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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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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伯許之”,巫臣總算正式將夏姬娶到手。不久楚共王即位,巫臣乘為楚執行外交使命之機,帶上夏姬和全部家財逃到晉國去了。晉國封巫臣做了邢地的大夫。

又據《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記載聲子向令尹子木追述,巫臣娶夏姬之事還有別情。聲子舉了許多“楚雖有材,晉實用之的事例(成語“楚材晉用”即出於此),其一就是“子反與子靈(即巫臣)爭夏姬,而雍害其事。子靈奔晉,晉人與之邢以為謀主,御北狄,通吳於晉,教吳叛楚,……楚疲於奔命,至今為患”。巫臣為了得到夏姬,不惜叛國,且積極為敵國謀楚,觀此則後世吳偉業詠吳三桂“衝冠一怒為紅顏”之說,有由來矣。

從南子、文姜、夏姬以及當時許多其他私通事件來看,春秋時代貴族社會的婚外性關係顯然是非常公開而且浪漫的。那麼多貴族為夏姬而神魂顛倒,可以推想前述魯伯克之說或許確實有些道理。而且,夏姬無疑是一個極其迷人的女性。值得注意的是,她的上述浪漫事件都發生在她的中年時期:宣公九年(公元前600年)陳靈公及孔寧、儀行父與她通姦,那時她已死了兩個丈夫,而她與第二個丈夫夏御叔所生之子夏徵舒已在陳國為卿,設夏徵舒此時二十歲,則夏姬至少已四十歲左右;至楚共王即位,巫臣帶她逃往晉國,已是十年之後,她已五十歲左右;正是在此十年間,陳靈公、孔寧、儀行父、楚莊王、子反、連尹襄老、黑要、巫臣等人為她鬧得不可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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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層社會中的性自由(3)

進入戰國時代,貴族社會在婚外性關係的嚴謹方面似乎仍無多大改進。舉《戰國策》中的例子就可見一斑,如齊策三記孟嘗君事雲:

孟嘗君舍人有與君夫人相愛者。或以問孟嘗君曰:為君舍人而內與夫人相愛,亦甚不義矣,君其殺之。君曰:睹貌而相悅者,人之情也,其措之勿言也。

所謂“相愛”,姚宏注:“愛,猶通也。”雖有人建議殺死這位與孟嘗君夫人搞婚外戀的風流門客,孟嘗君卻持極為開明的態度,認為睹貌相悅是人情之常。由此也可證衛靈公對夫人南子與人私通所持的寬容態度並不孤立。這種態度從宋代以後就漸漸成為完全不可想象的了。孟嘗君後來竟還能設法使這一事件轉化為對他政治活動的助力。又秦策二中的例子,更為精彩,充滿機智幽默:

秦宣太后愛魏醜夫。太后病將死,出令曰:為我葬,必以魏子為殉。魏子患之。庸芮為魏子說太后曰:以死者為有知乎?太后曰:無知也。曰:若太后之神靈,明知死者之無知矣,何為空以生所愛,葬於無知之死人哉?若死者有知,先王積怒之日久矣,太后救過不贍,何暇乃私魏醜夫乎!太后曰:善。乃止。

太后與魏醜夫的私情顯然是朝臣們都知道的,太后也不怕別人議論此事,故遺命令魏醜夫殉葬。庸芮的說辭,雄辯而帶調侃,要是放在後世,就是“無人臣禮”,說不定會有性命之虞,但秦宣太后竟能稱善從之。

春秋戰國時代貴族在婚外性關係方面的浪漫之風,說明那時性規範仍相當鬆弛。而這許多“光輝榜樣”,又不可能不對後世貴族的思想意識和生活方式產生深遠影響。即使當性規範日趨嚴謹,乃至禮教大行之後,貴族們仍始終無法忘情於淫亂和風流韻事。

(二)持久的觀念與實踐

從語義的角度去考察古時對“淫”的理解,可以得到一些啟發。下面是早期典籍中的一些用法:

《尚書·大禹謨》:罔淫於樂。傳:淫,過也。

《詩大序》:不淫其色。疏:淫者,過也,過其度量謂之為淫。

《詩小序·雄雉》疏:淫,謂色慾過度。

《禮記·王制》:齊八政以防淫。疏:淫,謂過奢侈(與今“奢侈”義稍異)。

從這些用法看,“淫”只是“過度”之意(今“淫雨綿綿”、“濫施淫威”等語仍儲存此意),即以男女之事言之,也只是指“色慾過度”,並不包含對色慾本身的指斥。這與今人用“淫亂”等詞表示的明顯貶義大不相同。即使對像夏姬這樣後世看來極為“淫蕩”的女子,當時巫臣之勸子反勿納,叔向之母勸叔向勿娶夏姬之女(《左傳·昭公二十八年》),都只說她“不祥”,而無一語抨擊其淫蕩;巫臣對楚莊王雖說過“淫為大罰”,卻並未說淫為大惡——況且巫臣自己後來為了得到夏姬,不惜冒“大罰”之險,而最終“大罰”竟也未曾降於其身。這些都說明那時人們對婚外性關係的態度與現代人迥異。

至少到春秋戰國時代,在輿論上還未形成對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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