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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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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主持國家出版局工作的王匡同志向黨組成員提議,研究一下這個問題。這件事在現在看來簡直算不上什麼問題,但在那個時候,許多同志覺得沒有把握,因為“文革”那一套在人們心靈上造成的影響仍強烈地存在。

這之前,國家出版局曾於“文革”後期對稿酬問題作過一項專門調查,擬訂了一個稿酬標準,但上報國務院後遲遲沒有下文。沒有上面的意見,誰敢觸動這個敏感的問題呢?

這個問題之所以敏感,是因為它與國家的政治氣候及對知識分子的政策直接相關的。建國初期,我們曾經有過一段短暫的版權保護的“黃金時刻”,胡愈之、周建人等曾組織制訂過一個出版物著作權的保護條例,包括優惠的稿酬標準。從1951年到1958年,是我國作者拿稿酬最多的時期。正是在那個時候,出現了後來遭到批判的劉紹棠提出的“為三萬元人民幣而奮鬥”。那時的三萬,也許抵得上今天的三十萬。但是好景不長,1957年“反右”; 1958年批判“資產階級法權”; 1959年搞階級鬥爭。1959年,文化部向中央和國務院寫報告,提出改變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做法。1961年,文化部發出徹底改革稿酬制度的指示,取消印數稿酬,並大大降低基本稿酬。1962年5月印數稿酬開始恢復,但到了1964年繼續批判資產階級法權的時候,文化部再次發出通知取消了印數稿酬。到了“文革”期間,所有稿酬都不復存在。取消稿酬、降低稿酬的理由非常明確:稿酬過高,不利於克服著譯者的生活特殊化,不利於對知識分子進行思想改造,不利於割掉他們的資產階級尾巴,不利於取消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

稿酬制度被視為一個“潘多拉魔盒”,似乎一把它開啟,各種妖魔鬼怪便會紛紛出籠。

因此,當王匡決心恢復稿酬制度的時候,是冒著政治風險的。它涉及到我們對知識分子政策的制訂,涉及到對社會主義理論的解釋。

國家出版局黨組對稿酬的討論發生了分歧。

連一位列席那次會議的著名作家也連連搖頭:“是不是緩一緩,看一看?”

看什麼呢?看看社會發展的趨勢,看有沒有“再來一次”的危險。

但是,王匡覺得不能再拖下去了。他的講話既是表態又是拍板:“如果我們連這點事情都不能為知識分子做到,還能做什麼?恢復!真的會有下一次‘文革’,也是在‘七八年以後’,那時候我該去見馬克思了。不管它!”

我們應當感謝王匡的勇氣和膽略。

但是,在這樣一個本該不成其為問題的問題上卻需要王匡同志表現出那麼大的政治勇氣、冒著那麼大的政治風險,不能不說是歷史的荒唐。

其實,自從有了文字作品之後,作品的買賣和交換關係就自然而然地出現。一字千金,在我們的古人中就視為正常。西漢初期,陳皇后為爭寵於漢武帝,請司馬相如作《長門賦》以“黃金百斤”作為酬謝。這說明我們的古人就已把書稿的出讓看作物的買賣關係。

這種關係,到了今天卻成了政治禁忌。

當版權法起草小組開始工作的時候,遇到的最大阻力,與其說是對這個法缺乏知識和資料,不如說是受到了各界人士的不解和非議。他們每次召集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司局長開座談會,幾乎都要遭到一番“圍攻”: “你們這不是為知識分子爭名利嗎?為什麼一定要讓他們有名?難道工人生產一把鐵鍬也要在鍬把子上刻著自己的名字嗎?為什麼要讓他們得稿酬?難道讓知識分子成為萬元戶嗎?名利思想是資產階級思想,我們不需要!”……

名利思想也成了一個“潘多拉魔盒”,好像一把它開啟,知識分子就會翻了天。

坦率地說,版權保護制度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項保證作者的名利的制度。版權法的制定,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要從法律上保障作者的逐名追利。沒有創作的人,是得不到相應的名利的;得到這種名利的作者,必定是經過一番創造性勞動。難道我們不應當對這種創造進行保護嗎?

誰也不能否認,名利是創作者進行創作的一種動力。他們要得到名和利,其實質是要使自己的創造得到社會的承認。一般來說,作家的名聲越大,利益越多,就越說明他的創造性勞動得到了更廣泛的社會承認。在這種社會承認中,他會感到自己的存在是有價值的,就有進一步進行創造的激情。當然,也有一些作者的創作是為了自我陶醉或其他庸俗的抑或是高尚的目的,並不想得到社會承認,不想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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