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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就這麼口頭定了下來。
在場的另外兩個人也為兩位教授的合作表示祝賀。
然而,到了1987年,兩位教授走上法庭,展開了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一場論戰。
申訴是由周教授提出的。他說,自那“君子協定”立下之後,他將自己收藏的有關鄭板橋的資料整理後寄給了卞教授,又將先後自其他幾人處收集的有關鄭板橋的不同資料交給卞教授,共計資料十二萬多字、圖片十二幅。此外,他還專門請南京藝術學院名譽院長劉海粟題寫了“鄭板橋研究資料”的書名。然而,此書以《鄭板橋全集》的書名由齊魯書社出版後,他得知,署名只有卞教授一人。稿費在交納稅款後均由卞教授收取。
為此,周教授訴稱,卞教授違背了共同編著的約定,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要求確認《鄭板橋全集》的著作權為兩人共有,並要求被告支付相應的稿酬。
卞教授則在答辯中針鋒相對地說,他和周教授從來沒有共同編著《鄭板橋全集》的約定,周教授也從來沒有擔任過此書的編輯工作,僅提供過兩萬餘字的資料。他願意給付周教授相應的勞務費,但著作權只能由自己一人享有。 。。
作者與作者(3)
法院經過調查認為,卞教授否定口頭約定的存在,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不予採納。法院倒是得到了另外的證據,一是1980年10月的那天晚上的兩個在場者,他們作證確實存在卞、周兩人的“君子協定”;二是1984年夏,卞教授曾在江蘇美術出版社“揚州八怪叢書”出版編輯會上發言時稱:我和啟功、周教授通力合作編輯了《鄭板橋全集》一書。《清代揚州畫派研究集》、《美術研究》等刊物也曾對三人合作著書一事作過報道。
法院認為,這些證據相互吻合,互為印證,應當予以認定。周教授履行了口頭約定的有關義務後,應當與卞教授共同享有此書的著作權。卞教授以自己一人署名出版系侵權行為。
同時,法院又認為,周教授提出曾交給卞教授資料十二萬餘字和圖片十二幅,證據不足。經查證,其提洪的資料數應為五萬八千字及圖片四幅。鑑於卞教授已支付了該數量內的部分稿費,應支付剩餘部分稿費一百六十元整。
卞教授對一審判決不服,又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階法院同樣認為,《鄭板橋全集》的口頭約定應予認定,卞教授否認口頭約定的存在證據不足。因此維持了一審判決。
卞教授肯定對這種判決感到懊喪。但又有什麼辦法?誰叫你當初不按著作權的精神訂立合同呢?
《都市裡的村莊》是最早引起著作權糾紛的電影之一。糾紛雙方爭論的焦點是:這部電影是創作作品,還是改編作品?
當秦培新在1981年的一天晚上坐在上海市工人文化宮觀看獨幕話劇《第二小組》的時候,就發現了它的價值。這部由梁星明在上海江南造船廠工作期間創作的劇目,以某女電焊工被評為勞動模範後受到諷刺打擊為線索,揭示了一個深刻的社會問題。
演出結束後,秦培新找到作者梁星明,表示了將《第二小組》改編成電影的意願。梁星明對這位素有交往的老師並沒有什麼戒心,也根本沒想到事後兩個人會反目成仇,一道在一場社會風波中提高知名度。他把自己的劇本文稿交給了秦培新,這以後,又兩次陪同秦培新到上海江南造船廠採訪蒐集素材。
隨後,事情有了一系列的進展:1981年底,秦培新應西安電影製片廠之約創作了《都市裡的村莊》電影劇本;1982年該劇本在《電影新時代》雜誌上發表;1982年,西安電影製片廠把該劇拍成電影公開放映。
但這一系列事情似乎都與原作者梁星明無關。電影字幕上沒有他的署名,稿費也沒有相應的那一份。
究竟《都市裡的村莊》是誰的作品?
他與秦培新發生爭執,隨後就上了法院。
事實是明擺著的:《都市裡的村莊》引用了《第二小組》的部分內容,其側重反映勞動模範受孤立打擊的故事線索和主題思想都與《第二小組》雷同,部分情節及臺詞也是從《第二小組》中原文引用的。因此可以認為,《都市裡的村莊》是對《第二小組》的改編,這部電影是兩位作者共同勞動的成果。如果這些看法是可以成立的,那麼,秦培新的行為就構成了對梁星明著作權的侵害。
法院正是這樣審理的。
它判決秦培新給付梁星明稿酬四百元。問題不僅僅在這四百元錢,如果給了這些錢,就等於承認了《都市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