下,法律上以男女平等為原則,國民黨對內政策第十二條業已確認,而最高法院迭次解釋,亦根據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父女運動決議案,明確未出嫁之女子,有與同胞兄弟同等繼承財產之權……法律所賦予之權利斷難絲毫放棄。前於四月十三日(下)一###六號呈請鈞院,諭飭停止執行,以侯合法解決。旋於同月十九日奉批示,如有權利可以主張,應向相對人為之,如果發生爭議,只可訴請法院裁判等。原告隨即委託律師函致被告,請將此項財產,依法將原告加入同等承繼。乃迄今兩月,被告等仍置之不理,殊無和平解決之望。為此請鈞院,迅予查照最高法院解釋,判令被告將此項六成莊產,與原告重行均分,以符合法例而重女權。……另有庶出胞妹方頤一人,亦尚在室,故此項莊產,應按七份均分,原告應得七分之一,約合銀五十萬兩。謹以此價額繳納訟費。合併陳明,謹狀上海租界臨時法院。” 。 想看書來
中國第一件女權案(2)
此案在報界一經曝光,即刻引起極大反響。因為按照中國傳統的大家族析產的辦法,女子的確是沒有財產繼承權的。民國後講男女平等,雖然在政府法律條文上已經明確女子也有繼承權,但真正實行起來困難頗多,得有人帶頭才行。所以盛愛頤打的這個官司,是民國以來第一例女權案,其社會意義就遠遠超出了盛氏家族內部的矛盾,成為一個社會公眾所關注的傳統制度的改革問題,因而頗有轟動效應。這是盛老四等人萬萬沒想到的。
當時上海《申報》曾大段地摘刊七小姐的訴訟書,為其搖旗吶喊,文中還對其作了如下介紹:“盛愛頤女士為已故蘭陵盛杏蓀之嫡女,在室未嫁,最近以弟兄分析遺產之保留部分,並不遵守黨綱及現行法律、依男女平等原則辦理,乃延聘律師,向法庭起訴。盛女士為國民黨老黨員,對於革命工作,曾迭次參與機要,先總理在日,甚為重視,又與宋氏姐妹相知甚深,故此次提起訴訟,各方均表同情。現悉該案已由臨時法院定期九月五日在第八庭開審。按女子要求男女平等之財產繼承權,此尚為第一起,影響全國女同胞之幸福,關係甚巨……”
關於文中講七小姐曾參與孫中山和宋慶齡的革命運動事,現在已無從考證了,但她敢於在全國第一個打起關於女權的官司,則充分說明了她的膽識和氣概。
九月五日開庭之日果真盛況空前,不僅引起了社會上的廣泛關注,還引起了法律界的高度重視,因而到庭旁聽的人極多,名律師江一平、詹紀鳳亦到場旁聽。七小姐本人未出席,而是請律師陸鴻儀、莊曾笏為之代理。盛老四也沒到場,也是由律師代理。七小姐的律師陳述案情後,盛老四的律師繼起反駁,主要理由是:盛宣懷是1916年去世的,從那時起,就有了繼承權的問題,就有了財產分配的問題,然而那時並沒有關於男女平等的法律條文,所以,盛愛頤不應具有分得遺產的權利等等。接著又有盛重頤、盛升頤、盛毓常的律師出場,他們一致反對盛愛頤有繼承權。盛毓郵的律師未出庭。
一個月後,法院的判決書下來了,宣告盛七小姐勝訴,應當可以分得先人的遺產五十萬元。
這一訊息不僅鼓舞了七小姐,八小姐見事有可為,也大著膽子,向租界的臨時法院遞上了狀子,要求法院判決她亦有同樣的財產繼承權。法院請張正學推事承審。開庭審理時,八小姐本人沒有到場,請律師代理。而被告的五房人馬也不到場,雙方均由律師代理。律師們唇刀舌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