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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給經營者。這樣,經營者和農民就形成了兩種關係。第一種是租賃關係。經營者租用農民的土地,要向農民繳租。一般是按實物計價、折價,每年兩次,6月30日一次,9月30日一次。有人講我們搞的土地向經營者集中是“向地主集中”,這話不對。實際上地主是農民,經營者是長工。但是經營者規模經營需要工人,農民就成了農業工人了。這就形成了第二種關係,僱傭關係。
我不禁拍案叫絕。土地向經營者集中,或者說,農用土地、耕地向規模經營集中以後,就土地使用權而言,農民是地主,經營者是佃戶;就農業企業而言,經營者是老闆,農民是工人。一個租賃關係,一個僱傭關係,經營者和農民互為老闆。這算不算生產關係的一場變革呢?
這個問題,我想還是留給政治經濟學家去回答吧!我更關心的,是一個現實問題,一個操作問題:當農民和經營者發生這兩種關係時,他們是直接和經營者打交道呢,還是由政府來做中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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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在腳下(2)
牛敏說,一對一的談判肯定不行。農民談不來,權益也得不到保障。每家每戶都去和經營者談,不是相互攀比,就是暗中壓價,效率低,成本高,結果也不好。我們的辦法,主要是以村、社為單位,就是村和社來組織,農民聯合起來和經營者談判,然後尊重農民的意願籤合同。
我問,農民願意嗎?
牛敏說,願意。
我又問,為什麼願意?
牛敏說,因為有好處。
我再問,只是有好處嗎?
牛敏說,從長遠看,也有意義。我甚至認為這是農業上的第三次革命。
我問,第三次革命?
牛敏說,是。第一次打土豪分田地,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但是分田到戶以後,日子並不好過。因為當時就那麼一點東西。你分一頭牛,我分一張犁,他分一間屋,都是殘缺不全的,有的家庭還沒有勞動力。於是農民聯合起來你出農具,我出勞力,共謀餬口。
我說,就有了互助組、合作社?
牛敏說,對。但是後來我們搞人民公社“一大二公”,違背了經濟規律。小平同志又總結安徽的實踐,搞承包到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讓農民一夜之間吃得飽了。但是富不起來。
我問,為什麼富不起來?
牛敏說,你想嘛,千家萬戶的農民闖千變萬化的市場,怎麼適應得了,又怎麼對付得下來?每個人種點枇杷,每個人種的枇杷都自己挑著擔子去賣,走不了十里地,賣不出好價錢。這種經營方式,即便脫得了貧,也絕對致不了富。
我又問,現在又有什麼不同?
牛敏說,土地向經營者集中以後,規劃經營、規模經營了,情況就大不一樣。第一,經營者來了以後,農民第一筆收入,也就是租金收入,在沒有任何投入的情況下得到了1 200斤左右的糧食。過去這1 200斤左右的糧食還要你投入施肥,投工投勞,還要繳稅,現在沒有。經營者給你這1 200斤左右的糧食,6月30日就可以拿到,淨得。第二,農民還有一筆收入就是打工,每天可以掙到一筆錢,少一點15元,多一點30元。第三,農民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增強。經營者來了以後,農民種1 000斤枇杷,再也用不著自己挑著擔子賣,由經營者坐飛機賣到香港去。我們在北京開枇杷新聞釋出會,是老闆出錢,我們出場。農民增收了,農業增效了,農業的投入也解決了,大大地解放了農村的生產力,我看是一條康莊大道。而且,從分散經營到吃大鍋飯,到包產到戶,再到規模經營,是螺旋式上升。所以我說這是農業上的第三次革命。
我同意他的說法。這裡面有三點值得注意。第一點,他們的做法並不違反政策,也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因為土地的權屬和性質沒有改變。所有權還是集體的,使用權還是農民的。使用權既然是農民的,那麼,怎麼用,就是他們自己的事。如果他們願意集中起來交給經營者去經營,就無可指責,無可厚非。
因此第二點至關重要,就是必須農民自願。農民為什麼會願意呢?因為只有把土地集中起來交給經營者去進行規模經營,農業才可能現代化,農民也才可能脫貧致富。農民都是通情達理的,他們也都願意而且急於富裕。所以,只要把道理講清楚,同時讓農民看到實惠,他們就不會反對,甚至積極踴躍樂觀其成。
實際上,聯合並沒有錯,土地集中使用也沒有錯。包括當年辦互助組、合作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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