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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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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管理費用、營銷費用和利稅等稅費成本以及開發商利潤共佔到房價的40%以上。這份公開披露的對照表進一步顯示,在所列的23個樓盤成本目錄中,開發商的利潤率平均約為50%,最低的約為20%,最高的超過90%。其中利潤率超過50%的樓盤有10個,呈現出樓盤越高檔,利潤率越高的特點。

福州市物價局公佈房價成本以來引起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有關部委予以回應和支援,認為公佈房價成本清單,還購房者知情權,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公佈房地產成本的舉措遭到了房地產商們的統一堅決的抵制。

總結反對的聲音,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認為,強制公佈住房成本屬於政府對經濟的行政干預,既然我們實行的是市場經濟,應該讓市場去調節住房市場的供給與需求,政府幹預越少越好;二是“公佈成本無用論”,認為房價是由市場的供給與需求決定的,與成本沒有關係。因此,公佈房屋成本對房價沒有任何作用,公佈房屋成本沒有什麼用處;三是認為公佈房屋成本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四是認為公佈房屋成本不可行、難操作。

開發商們的極力反駁真的有道理嗎?

中國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包宗華認為,“公佈成本本身是一件好事,可能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是走老路,但政府不做誰做?”中國社科院研究員易憲容認為:“在房地產交易中,購房者長期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弱勢地位,政府公佈商品房的社會平均成本有利於改變這種不對稱,增加購房者與開發商在博弈中的話語權。北京大學法學院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認為,公佈“清單”不構成法律上保護的商業秘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就在福州市物價局向社會公佈房價成本清單後,不久又傳來了江蘇、浙江等少數地方進行公佈房價成本的嘗試。2005年5月8日,江蘇省物價局向全省發出通知,承諾物價部門將定期測算並公佈商品住宅的社會平均成本。對於具體成本測算方法物價局也作了充分的考慮。應當說,按照這個方法,公佈“清單”從技術層面解決並不難。然而江蘇卻遭遇執行阻力,“清單”成“一紙空文”。江蘇省要求公佈“清單“的通知在絕大多數地市沒有得到當地政府的落實。公開成本的做法也隨著輿論的平靜而不了了之。

公佈成本為何阻力重重(2)

看來公佈房地產成本構成在操作可行性上確實出現了困難,但不是技術層面的障礙,巨大的阻力源自政府、開發商甚至包括強勢媒體和作為某些利益群體代言人的專家學者和研究機構的干擾。“房地產的熱與不熱關係到地方的諸多利益:從GDP指標、財政收入、帶動相關產業到吸納就業等方方面面。此外,房地產開發商是一個很有實力的群體,他們有的比物價局更能左右地方政府。這些都是物價局的規定執行不下去的原因。” 同樣,開發商比政府更能左右專家和媒體,認為他們可以付出大量的廣告費用,也可以花巨資搞學術研討會。

2008年兩會期間,包括河南中陸集團董事長王超斌、清華大學人文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蔡繼明和河南省政協副主席張亞忠等在內的10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了一份名為《關於減少政府收費環節,遏制住房價格上漲的建議》的提案。委員們表示,目前我國住房價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是住房開發過程中政府收費(稅)環節過多,造成房地產開發成本過高;而其中大部分稅負都被轉移到房價當中。有關政府部門對房地產業收取的稅費總計占房價的15%~20%,而這種稅費已佔到地方財政收入的30%~50%。委員們提出了三條建議:取消重複收稅現象、取消各種巧立名目的稅種以及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

北京市人大代表潘石屹2008年北京市“兩會”期間也建議應減免二手房交易稅費。在潘石屹代表看來,目前二手房交易的實際稅費佔到了成交金額的%,高稅費會制約二手房市場的建立和大規模成交。他建議將二手房交易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和印花稅統一合併為一個綜合稅種,方便市民進行交易。

另一個持續多年的話題則是“物業稅的徵收”。

早在2004年國務院出臺“國六條”後,就有專家提出開徵物業稅,認為徵物業稅本質是把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轉為售出的房地產由購房者逐年繳納物業稅,未售出部分則由開發商繳納物業稅。不但可以限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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