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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M”。雖然證據鏈條還不完整,但並不妨礙對我的有罪推定,從動機到時間直到兇器,全都符合殺人條件。何況一開始我就向法庭隱瞞了我和常青的真實關係——我說他是父親生前的好友,其實他間接害死了我的父親。還不如早點坦白這一點,等到被那段該死的錄音揭穿,我已無路可退。
律師說官司打贏的希望已很渺茫,最壞的可能就是被定罪為一級謀殺,甚至並不排除死刑可能——儘管阿爾斯蘭州上次執行死刑,還是在七年以前,據說那個倒黴的傢伙,在椅子上坐成了電烤雞。
不過,我還有另一種選擇,就是主動向法官認罪,不必等到陪審團最後來定我的罪名。美國司法制度獎勵主動認罪者,以減輕司法程式負擔。我很可能逃脫死刑,甚至不必終身監禁,也許只有十幾年刑期,如果表現良好,蹲上七八年就有機會出獄。
如果不認罪的話,也可能因證據不足無罪釋放——薩頓律師認為這種可能性,現在只剩下10%!剩下90%的可能,我將被判一級謀殺罪,面臨最嚴厲的刑罰。
律師被這個案子折磨得徹夜難眠,強烈建議我現在就認罪,可以保證性命無憂。
思考了一分鐘。
但這一分鐘對我而言並不短暫,我想到剛剛醒來的瞬間,彷彿從母體來到這個世界,初生嬰兒般看著周圍一切,腦中完全空白一無所知……這就是我全部的生命?連自己是誰都不知道,轉瞬就要在電椅上終結?
我不想死。
可是,不死的代價就是要說謊,要煞有介事地告訴法官,我確實殺死了一個人。
真的是我殺死了他嗎?現在我倒希望是的!這樣我就可以不用撒謊,正大光明地去認罪,正當光明地被減輕刑期,又正當光明地蹲十年美國大牢再出來。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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