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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道路是連線兩地的直通線路。
遺憾的是沒找到那輛出租汽車的司機,但根據老闆娘描述的面孔特徵、眼鏡、
身材和身高、米黃色底茶色格條運動衫等特點,證明使用香菸店公共電話的人就是
被告無疑。
關於這一點被告在被審問時一開始反覆申述自己的論點,可是漸漸地便沉思起
來,接著說很可能是吧,忽而說也許是自己記錯了。這些細雖與否認作案無關,但
這些現象卻充分說明了被告在作案之後內心的恐慌和混亂。
—檢察官指控。
被告回到家也沒將發現屍體的事實告訴警察,第二天上午仍未報告,一直隱瞞
到當天下午被捕。如果像被告說的那樣,同這一犯罪無關,那麼被告的態度便令人
費解,在常識上是不可能的。
關於秘而不喜的理由, 被告申述,因為承擔A航空公司宣傳品的設計工作,期
限眼看著要到,若將事實報告警察,就會因此而耽誤許多時間,作品就不能如期完
成,所以知情沒報。然而,發現地殺屍體,這不是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現者應該首
先把這件事告訴別人,而且非說不可才是人之常情。被告對妻子和子沒說,這在常
識上是說不通的。
被告是真正的兇手,所以他既沒報警,也沒告訴妻子。顯而易見,被告的辯解
是欺騙孩童的謊言。
關於被告殺害技村本子的原因、動機,從被告的自供以及往山道夫的證言中就
可一目瞭然。
被告供述中承認對核材幸子懷有貪戀之心,但說那只是埋在內心的一種慾念,
並未向她表白過愛情,連地的手也沒觸控過,到孝子的房間,每次都是幸子叫他去
的。可是,對照住山道夫和藹地藤子的證言,他的辯解令人難以置信。
如果像被告說的那樣,只是對幸子懷有好感或朦朧的愛情,那麼,被告在交往
的初期就該將幸子的事告訴妻子和子。而和子作證說,從沒聽被告說到過幸子。不
僅如此,被告經常外出,卻在妻子面前掩飾說是同幾個並不存在的女圖案設計家聊
天。被告自己也供認,外出是到幸子那兒去了。
總而言之,被告由於技村孝子不依從自己的意志,她同往山道夫的婚期又越來
越近,於是心情焦躁起來,催通幸子解除婚約遭到拒絕後,遂於5月29日晚8時許,
在訪問中一時怒起,陡生殺機,以至殺人行兇。
這一犯罪並非早有預謀,而是出於一時衝動,從被告以往表現出的那些反常的
行動上,就能得出充分的論斷。
進一步說,證明這一點的是被告在警察署的自供。被告在被捕的第二天,便開
始坦白殺害枝村幸子的事實。
據被告供述,被告對技村孝子和往山道夫的婚期逼近焦躁不安,為了催通幸子
解除婚約, 於晚上8點時訪問幸子的房間。幸子大概從傍晚起就在假寐,屋裡沒開
燈,躺在沙發上。藉著窗戶透進來的燈光,屋裡隱約能夠看清。被告知道即停們她
叫起來勸她也不可能答應解除婚約,心中突然生起一股殺機。他準備事後自己也自
殺。開啟衣櫥,裡面掛著一條紗巾,於是用紗巾勒住了幸子的脖頸。
幸子睜開眼想大聲喊叫,被告遂將紗巾勒緊。幸子掙扎著想站起來,結果身子
翻落到地板上。當時,幸子成俯臥姿勢,被告便騎在她的背上,將勒住她脖頸的紗
巾在後頸部繫緊打上結。這個過程,大概要5分鐘左右。
被告托起幸子的臉,確認她已經死亡,就在那時,運動衫沾上幸子的鼻血和嘔
吐物,由於室內昏暗,加之情緒興奮,當時沒有發現。被告想離開房間,但惟恐關
著燈引起其他住戶的懷疑,便開啟牆壁上的開關,開亮電燈,離開了房間。
這一自供同住在該公寓的小野惠美子和其他人提供的證言完全相符。小野惠美
子的證言說, 枝村幸子屋裡的電燈晚上7點10分左右是關著的。其他人的證言說,
在11點左右看過枝村的房間,屋裡的電燈開著,到第二天早上還沒關。
—檢察官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