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給了律師函就不叫敲詐(第2/2 頁)
鬧成刑事案,法院會不會判我。光是百度這麼鬧起來,豈不是會上新聞,到時候誰都知道它們縱容虛假宣傳了。他們犯得著為了一百萬,就讓自己的醜事曝光在公眾面前?”
“這樣的事情多了去了,大公司也會害怕消費者或者客戶蹬鼻子上臉的,偶爾殺一儆百自然是要的。你沒聽過麼,有那些高壓鍋爆炸炸傷了人的案例,明明醫藥費損失只有一兩萬,但是受害者以曝光廠家產品缺陷為由要幾十萬的高價。最後廠家捏著鼻子給了錢,回頭就報一個敲詐勒索罪,給法-院塞錢,把消費者送進牢裡了。”
這個道理很好理解,雖然同樣是出錢,但是把錢給強者,並不會引來不必要的麻煩。而把錢給弱者,卻往往意味著服軟,會讓很多原本安安分分做奴隸的弱者蠢蠢欲動起來。
這就好比開發商徵地的時候,明明弄死一個釘子戶的花費不比滿足一個釘子戶高,但是卻非得滅絕釘子戶不可。因為你滿足了一個釘子戶之後,就有可能讓千百個順民看到開發商的虛弱,蠢蠢欲動起來。國人的欺軟怕硬跟風屬性,可是非常強烈的。
顧莫傑把頭深深埋進雙肘之間,有一股無力感。呆滯了半晌,才有氣無力地追問:“那就沒有辦法迴避這種風險麼。”
費莉蘿露出一個勝利的微笑:“當然有,那就是必須正式出律師函和對方談。你出了函,那就是公事公辦的談判,是存留了談判的法律依據和證據的,開價高一點低一點,也只是談判技巧的問題。如果你非要省那一道律師函的錢,你去談判的行為就可以被法律定性為‘私下敲詐’了。”
顧莫傑恍然:原來律師函還有這個用處!原來給了律師函之後再敲詐勒索,就不叫敲詐勒索了。
“看來這個錢我是真不能省。”
“當然不能省——不是我這個人這麼金貴,陪你去談個判就值八萬塊。是所裡的那顆公章這麼金貴。”
“好吧,那這事兒就全部託給你了,我把相關材料統統整理給你。反正給你賺我也沒啥不甘心的。能要到多少就算多少。”顧莫傑揉了揉眼睛,擺出一個投降了的聳肩表情,“不過你才大三,沒有律師證啊,這種事情可以做麼?”
“只是代表律所出面談判,又不是出庭,不強求有證。如果你真的託我,只要給所裡留夠六成,剩下的就是我的。”
顧莫傑拿起咖啡,和費莉蘿碰了一下,算是合作愉快。又談了一陣子,他的手機又瘋狂響了起來,接起來後,又是周立新打來的。
周立新說,深市那邊史廣護派人來談判了,希望和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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