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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秩序者、妨害公共事務者、妨害公眾財產及身體者、妨害一村風俗者、妨害公共交通與妨害公共衛生者等。違反村禁約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一角以上、15元以下之罰款(罰款所得,用作辦理村中公益事業),體罰及訓誡等。
一、獨特的政治統御 厲行村制建設(8)
“村禁約”的制定,是為了“防堵作壞事”。有勝於無,它對於規範村民行為,減少“危害村民之事”,不無作用。當然,執行中之不足和疏漏也在所難免。
其三,立“息訟會”
“息訟會”閻錫山稱之為“村司法也”,“乃人*張公道之實權所寄,且大有益於平民之事”。 閻錫山認為,“現在村鄉的老百姓,毫沒有一點權,稍微有些事,不是走七十里八十里到縣裡解決,就是走三十里五十里到區裡解決。”且民間訟事,花錢費時,結仇結怨,貽患無窮。動輒興訟,這不能不是農村中的一個大不安定因素。要安定地方秩序,化解百姓紛爭,就要成立一個專門性的調解機構,這就是“息訟會”。
“息訟會”,顧名思義平息訴訟之機構也。由村中選舉“年高德劭能主張公道的人”擔任會成員,專事調解村民之間發生的紛爭。息訟會成立後,公民如有爭執,先由息訟會公平調解。調解不成,方可透過司法程式解決。以此,減少民間興訟之事,促進睦鄰友好。
根據山西省署於1922年3月公佈的《息訟會條文》,“息訟會”的組織機構及許可權和運轉程式如下:1。每編村設立息訟會,由村長兼任會長。每會設公斷人4…6人,由村民公推之。公斷人姓名須報由區轉縣署立案。2。村中凡有爭訟事件(命案除外),當事人情願公斷者,息訟會均得公斷之。如甲編村與乙編村的人民發生紛爭時,得由兩村公斷人合組臨時公斷會,共同公斷之。3。公斷時,由公斷人表決決定,取決於多數公斷人的意見(亦即少數服從多數),若正反方票數相等,則由會長決定之。4。對於公斷之結果,當事人若表示不服,應聽其自由起訴。5。公斷採取迴避制,若公斷事件涉及到會長或公斷人本身者,前者應自行迴避,由公斷人推舉臨時會長主持;後者則應不到會。6。公斷人之任期,與村長同步,得連選連任。7。會長和公斷人必須出於公道之心,公平處事,不可徇私偏袒。
閻錫山說,“息訟會,只有對的權柄,沒有錯的權柄;因為對則人聽,錯則人不聽。何以言之?息訟會主張公道,即能完全有效。否則任人起訴,毫無半點拘束,非如衙署能伸人冤,亦能冤枉人者可比也。” “息訟會”作為公民紛爭的調解機構,關鍵在於公平,公道,閻錫山也以此相號召,要求“息訟會主張公道”。然而,主張公道,公平處事,談何容易,必須一改數千年來官官相護,仗勢欺人的種種惡習,豈是一朝一夕之事。
其四,設“保衛團”
“保衛團”,閻錫山稱之為“村武力也”。閻錫山認為,“晉省陸軍素少,邊界綿長,外匪麇集,騷擾可虞。欲保地方,當求自衛,欲圖本治,尤重民強。” 保衛地方,以求自衛的有效方法就是依據北洋政府陸軍部之精神,在鄉村中設立保衛團,號召人民練兵習武。他在“告諭人民保衛地方治安文”中說,“現在山西省外四周圍的地方,潰兵土匪,到處皆是。咱山西向來兵少,邊界又長,你們大家都應該知道一件事,就是以後山西人民,非各地方保衛各地方的治安不可。但是保衛地方,可得有保衛地方的本領才行。我告訴你們,你們以後要作三件事:(一)大家以後要提倡練拳棒,各村社應設立拳場,請拳教師,鼓舞青年子弟,閒時練拳,養成尚武的精神;(二)應遵照保衛團章程,熱心辦理保衛團,使好人結成團體,實行古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道理;(三)壯年有職業的好人,趕緊入在鄉軍人訓練連,練習軍人的本領,你們學下軍人的本領,以後保衛地方,才能真有把握。你們果能把以上這三件事辦好,潰兵土匪,他就不敢來,咱們山西的地方,就可以常常安生。”
一、獨特的政治統御 厲行村制建設(9)
“保衛團”本系全國性的地方武力,北洋政府陸軍部頒佈有《保衛團條例》。“村治”期間,閻錫山又根據該條例,結合山西實際,頒發了《改訂地方保衛團施行細則》,責成各村設立“保衛團”。
“保衛團”作為地方自衛組織,村武力,由村中18歲以上、35歲以下的壯年男子組成,專司村中治安之責。根據“保衛團施行細則”規定,保衛團由下至上分為牌、甲、村團、區團、總團五級組織。以閭為牌,由閭長兼充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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