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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說法,恐怕要傷某些人的“民族感情”。為穩妥起見,我再做一次文抄公——“在近一百年的時間裡,清政府先後制定過……規範西方人行為的各種章程,從西方人的飲食起居,直到性生活,事無鉅細,悉數包括……中國人可以把私自入華的西洋商人作為匪徒全部剿滅,可以把西方派往中國的使節關進中國監獄,甚至去北京申冤的外國商人都會遭到被拘禁的命運。1787年曾在中國作過短暫停留的法國人拉佩魯斯後來寫到:‘人們在歐洲喝到的每一杯茶,無不滲透著在廣東購茶的商人蒙受的恥辱……’康有為在評價這一階段的中西關係時,也認為‘當時之中國,何其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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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在河谷中的穿行(4)
應該說,作者列舉的這些歷史事實,並不需要太複雜的搜尋;清政府那些“四查”、“五事”、“六條”、“八條”之類的“防夷章程”,歷史學家們恐怕早就一清二楚。那麼,是什麼力量讓他們要對此視而不見、諱莫如深,這樣做的結果又是什麼呢?
把對手漫畫化、妖魔化,既解氣,又煽情,最容易將災難中的怨憤引向敵人,對於搞“同仇敵愾”一類的戰時之需,確實很有用。但如果勾畫得太起勁、煽惑得太忘情,把宣傳的需要當成了客觀的事實,甚至就拿它當“歷史經驗”一代代傳將下去,那可就危險得很!如果大院裡有這麼一家人,開始時以鄰為壑,甚至一概把別人看成“鬼子”;待到打不過了,又忙不迭地叩頭作揖喊“大人”,然後關起門來自說自話:“都他媽是些豺狼虎豹!”——我們看在眼裡,會作何想?這一家子的命運,好得了嗎?
別以為這是說笑話。打這個比方時,我心裡在流淚……
六 王毅、朱文萍:《“非法之法”與威權社會》
法條如篦,並不就是法治社會;憲法文字的印行,也絕不等於憲政體制的降生。國民黨在大陸的表演和“四人幫”在“文革”中的橫行,是歷史和現實對我們最切近、最生動的提醒,有些人好像忘得太快,那就看看這篇文章吧!
一切程序都需要一個起點,這是不錯的;但這種必須並不能成為慌不擇路的理由。如果將一紙具文的標榜,當成循名責實的憑據,只能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這篇文章只有短短的萬把字,卻遠引中世紀的西歐、公元前的羅馬,逆溯清政府的《欽定憲法大綱》、明嘉靖的“侍郎拶得尚書叫”的案例,縱橫比照條律和實情,深入剖析辦案細節,讓我們對“非法之法不是法”的概念,認識得無比清晰。那一段“堂堂刑部尚書顏頤壽不勝毒刑,只好拼命磕頭求饒,並哀告‘爺爺饒我’!”的故事,那一段“品級低下的官員只因有了皇帝撐腰,就可以將國家最高法官用酷刑折磨得哀號不已”的感慨,應該能讓那些以胡適、雷震為“真正的知識分子的楷模”的書生們,稍稍清醒一些吧?
把“非法之法”作為討論“憲政民主”的出發點,無異於把矇眼布當成了進軍旗。一面迎向捆綁自己的繩索,一面歡呼有了可以舞弄的綵帶——在這樣的謬誤下,什麼對憲法文詞的較真,對“法不違憲”的強調,對“憲法法院”的呼喚,到底是些東西?
與彷彿清晰可見、實則水月鏡花的法條相比,那似乎亂麻一團的“力量的對峙”,才是法治社會的真正起點。當社會的力量對比還是一面倒的“萬法歸宗”,當各級行政的有效性還必須“由上而下的組織實施”時,欲求法治者的首要任務,是宣傳多元的理念、促進力量的制衡,而不是急吼吼地就要“釐清秩序”、“恪守規則”、“完善憲法規定”、“普及法律意識”……沒有內生的基礎,任何苦心的建構都徒勞無益——如果不是適得其反的話。
當秩序和規則都還在阻遏、壓制一元化向多元化的程序時,只有暫時的混亂,才能動搖舊機制的根基。當初的“社會主義的多種經濟成分”的形成,就是如此;眼下的“社會階層的演變趨勢”,正在如此;今後的“###促進的黨內民主”,也只能如此!不承認這一段混亂期的必然,而過早地將歐美社會中“秩序權威”、“程式神聖”的那一套照搬過來,必然是“橘逾淮北而為枳”。無視這一點的“法治建設者”,我擔心顏頤壽般的哀號,就是他們的下一篇作業……
結語
一冊掩卷,萬念纏心。當你懷揣著牽腸掛肚的疑問,為某些早該家喻戶曉卻不知何故還像是驚世駭俗的常識而魂牽夢縈時,也許真是“一花一世界,一葉一菩提”?只不過它的前方並非什麼得道成佛的豁然開朗,而是不敢輕易示人的深深的痛苦!有朋友告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