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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為什麼你們很久以前就決定要用自由的方式散播音樂?如果你們出唱片的話,應該也可以獲得同樣廣大的迴響和更多的金錢收益不是嗎?’
伏特:‘不,我不認為如此,事實上這不符合我們最初的創作精神。創作應該是一種把自己所想的東西分享給別人的行為,同時別人也能從中找出新的元素,然後我們再把新的東西找出新的元素,像這樣一直髮展下去,就會出現很多新的元素在我們的創作上!有些是我們喜歡的,也有些是我們討厭的,但這都無所謂,重要的是每個喜愛我們音樂的人都能找到他想要的東西。’
安培:‘事實上我們並不在乎所謂的“錢”的問題,我們有其他工作,我們的目的也不是海撈一票,我們就只是單純的分享自己的創作。’
記者:‘有唱片公司曾經找你們出專輯嗎?’
伏特:‘有,我們曾經接到兩三家公司的邀請,希望我們把歌曲版權賣斷給他們或是為我們打造一張比較商業性的專輯請我們出道,但我們在思考後還是拒絕了他們。我們比較喜歡現在的模式,我們喜歡每個人創造屬於自己的東西,如果賣斷的話就沒有辦法這麼做了,那我們也會失去很多發現新元素的機會。’
安培:‘很多人都喜歡我們的歌,但是賣掉版權就意味著以後唱片公司可能會藉我們的創作撈大錢,我不希望看見歌迷們和同人創作者們失望的表情。我們喜歡自由的分享,喜歡大家沒有負擔的播放我們的音樂,而不是下載個鈴聲或是在店裡播放給客人聽還要繳一堆版權費公播費什麼的,那真的遜掉了!我可以坦白的說,我們之所以能成功就是因為這個自由授權的模式,如果我們從一開始就循商業管道出唱片,今天我們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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