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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才能挽回這些損失,更別說,在商家這裡取得因為商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的賠償?當商家與買家產生嚴重分歧,到某某權威機構進行調解,仲裁,到司法部門跟對方打官司,都不能讓雙方心服的時候,強勢的一方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大部分都能避免大量損失,甚至獲利,這到底是為什麼?貨幣,作為買賣中度量商品含有價值量的工具,它為什麼不能把這些本該是它具有的功能發揮出來,偏偏要買家與商家跑到這些所謂的處理組織或者機構,浪費了大量的時間,浪費大量的金錢,貶低自己的自尊聽取這些組織或者機構的意見後,卻只能獲得一個大眾化的結果,根本不能滿足買賣雙方,從此以後把這種糾紛徹底消除的目標——如果是奸商,也應該會希望,所有的買家不再這樣,讓第三方來找其的麻煩——在貨幣存在的情況下,買賣最好只是買賣雙方,及雙方手中貨幣的事情,為什麼還要找第三方、第四方、第五方……來進行治標不治本的監管與處理?這隻能讓我們的經濟變得越來越臃腫,越來越繁瑣,越來越偏頗,越來越……這到底是為什麼?貨幣為什麼不能擔當起這些責任?
“原因很簡單啊!因為貨幣不是萬能的!貨幣不具有主觀意識,不能進行真假貨的辨別,更不能主動標註出商品含有的負屬性!所以,只好來個第三方、四方……”我想讀者一定會這樣回答我的問題吧?
我的問題看上去是不是都很傻,可是如果已經命中了,貨幣為什麼沒有標註出商品含有負屬性的核心問題:是貨幣不能,還是我們不願意讓貨幣來幹這個事?
上一個章節已經有了結論,貨幣是完全具有標註商品負屬性的能力的——雖然還是不能讓買賣雙方都看清楚商品裡含有的負屬性,但是標註負屬性所需要得到的結果卻能得到,貨幣具有這個能力——我問的這個問題一下就有結果:我們不願意讓貨幣來幹這個差事。本來膽大無邊,什麼都敢標價的貨幣,在我們主觀意識的壓迫下,變得膽小如鼠,言聽計從。
這個時候,讀者是不是對我蠻橫的口氣感到生氣呢?直接甩給我一個例子:“假設,商家剛生產出來一碗價值量為A+B的雜醬麵,因為這碗麵沒有經過各個標準機構的檢測,所以對於統一標準而言,具有質量不合格的風險為C,甲於是付給商家A+B+C的貨幣,買下這碗雜醬麵,吃了幾口,主觀判斷這碗麵不合格,但是商家拒不承認!在這種情況下,現在,就請你用貨幣來索賠!我們等著看好戲!”
這還真是一個好戲連臺的例子啊!首先,我們按照身邊的規則,確定甲索賠的貨幣量為2(A+B+C),其次,我們把許多第三方監管機構職能撤銷其對該紛爭的管轄權,司法部門撤離該紛爭,所有法律法規隔離該紛爭。現在,只剩下甲和商家在為這個索賠的事進行爭論。我先來假設一下雙方爭論的場景:
甲:老闆,你這碗麵對於雜醬麵的統一標準來說,不合格啊!請賠給我2(A+B+C)。
商家:客人,我這碗雜醬麵完全是合格的,否則,你怎麼會全部吃下去啊?
甲:那這樣,我們就用這碗裡的殘餘物,隨便找一個檢驗人員,檢驗一下合不合標準。合格的話,我不進行索賠,並且支付所有的檢驗費用,並賠償你為參加該檢驗的誤工費。如果不合格的話,你支付所有費用,並賠償我的誤工費和這碗麵的雙倍賠償。
商家:好,我們去檢驗!
甲、商家都對檢驗員說:你認真檢驗一下,如果我們發現你的檢驗不公正,你必須得賠償我們雙方每一方,金額都為這個爭議的金額、檢驗費、誤工費之和的兩倍。
檢驗員:好!結果是不合格!
商家:我不相信,我要換第二個檢驗員進行檢驗,所有花費,我一個人出。
第二個檢驗員:結果,不合格!
甲:請賠償!
商家:我生產的雜醬麵是合格的,一定是你在雜醬麵的殘餘物中做了手腳。
甲:我沒有證據證明我沒有做手腳!那麼這樣,我暫時放棄索賠,從現在起,我只要在你店裡,再吃到一碗不合格的雜醬麵,你得十倍賠償我。
商家:分明是你做的手腳,我不是傻瓜,答應你這個條件?沒門!你能把我怎麼著?
甲:你不答應對吧?現在已經有理由升級我的索賠了,升級為經濟輻射!我將立刻召集一批人,到你店裡買雜醬麵吃!如果,這些人中任何一個人吃到的雜醬麵不合格,我們將強行沒收你的所有的財產,並且靜止你再次涉足這個領域!如果,你以後經營的專案再次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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