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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重要原因歸為掩飾自己弒父殺兄、謀奪帝位的醜行。持這種觀點的人首先是認定楊廣弒父篡位的、然後才會認為楊廣即位之後有太多的心理陰影和心理負擔。但是在楊廣即位的時候我已論述楊廣是正常即位的,根本不存在所謂的弒父篡位心理陰影,當然這只是我個人的觀點。但是從《資治通鑑》:“帝自負才學,每驕天下之士,嘗謂侍臣曰‘天下皆謂朕承藉緒餘而有四海,設令朕與士大夫高選,亦當為天子矣。’”這段記載中楊廣的一句話就可以知道楊廣做皇帝時是沒有所謂的隱性壓力,而且他很自信地認為自己做皇帝是天經地義的,根本沒有那可笑而莫須有的心理負擔。故而說楊廣為掩飾其奪嫡弒父、謀得帝位的醜行,欲透過標榜自己“寬刑”來籠絡人心的觀點站不住腳,理由也很是很可笑的。
如果說“收買(籠絡)人心”這一觀點的理由上有點可笑的話,那“好大喜功”之說的理由就是牽強了點。“好大喜功”這一見解來自民國時期法史學者程樹德。他在《九朝律考·隋律考》中指出:“考《隋志》言《大業律》五刑降從輕典者二百餘條,其枷杖決罰訊囚之制,並輕於舊……且《大業律》出於牛弘之手,然《隋志》謂弘即《開皇律》中修律之一人,則二律同出一手……且是律之頒行,在大業三年,倉猝而成。蓋隋煬帝好大喜功,特欲襲制禮作樂之名,本無補弊救偏之意。弘窺見其旨,故篇目雖增於舊,而刑典則降從輕。
程樹德先生認為楊廣制定新律乃是“蓋隋煬帝好大喜功,特欲襲制禮作樂之名,本無補弊救偏之意。”其依據是“且是律之頒行,在大業三年,倉猝而成。”認為《大業律》從醞釀到制定頒行的時間間隔太短,缺乏縝密和審慎的思考從而否定這部新律的價值。從楊廣下令修訂新律到頒佈是隻有六個月左右的時間,但是不能就此認為《大業律》缺乏應有的慎重與縝密。要知道《大業律》是在《開皇律》的基礎上做出的改進而形成的,而《開皇律》是一部中國古代史上比較完美的典律;且《大業律》修訂的總負責人牛弘是《開皇律》的主要編纂者之一,有豐富的修律經驗;所以在一部好的典律的基礎上用一個修律經驗豐富的人主持改進需要的時間是不要太多的,更重要的是以楊廣修一座洛陽新城尚且只要十個月的時間的急進性格來說,改良一部典律用了六個月不能不說已經很久了。故以《大業律》從編纂到頒佈的時間之短來否認楊廣制定它的本意是有點牽強的,而這種“好大喜功”的觀點也就顯得牽強了。
至於“補偏救弊”說,這一見解來自隋以後歷代文獻典籍之中,認為楊廣頒行新律的原因是為了緩和因楊堅晚年禁網深刻、刑罰濫用而激化的社會矛盾,以維護政權的穩定。有記載楊堅的晚年:“仁壽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復依準科律。……大理寺丞楊遠、劉子通等,**深文,每隨牙奏獄,能承順帝旨。帝大悅,並遣於殿廷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詔獄,專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則案以重抵,無殊罪而死者,不可勝原。遠又能附楊素,每於途中接候,而以囚名白之,皆隨素所為輕重。其臨終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而哭。”由上述史實可知,楊堅晚年法制敗壞的局面確實到了非整頓不可的地步。因此《隋書》魏徵等人將《大業律》的頒行歸因於“補偏救弊”,這種見解應是合情合理的。
相對於前面的兩種觀點,“補偏救弊”說我個人也覺得是三種觀點中最為持正的,而且也是三種觀點中帶有感**彩最弱的。但是這種觀點還是忽略了楊廣施仁政、寬刑罰的“大業”政治理念,如果“補偏救弊”的現實需要是《大業律》制定的緣起,如果楊廣編訂《大業律》的原因只是楊堅晚年“帝既喜怒不恆,不復依準科律”而已,那麼楊廣只需撥亂反正,恢復不錯的《開皇律》在國家管理中的應有地位即可,沒必要再去制定一部新律。由此看來,“補偏救弊”只是《大業律》制定緣起的一個方面,還有其他的因素在起作用,這個因素就是楊廣本人的施政理念和政治夢想。這從楊廣在大業元年春正月戊申和大業元年春三月戊申釋出的詔書(前文有)就可以瞭解到楊廣是希望自己的帝國在自己的統治下是行寬政、施薄罰的政治理念,從這些詔書中也知曉楊廣早在即位之初即確立了行寬政、施薄罰的治國夢想。
作為一個有著成就聖王之業夢想的楊廣,因時定製、寬緩刑罰的立法思想在《大業律》的整個條文中得到了體現,實現了自己行寬政、施薄罰的政治夢想。
不管後世怎麼質疑,楊廣一步一步的為自己偉大的夢想在努力。大業三年(607)五月,楊廣徵調河北十餘郡丁男鑿太行山達於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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