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4 章 販賣毒/品罪(第1/4 頁)
行知所。
和煦的日光穿過窗戶打進了室內,撒在了地板上。
陳初一手拿著一杯奶茶,穿過過道,來到了覃致遠的辦公室門口。
一道語氣頗為激動的女聲從室內傳了出來,陳初眨眨眼睛,她把右手的奶茶換到左手,抬手敲了敲門,然後推開了房門,又將奶茶拿好。
室內只有覃致遠和姜海藍。
覃致遠坐在辦公桌後面的辦公椅上,姜海藍坐在正對著辦公室的長沙發上,兩人正在談什麼事。
陳初舉起手中的奶茶杯,“遠哥,藍姐,我們點的奶茶到了。”
“藍姐的是茉莉奶綠,遠哥的是金桔檸檬。”陳初將兩杯奶茶拿給了姜海藍和覃致遠。
姜海藍接過奶茶,撕開吸管,插進杯子裡,喝了一口。
她繼續剛剛同覃致遠的話題,“……我覺得,沒有賣出去的毒/品應當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吧,買賣,買賣,還在嫌疑人自己手裡,沒有賣出去,怎麼能作為既遂來評價呢?”
陳初一聽,本來打算出去的,在姜海藍旁邊的沙發上坐了下來,聽他倆聊案子。
覃致遠和姜海藍也不在意她在,覃致遠笑了笑,“確實有些學者也這樣認為,他們認為販賣毒/品罪以賣方將毒/品實際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賣方已經實際交付毒/品的,表明販賣毒/品行為已經真正地、實質地完成,是販賣毒/品罪的既遂;如果,賣方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實際交付毒/品的,那就是是販賣毒/品罪的未遂。”
陳初聽到這裡,脫口而出,“但是……”
姜海藍:“?”
覃致遠挑了下眉,“你為什麼說‘但是’?”
陳初聳肩,“遠哥這個說話習慣,我覺得下一句就是‘但是’。”
覃致遠笑了起來,“是的,但是!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行為人讓毒/品實際地進入了交易環節,不論是否完成交易,均應以販賣毒/品罪既遂論處。”
姜海藍不解,“賣方手裡的毒/品,可能是自己買來的,可能是自己加工出來的,還沒來得及聯絡買方將這批毒/品賣出去,怎麼就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既遂了?難道不該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販賣毒/品罪的未遂嗎?”
覃致遠兩隻手一攤,“因為我們國家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購買毒/品的行為,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既遂,不論行為人購買毒/品後是否來得及賣出去。”
姜海藍皺眉深思,“要說是從打擊毒/品犯罪這一點來考慮,也不是不能理解。”畢竟我國可是從上到下都憎恨毒/品。
覃致遠點頭,“我們國家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一直都是很大的。”
他繼續解釋道,“在司法實踐中,還是考慮到以販賣為目的的購買、製造毒/品,雖然還沒有實際賣出去,但其實已經是讓毒/品進入了交易環節,有危害社會
的現實危險性,所以不可能等到行為人將毒/品轉手賣出才予以打擊。”
姜海藍點了點頭,她捧著奶茶杯又喝了一口。
“雖然有學者、專家認為應當以實際轉移為既遂,但司法實踐中認為進入交易環節就是既遂,那麼持有還沒來得及賣出去的毒/品就是既遂。”她抬眼望著覃致遠,“問題來了,我的法律意見書怎麼寫?”
覃致遠沒忍住笑了起來,“你也可以寫你認為還沒賣出去的這部分毒/品是未遂。”法律意見書嘛,律師有什麼想法就寫什麼想法,採不採納是檢察官的事。
姜海藍的身體往後靠在了沙發上,她撇了撇嘴,“明知道自己提出的辯護意見不能被採納,也還是要寫嗎?”
覃致遠問,“不然你寫什麼?”
姜海藍嘴角一抽。
——
姜海藍敲開覃致遠的辦公室,和他談這個案子時,就給直播間的觀眾們解釋了何為毒/品,為何要打擊毒/品。
她還三言兩語提了一下東亞病夫和兩次鴉/片戰爭。
唐朝位面。
孫思邈沒有見過鴉片,也沒有聽說過什麼“依託咪酯”,但他知道寒食散。
“魏晉名臣裴秀、晉哀帝司馬丕、北魏道武帝拓跋珪、北魏獻文帝拓跋弘等,皆為服食寒食散致癱而死。”孫思邈神情嚴肅地說道,“此物為禍也。”
他早就呼籲過,“遇此方,即須焚之,勿久留也。”
可惜魏晉以來,寒食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