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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因素是客觀存在的,雖然還沒有造成損失,但在沒有發現這些因素前,這些因素隨時隨地都有可能造成甲的損失,在標註汽車負屬性的時候,雖然還沒有發現,還是必須把這些因素標註出來。所以,汽車含有的負屬性肯定大於交強險的標註價C,也就是說,用交強險來標註汽車負屬性不科學。交強險已經開始不適合在汽車買賣中標註汽車的負屬性了——看來我沒有被這一耳光打上啊!
作為各方面都合格的汽車,理論上似乎就不具有任何危險因素了,那麼這汽車真的就沒有任何危險因素了嗎?當甲走向標標準準停在車位上的汽車,在他恰好走到汽車跟前的時候,突然有人在一邊吼叫了一聲,把他嚇得往旁邊一閃,不幸的是,甲撞在了車身上,身體受了一點擦傷——這個危險因素,不知道商家能不能從汽車設計、生產、銷售上消除掉?我想,肯定是不行的。也就是說再怎麼合格的汽車,它作為一個物體,在空間上與時間上總會消耗一定資源的,任何人都可能在跟汽車爭奪空間與時間資源的時候產生衝突,導致自己出現損失。但是,商家在合格汽車造成的損失上,肯定會始終咬住“合格”二字,而不讓交強險對買家進行賠償,那麼交強險不是就進一步不適合標註汽車含有的負屬性了嗎?如果商家同意進行一定比例的賠償,我想,這個商家很可能被競爭對手、買家等人,惡意套取掉所有資金,那不符合買賣的公平性,交強險更進一步不適合標註汽車的負屬性了(如果採用各種標準進行限制,肯定會有很多危險因素造成的損失排除在外)。
還有,交強險理賠的損失始終都是已經發生的損失,買賣雙方再根據這個損失制定新的交強險價格C,對汽車所含有的危險因素進行標註——這個時候,甲想要在汽車買賣中獲得利潤,該怎麼辦?只有一個辦法,想方設法讓自己的各方面都是合格的汽車,在交強險理賠範圍內,不斷地造成損失——可是,這是一個吃力不討好的,兩敗俱傷的做法,到最後,買家從商家資金裡套取到的資金全用在修復這些損失上了,什麼好處都沒有得到。多倍理賠的時候,所有買家都清楚,那是自己用同樣倍數價格買下來的交強險,少損傷一次就會少回收好多的投資,想要獲得利潤,肯定都會像甲一樣做,幾下就把商家的出資套光,保險公司破產,這種保險就會徹底消失——那些正常使用中造成損失的,應該獲得賠償的買家,結果卻是得不到任何賠償,就算保險公司不能破產,但參加這種交強險的人肯定就會越來越少。此外,商家認識到這些虧損不是汽車質量的問題,無論怎麼改變商品質量都是無法避免的,那麼商家就會停止銷售汽車,或者停止購買這種交強險——這種保險一開始就會這樣的風險,肯定會有很多理賠的限制,要獲得理賠應該是非常困難的!而且,要求理賠的買家,都可能受到涉嫌詐騙保險金犯罪調查!也就是說,買家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這個交強險中獲得,稱得上利潤的貨幣。
商家要獲取利潤又該怎麼辦?當然是跟保險公司進行私下交易最簡單,最直接,少理賠一次獲得的資金,五五分成;或者使用霸王條款,讓買家多付錢買交強險……看來,買賣雙方想要在交強險上獲得合理、合法的利潤很難,交強險已經徹底不適合標註汽車含有的負屬性了。
我的思維稍微發散一下,結果就變成,所有種類的“保險”在商品買賣中,用來標註商品的負屬性是絕對不適合的。
1。1。2。2。2 貨幣標註的可能性
商品的負屬性,顯然不能依靠國家的什麼強制保險、強制收費等等的名目,來進行標註,因為國家的這些東西,根本就不能滿足每次商品交易中存在的大量負屬性,也不利於負屬性發生作用之後的處理,所以,每個商品的負屬性,應該是由買賣雙方,而且僅有買賣雙方,用某種媒介共同進行標註的,這樣的話才夠直觀,在處理的時候,才能使買賣雙方都會出現暴虧、暴利的對等可能性。
可是這樣,不是就把根本不能鑑別商品的社會大眾,推向了一個暴虧的境地嗎?更加有利於商家大把大把地挖掘社會大眾手中的財富?
每個商品在買賣的雙方、時間、地點等任何一個不同的情況下,在商品質量無法完全一致的情況下,都具有不可抹殺的特殊性,把文化知識資本、工序資本排除在外,這種特殊性的表現那就是,每個商品的質量起伏,在不同人、不同環境進行再生產的時候,生產出來的商品就會出現價值量波動,含有的負屬性也會波動,甚至出現,再生產失敗等嚴重後果。在面對商品帶來的這樣的風險時,買賣雙方的腦袋稍微思考一下,就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