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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看,群雕的創作人是葉毓山,著作權亦應歸屬葉毓山。群雕建造倡議單位聘請的創作者、初稿和二稿的設計者除了葉毓山,沒有別人。初稿、放大稿以及最後落成的群雕,在主題思想、整體結構、基本形態、表現手法上都是一致的,沒有實質性改變。
然而,一場著作權的爭戰展開了。
導火索是全國首屆城市雕塑設計方案展覽會。
重慶市向展覽會選送了葉毓山創作的群雕放大稿和縮小稿。劉國礎等人設計製作的烈士墓沙盤也參加了展覽。展覽結束後,葉毓山創作的群雕獲得紀念銅牌,而劉國礎製作的沙盤因不屬於評選範圍未頒發銅牌。
此後,劉國礎以群雕系同葉毓山共同創作,所獲紀念銅牌應共同享有、葉毓山侵犯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葉毓山侵權。
在法庭上,面對原告咄咄逼人的提問,葉毓山先是默默地望著桌子上的群雕模型一言不發。他的臉色微帶憔悴,顯然是受到了長達三十多個月的糾紛的牽累。但他的目光顯得很自信,完全是一副群雕獨立創作者的神態。
作者與作者(5)
該輪到葉毓山答辯了。他在記者照相機的頻頻鎂光中一一出示證據。最重要的證據就是群雕初稿和二稿的模型。
法庭工作人員舉起兩個模型示以眾人。
這時,本來沉靜地坐著的葉毓山霍地站立起來,激動地大聲說:“這兩稿模型便足以證明群雕是我個人的創作。大家可以到歌樂山下作一比較!”
此時,原告劉國礎有點坐不住了。他的委託代理人辯解說,將初稿放大是再創造。並重申劉國礎在提供圖片、資料、參與搭腳手架等方面做的大量工作。
葉毓山的律師則針鋒相對地指出:“今天不是總結誰做的勞務多,而是考察著作權。”
葉毓山也溫文而詼諧地反問:“參與度最多的是三十幾名石匠師傅.他們算不算創作者?”
從上午九時直到下午十八時,除了午間的短暫休息,法庭上的論戰一直很激烈。
法庭最終認定,劉國礎按葉毓山的創作稿做過一些一具體工作,在製作過程中提過一些建議,不能因此認定為群雕的共同創作人,其享有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審判長問糾紛雙方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劉國礎沉思片刻表示接受。葉毓山則堅決要求法庭進行判決。
法庭判決:駁回劉國礎的訴訟請求。全場響起掌聲。
劉國礎後來上訴,仍被駁回。
參與此案審理的一位法官事後對記者說:這樁糾紛案的審理是成功的。但案件也反映出一個司法之外的問題,即我們一些同志的心態:誇大自己工作的份量,誇大自己的貢獻,儘管付出的是一些附助性勞動,也試圖從創作者那裡爭得一份著作權。這恐怕並不完全出自於無知。偏執與無知同樣害人。
作者與作者之間發生的著作權糾紛,有相當多的是由於抄襲或抄襲嫌疑引起的。
中國有一句老話,叫“天下文章一大抄”。無論是抄襲者、被抄襲者,還是發現了抄襲問題的讀者,都似乎從這句話中得到了某種安慰,而把這種侵權行為看作是一種正常現象。古往今來,我們的民族不乏對抄襲者的口誅筆伐,不過,往往是從道德方面進行譴責,很少從版權的角度、人權的角度進行思考,很少從捍衛人的權利出發對抄襲者提起法律訴訟。
這是抄襲現象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綜觀我國文壇,現在確實有一種“天下文章一大抄”的態勢。在各種體裁的文字作品中,抄襲問題都大量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這是兩篇相似的論文:
《用孫子兵法指導排球運動》
《用孫子兵法指導足球運動》
前者是陝西省渭南師專一位教授積多年研究成果寫成的論文,發表了。後者是同一師專一位講師的論文,也發表了。
同事們拿著兩篇論文對照一下,發現它們的觀點、結構、論證方法以及語言都極其相似,就像一個模子套出來的。所不同的,只是“排球”與“足球”字眼上的區別。
“你們誰抄了誰的?”
“他抄了我的。”那位講師說。為了說明老教授抄襲了他的文章,他還編造了一個故事:“我先寫的,拿過去徵求教授的意見。沒想到,他竟抄了去,先發表了,唉,真沒辦法。”
有關人員為此專門到學校做調查,又到雜誌社瞭解兩篇論文的送稿時間,最後確認是講師抄襲了教授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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