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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理賠金來源(保險公司要生存,一旦出現使用自身的出資資金進行理賠的話,這個保險公司差不多就會破產)——當汽車所含有的負屬性造成了損失,甲就可以在保險公司準備的理賠金中獲得相應比例的理賠。
這就是說,甲獲得的理賠金根本就不關汽車買賣的事,完全是由擁有汽車的人在購買交強險是繳納的資金,共同積累出來的,就算甲能在保險公司理賠到損失的兩倍、三倍……可是這些負屬性造成的損失,完全是由所有購買交強險的人平攤。就算保險公司在管理理賠金的時候,在其他地方賺了大錢,可以儘量提高理賠比例,可這對甲來說,也只能算一項,跟購買汽車這個買賣無關的,另外的投資回報。
也就是說,大家熟識的這種交強險,根本就不能滿足,在汽車買賣中標識汽車所具有的負屬性功能,否則,就只能這麼說,國家利用手中的權力,強制這種交強險來處理汽車的負屬性,把所有的風險都強壓在買家身上。
為了便於論述,我得改變下這種交強險,讓它變得更加公平:我在交強險的理賠資金加入商家的資金,達到一個適當的比例——為了表面上的公平,我假設這個比例是50%——現在,交強險出現的過程就是這樣:任何人在商家處購買汽車時,按照國家規定的負屬性造成損失的分擔原則,汽車買賣雙方共同繳納用來買交強險的花費C,各出資50%,交由保險公司組成損失賠償金,並進行管理——在交強險的保險期限內,沒有出現任何理賠,商家銷售出去的汽車相對應的所有理賠金,就應該全部歸商家所有;出現了理賠,理賠後剩下的理賠金也全部歸商家所有;在進行理賠的時候,商家銷售出去的汽車的所有買家,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全額賠償直接損失,還有權利要求保險公司,理賠間接損失,或者以直接損失一倍以上,兩倍、三倍、四倍……進行理賠,理賠根據是買賣雙方在交易中形成的買賣協議,或者是國家的強制規定。
這個樣子的交強險,看上去才能讓它參與到汽車買賣中來,這才有可能標註汽車這個商品所有含有的負屬性。這個章節後面部分所說的“交強險”特指這種形式。
交強險,在這裡,已經被強制作為標註汽車含有負屬性的標註,在甲與商家商談汽車買賣的時候,它起到的作用有多大呢?現在就來分析一下。
交強險的價值量為C,那麼這是說,汽車含有的負屬性小於等於C,還是大於等於C?這個問題我不好判斷,只有舉例分析一下。
假設,一個保險公司擁有各項質量指標都合格的1萬輛汽車的交強險,對應的理賠金總共為1億克黃金(不進行任何投資、不提取任何費用,自始至終總金額不變),保險的期限為汽車報廢期限,理賠比例為100%。
當這1萬輛汽車全部報廢的時候,我們就可以看到這一萬輛汽車負屬性造成的損失是多少。當理賠金額超過50%的時候,商家的資金有了損失,在顧客購買新汽車的時候,商家肯定就會跑出來,提各種意見保證自己的資金不會虧損;當理賠金額低於50%的時候,買方中的大部分人的資金肯定有損失,這些人在購買新車的時候,肯定也會跑出來提意見,要保證他們新車的交強險不會讓他們的資金虧本……商討過來,商討過去,商家一直咬住自己銷售的汽車全是合格商品,損失不該由其負責,買家一直咬住要收回自己的資金……繼續下去,結果竟然變成了大家熟識的交強險,商家的資金很可能一點都不損失,也就是說:損失理賠比例為100%時,交強險的價格C,標註的應該是這一萬輛汽車負屬性造成損失的平均值的2倍,也就是說每輛汽車所具有的負屬性至少應該為;當損失理賠比例為50%時,汽車的負屬性至少該為C;當損失理賠比例為200%的時,汽車的負屬性至少該為。
這樣的結果,大家是不是想說:“瞧,交強險不是已經非常完美地標註出汽車的負屬性了嗎!而且還不用改變形式,變成你所謂的怪異交強險!你完全錯了!”
我的結論卻是:我一眼就看出來了,這個交強險還是沒有讓買賣雙方獲得暴虧、暴利的機會,也就是說,本章節中的兩種“交強險”都不適合標註汽車的負屬性。如果你想說:“你這是在犟!”那麼請看看我接下來的分析。
在這裡我得先補充說明一下,我說的這種交強險,商家的出資可以看成是商家對汽車質量的一種保證。如果甲在使用汽車過程中,發現汽車有質量問題,並造成了損失,甲就可以在交強險裡獲得商家的賠償,商家以後也不能以質量為藉口,要求降低自己的出資數量,相反,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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