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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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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會議上,出現瞭如此精彩的一幕活劇。

會場上頓時活躍起來。顯然,常委們的情緒都受到了極大的感染。

會議上的爭論更加激烈。

部分委員和法律工作者不同意廣播電影電視部的意見,站在了音樂家的立場上。他們認為.廣播電影電視部門只強調了一個方面的理由,而忽視了另一個方面:不給作者支付報酬,怎麼鼓勵作者創作?作者沒有創作熱情,電視臺、電臺的優秀節目從何而來?既然對演唱者支付報酬,為什麼不能給作者支付報酬?既然歌星的一次演唱可以拿到幾百元以至上千元,為什麼連十元錢都不肯給作者?說是沒有錢,歌星的報酬怎麼就有?每天都收取那麼多的廣告費,能說沒有錢?

兩種意見相持不下,直到著作權法就要表決透過的前一天,還在爭論。

正式出臺的著作權法對兩方面的意見作了折衷,承認作者對已發表的作品享有播放權,又指出這種播放權是有限的:規定製作節目時應向作者支付報酬,又規定重播時不再支付,非營業性播放時不支付。

兩方面的意見都被採納。

兩方面的同志都不甚滿意。

爭論仍在繼續。

爭論的焦點是,中國應該不應該按照國際標準保護國內作者的版權。

在音樂家與廣播電臺部門進行辯論的同時,作家們與出版家們也展開了一場辯論,辯論的題目是——版稅。

已經有好多年了,一些暢銷書的作者在與出版社的談判中提出用版稅方法支付稿酬。由於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出版社始終沒有開這個口子。隨著著作權法的出臺,版稅問題擺上議事日程,一些版權工作者和部分出版者在討論版權的合理性,一些作者更直率地向出版者提出了這種要求。

然而.雙方意見分歧很大。

作家:版稅是世界上通行的支付作者報酬的一種形式,解放前我們國家也使用過,1958年也使用過,為什麼你們不肯使用?

出版家:1958年並未實行過版稅制。解放以後對版稅制的廢除,是新中國對舊中國出版政策的必要否定。西方國家通用的這種支付報酬方式,在中國不一定就行得通。

作家:著作權法實施後由國家版權局制訂的圖書出版合同標準樣式提供了三種支付報酬的方式,其中就有一種是版稅。你們為什麼就不執行呢?

出版家:合同標準樣式僅是一種僅供參考的樣式,並不等於是政府的規定。究竟採用哪一種付酬方式,要由作者和出版者商定。我們的意見是不實行版稅。

作家:你不能否認版稅制的合理性吧。

出版家:你認為是合理的,恰恰對另一部分人是不合理的。作者認為合理的,對出版者來說就不一定合理。即使一部分出版社認為合理.但對國家來說就不一定合理。

作家:作者獲得稿酬的多少完全取決於作品給出版社創造收益的大小,這是版稅的特點。這怎麼能說不合理呢?

出版家:支付報酬不是依據作品的藝術價值和學術價值,不是依據作者勞動的質與量,完全取決於定價的高低和銷售量的多少,這難道說是合理的嗎?

作家:我給你帶來的收益少,寧願少拿或不拿;給你帶來的收益多,你就應當給的多。這是符合價值規律的啊。

國際與國情(4)

出版家:但它不符合社會主義出版方針。版稅制的後果是經濟效益第一。而我們的出版方針是社會效益第一。

作家:我的書是暢銷書,暢銷書不一定社會效益就不好。雙效益的書也很多啊。

出版家:但很多的情況表明,暢銷書的社會效益並不一定就高。武俠書一發就是幾十萬冊,你能說它的社會效益好?學術著作也許只發幾千冊,但它的社會效益一定比武俠書要高。如果實行版稅,這對作者來說就很不公平。對國家的事業來說,也很不利。

作家:你不實行版稅,會有別的出版社實行版稅。暢銷書都被吸引到實行版稅的出版社,人家的效益就會越來越好。你不實行,暢銷書就不到你這裡來,你過窮日子吧。

出版家:所以說,這對堅持正確的出版方向是很不利的,後患無窮。

老出版家王仿子作了這樣的比較:

一本三十萬字的學術著作,假定印兩千冊,按現行辦法,以每千字二十五元計,付基本稿酬七千五百元,另加印數稿酬二千二百五十元,兩者合計九千七百五十元。摺合每千字所得稿酬是三十二元五角。

用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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