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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姍姍的案件進行審理。
姍姍的罪名就是一條:對麥迪的死負有間接藥物謀殺的責任。麥迪的死亡心理作用固然是根本原因,也不能忽視藥物作用,姍姍給麥迪服用的興奮劑的藥物作用對麥迪的死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對此,辯護人的辯護是:
姍姍不應該對麥迪的死負任何責任,因為第一,姍姍不知道顏妤寫匿名信和麥迪打匿名電話的事,所以,她不知道麥迪的心理狀態,不知道麥迪的精神已經徹底崩潰了,沒有有意識進行“推波助瀾”的前提。
第二,姍姍沒有謀殺麥迪的動機。麥迪雖然沒有徹底解決顏妤問題,但他並沒有明確表示要拋棄姍姍,更沒有威脅到姍姍的生命安全,姍姍要想和麥迪到一起生活,只要等待就行,完全沒有必要謀殺他。
第三,那種興奮劑在正常的情況下對人體是沒有害處的,不是法律所規定的禁品,對什麼情況下可以服用,也沒有明確規定。
第四,更重要的是,服用興奮劑是麥迪自己要求的,姍姍只是答應了他的要求,在他喝醉了酒的情況下幫助他服用。
而且,麥迪在深圳時也經常服用,就像我們正常人喝慣了茶水一樣,這沒有什麼不正常的。
法庭開始審理達衛平案件。
公訴人就達衛平在整個麥迪死亡事件中的作用,向法庭提出了達衛平應負的兩項法律責任:
第一,達衛平在完成顏妤委託的代寄匿名信過程中,沒經委託人同意,私自偷拆別人信件,違犯了通訊保障法第) 0(款)()(條。
第二,達衛平替顏妤傳遞了匿名恐嚇信,並向麥迪打了匿名電話,對麥迪的死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應該以同謀罪負心理謀殺的法律責任。
達衛平自我辯護的相當出色。
對公訴人提出的第一條罪責,達衛平替自己辯護說:私自訴看別人信件確實違犯了有關法規,但他拆看的動機只是出於好奇心,而且他拆看的又是同自己有特殊關係的女人的信,如果當事人顏妤本人堅持認為因為自己的信被拆受到了侵害,並堅持就此對他起訴的話,他願意就此伏法。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他更想聽信的主人顏妤的個人意願。
法官當庭讓顏妤表達對此事的看法。
顏妤想了想回答說:達衛平有權利以任何方式看我的信件,我本人不要求就此對他起訴。
顏妤說這番話是出於真情,事到如今,她還為自己連累了達衛平感到內疚,她同麥迪、姍姍之間的感情糾葛,本來沒有達衛平的事,達衛平完全是出於對自己的幫忙,才誤入這片感情的沼澤地,即使追究達衛平的責任,對自己的問題無事於補。
接著,達衛平又對公訴人提出的第二條罪狀進行自我辯護。
他說:“我的確替顏妤傳遞了兩封匿名信,並向麥迪打了匿名電話。但是,這構不成同案心理謀殺罪,我的理由有三條:第一,當時我替顏妤投送匿名信時,並不知道她的心理謀殺動機,我以為顏妤在用這種形式勸麥迪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投案自首,當時我認為這是一種大義滅親的義舉,是一種為了維*律的尊嚴的變通行為,正是基於這種認識,我才幫顏妤投遞那兩封匿名信的。
第二,我給麥迪打電話的動機,也是出於幫助顏妤完成催促麥迪投案自首,我認為自己在以一種特殊的方式盡一個公民的義務,並不是違法行為。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一點,麥迪的最終致死原因是因為服用了迷幻劑,而我本人則和迷幻劑毫無關係,這怎麼能說是同案謀殺罪呢?”
法庭最終對三個被告做出如下判決:
顏妤因明知麥迪殺了美馨知情不舉,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心理謀殺罪行因為情況特殊,待請示上級法院後再行判決。顏妤本人押監候審。
姍姍興奮劑間接殺人罪由於案例特殊,暫不做判決,待請示上級法院再做判決。鑑於有孕在身,取保候審。
達衛平立罪證據不足,當庭釋放。
宣判一結束,警察梅就來到姍姍的跟前,那時候人群已經開始散去,姍姍一個人孤零零地站在那裡。沒有人來接她,她自己一時也不知道應該到哪去?
“姍姍,我來接你了。”梅說。
姍姍愣住了。
“我是你的保人,是我自己要求的。”梅對姍姍說。
“你為什麼要保我?”姍姍顯然地一愣。
“因為我也是女人,我理解你要和麥迪結婚的心情。你說得對,女人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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