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第22集《佛法修學概要》(第5/6 頁)
有情了。
有些人以為墮胎,這個胎兒要七七四十九天長成人形了,你把他殺了,才算犯殺戒,他沒有成人形之前,不犯殺戒,這個觀念錯誤,不是這樣。當他投胎以後,即便他六根沒有長成,已經是一個生命體了。一直到他死亡,就是全身冰冷、神識離開為止,這個過程,你用任何方式去破壞他的身體,全部叫殺生。只要這個母親開始懷孕的第一天,這就是一個有情眾生了。所以這個地方我們要注意,斷絕生命,叫殺生。
戒律當中,講出七種情況,“凡有命者,不得故殺。”
第一種,自殺。這自殺在律上有兩種說法:第一,是你自己去犯殺生的事情;第二,你殺害自己。諸位要知道,你破壞你的身體,你自己也是一個有情生命,這在戒律上屬於中品殺罪。不過自殺有個很嚴重的問題,雖然它中品,但是它對你來生的破壞力很強,因為它太靠近死亡。
諸位要知道,你越靠近臨命終所造的業,勢力越大。在《瑜伽師地論》講到業果時,有這個說法。所以你造的這個修行,臨終抱佛腳都有效果,你越到後面越要越小心。你把自己殺害以後,你即便馬上就死亡,但是這個業、這種心態、這種殺心對你來生會產生極度的破壞,因為它太靠近死亡。所以一般自殺死掉的人,來生很難有好下場,因為你殺完以後馬上面臨命終,你這個臨終的念頭肯定是受到你前一念殺害身體那個瞋心的影響,這個業力很容易表現出來,很容易得果報。所以這個自殺也是犯殺罪。
第二種,教他殺。你自己沒有殺,教別人去殺,如果對方死掉,你照樣犯殺罪,這是教唆他人殺。
第三種,方便殺。就是說,你安排很多殺生的陷阱。比方說,你明明知道某人要去那裡喝水,就故意把毒藥放在他桌上,讓他去喝,雖然你沒有拿給他喝,但這是你安排的,這叫方便殺。如果對方死掉,你就犯了殺生的重罪。
第四種,咒殺。你用咒語來殺某個人,或者殺某個鬼神。
第五種,墮胎。你用藥物跟手術的方法,來殺害胎中的嬰兒。
第六種,破卵。破卵是破壞動物的卵。
第七種,與他毒藥。你明明知道他有殺生的傾向,結果你把毒藥賣給他或者拿給他,對方死掉,你也是犯殺生。
由七種的方法令命斷者——這個是總結——使令前人命斷,都叫殺生。這個殺生有兩種情況:第一個是故意殺,第二個是不故意殺。我們講一下。
如果你是故意殺,有兩個結果:第一個造了罪業,要到三惡道去一趟,因為你內心累積了罪業;第二個,你有來生的因緣因果,你欠他一條命,你以後的生命,除非你到淨土或到涅槃,遲早得還。這是故意殺。
如果你不是故意的,走路不小心踩到一隻螞蟻,你沒有罪業,但是還是有因果。所以無心殺生也要避免,這個殺生的麻煩在這裡,因為你牽涉到一條生命,雖然你沒有造罪業,關鍵是對方放不過你,問題在這裡。所以故意殺生的要避免,不故意殺生的也要避免。
辛二、具緣成犯
我們看具緣成犯。殺生有五種因緣,我們把它念一遍。
有五種情況,只要這五種情況全部具足,我們就定義這個人犯了殺生的罪業。
第一種,對方是人,他必須是一個人,才有根本。
第二種,是人想。你心中也知道他是一個人。如果你開車時撞到人,雖然對方是個人,但是黑暗當中你認為他是一棵樹,撞過去把他殺死了,你心中並沒有把他當作人的想象,那沒有犯根本。因為第一他的外境實體是個人,第二你也作人的轉想,這兩個都要具足才成犯。如果對方不是人,你把它當作人,把它殺死也不犯根本,因為對方不是個人,你雖然作人的轉想也不犯根本。就是說,這兩個都要具足,外境的確是個人,你心中也作人的想法。這兩個都要具足。
第三種,起殺心。這是關鍵,犯罪動機,有殺害對方的意圖,揀別他不是故意的。
第四種,興方便。你有采取手段,不是隻有興念頭而已,你不但心動,還有行動。比方說,你用刀劍、用藥物、用針灸、用陷阱等等,你用各種方便,前面說共有七種方便。
第五種,前人命斷。這個人因為你殺生的行為而死亡,你就犯根本了,這個業就造圓滿了。前人命斷,在律上說,如果你殺害他的時候沒有死,他只是重傷,但是後來這個重傷沒有治好,他最後的死亡是因為你那個殺生行為引起的,你也犯根本。即便當時沒有死,但是後來因為這個而死也犯根本,只要他沒有把病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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