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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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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謝剛和趙軍全成為名人。

某種意義上說,還有我。

下邊是當時引用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第九條

濫用職權,虐待、迫害部屬,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顯然,謝剛犯的,就是第九條。

被告人謝剛的父母親也從外地趕到了本市,他們還不明白是怎麼回事呢,兒子從小就喜歡當兵,入伍一年就提了班長,各項工作都走在前頭,軍事技術更是過硬,射擊,擒拿格鬥,都是支隊裡面的最好的尖子。怎會突然地就成了罪人呢?

他們來到了我們所裡,我們律師事務所那時位於本市最繁華的大十字邊上的一個巨型美女長腿的下邊,借這廣告牌的光,我們所裡的招牌也能跟著沾光。

所裡呢除主任外,還有兩位當時是三級律師的同事,(主任是二級,我們幾個年輕的當然是四級了,還有一個從北大來的休學在家的法律系學生,,這案子沒人接,不知道為什麼,我是從來不挑的,一是覺得沒資格,二呢想著做什麼事做,沒所謂。

這樣,我就成了謝剛的辯護人。

為開庭,我差不多準備了整整一個月的時間,武警總隊政治處給我派了一輛伏爾加轎車,並由一個女中尉陪同,連吃帶喝,我都不用付錢,幾天後,我差不多明白了,新疆武警總隊的意思是,讓我往當事人個人頭上推,就是說當兵的之間個人有恩怨,不能把責任推到部隊身上,更不能怪到中隊或更上級的幹部身上。

我不幹了,這算什麼事啊,又不是白色恐怖,辦不好要人頭落地,我才不管呢。

我給那小武警少尉說即日起我不再用車了,飯也自己買她可以回去了。

她蠻含風情地說你都明白總隊的意思了?

我說那是,到時庭上見吧。

我開始研究起我手裡的案子。

謝剛是否構成虐待部屬罪?

看樣子,真是一場硬仗了。我仔細地把案件的要點找出來,參考我摘錄的厚厚的各種筆記,逐一做出判斷和演繹:

………………………………。。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軍職人員濫用職權,對部屬進行虐待,情節惡劣,因而致人重傷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也沒錯,謝剛的確 做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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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為什麼會做這些?

他有什麼精神上的癖好或毛病嗎?

經查,沒有。

是不是正如總隊政治部所說,是個人恩冤?報私仇?

也不是,謝剛家在本地,趙軍家在數千裡之外的陝西省。

前世有冤?別瞎扯了。

頭大呵,想往下想。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指處於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亦即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著職務上的隸屬關係,前者是後者的領導。

沒錯,謝剛作為班長,是部隊上最小的領導,可也不能說他不是趙軍的上司啊,這說不過去啊?

上下級關係?

上下級關係,就可以亂來嗎?

這事是謝剛挑起的,還是由來已久?

還是別人指使,謝剛執行?誰執使?有證據嗎?沒有。

沒有證據就不能提,以免被動。

前提是存在著上下級關係的部隊的官兵之間。

以前有個遊戲,叫“官兵捉賊”,是遊戲有其本身的遊戲規則。

遊戲規則是什麼?是前人留下來的,玩某種特定遊戲的特定規矩,不能亂用。

遊戲規則有書上寫下來的,也有口頭傳播的。

遊戲規則,都是有用的嗎?不一定?都是好的嗎?不一定,只是玩而已。

要玩,大家就要遵守規矩對嗎?對!

一定要嚴格遵守規矩對吧?對,除非你不想認真地玩。

嚴格—故意………認真—不然就沒法繼續下去。

好了,有了!

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是個週一,這一天,謝剛案開庭。

我和所裡的幾個同事,謝剛父母親及親友等也去了。

一進入南山區法院的小禮堂,三分之二的聽眾席上座滿了清一色國防綠的武警官兵,後來聽說那天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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