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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團級以上的武警幹部都來旁聽了。
法庭辯論的時間到了:
下邊是我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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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2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西北草原市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謝剛親屬和其本人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謝剛的辯護人,參與本案的訴訟,依法履行職責,承擔辯護任務。
籤於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會反響,經過詳細翻閱案卷,認真會見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兩次參加庭審所掌握的情況,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謝剛犯有虐待部屬罪的事實不清和證據不足。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法庭裡哄地一片譁然,估計沒有人會想到我會說出如此的話,那接下來就意味著我是要做無罪辯論,之前所裡主任也曾和我簡單討論過這個案子,他讓我小心,畢竟是上了“民主與制”的。
“透過這一系列的刑事訴訟活動,我對辦本案案情有了比較全面的瞭解,並形成了對本案的辯護意見。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同公訴人商榷,供合議庭參考。
我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謝剛的行為不構成虐待部屬罪。
“………。本律師注意到,關於虐待部屬罪有一個明顯的犯罪構成,就是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有意識地使被害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遭受肉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因此,本罪最大的成因是,故意犯罪。
那麼謝剛,作為一個幾乎全能的先進士兵,一個部隊裡的最基層幹部來講,他是故意………犯罪的嗎?”
我有意把故意,和犯罪兩個詞中間拖延了一點時間。
讓我們來看看什麼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徵: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
謝剛是明知的嗎?
謝剛是明知的嗎?
我很大聲音地重複說,底下旁聽席上的將校和尉官們齊刷刷地把頭轉向我。
不!我聲音更大地幾乎要喊出來
他不知道!
從謝剛入伍那天起,他的班長,就用同等的方法對待他,並告訴他,這是部隊的傳統,(請看案卷3,第217頁)他的班長就是這樣對他的。
在本律師曾經和謝剛的兩次會見中,他一再表示後悔,對於造成的被害人趙軍的傷害,表示了極大的同情。我相信大家留意到,在所有的案卷材料中,謝剛從來沒有認為是自己犯了罪,因為一半以上的次數,是他執行上級的口頭命令,請見案卷一,18頁。我們人案卷裡看不出被告人謝剛有任何的明知故犯。
這種明知,指的是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什麼是“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就是說,被告人明知道他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仍然去作。
謝剛是這樣嗎?不是,
他只是從他的班長那裡繼承和沿襲了相同的作法而已,
他知道他的班長或班長的班長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到了他這裡,他仍然去做了嗎?
他做了,但他不知道他和他的班長或班長的班長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
他的行為有錯嗎?
有,
他客觀上給受害人造成了身心的創傷。我們都承認,他是被動的,過失的!
不是故意犯罪,就不構成虐待部屬罪!
真正的罪犯,是那些在部隊裡沿襲下來的種種惡習,或者說是部隊裡那些不能體貼下屬,關心基層士兵的大大小小的官僚!”
旁聽席上一陣翁翁聲,也夾雜著一下掌聲。還有皮鞋撞擊的聲音,不知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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