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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史蒂夫在動畫電影《玩具總動員》的鼓勵下,他要向艾斯納提出3個要求。首先,皮克斯公司對為迪士尼公司製作的動畫電影有完全自主的製作權。這樣的話,在電影製作過程中,皮克斯公司的製作人員就不需要再到伯班克請示迪士尼公司對電影的設想、人物,故事情節、場景以及一些細節的看法了。
第二點則是史蒂夫想要把“皮克斯”註冊成一個品牌名,這樣有助於拓展皮克斯公司的商品銷售渠道,這些商品類似於迪士尼零售店裡的小商品,迪士尼公司依靠銷售這些小商品每年的收入就可以達到大約100億美元。可以想象,如果皮克斯公司能夠經營這種商品的一半或者1/3,他們的收入就會比電影票房的收入還要高。
史蒂夫提出的第三點要求對使皮克斯成為公眾所熟知的品牌大有益處。史蒂夫堅持在所有與電影有關的產品上,比如DVD包、快餐店裡的搭賣品、玩具以及其他產品,印製的皮克斯商標要和迪士尼公司的商標一樣大。這看起來是一個小問題——有多少人能注意到一種玩具、遊戲產品或者說玉米麵豆捲包裝盒上的商標大小呢?但要知道,每一件產品的商標都被無數次地展現在人們的眼前,久而久之,一種產品的品牌就牢牢地印在了公眾的腦海裡。史蒂夫有著那種天生的商業經營頭腦,他站得高也看得遠,他認為依靠這一副業,就會有數十億美元的錢源源不斷地流入皮克斯公司。
如果說史蒂夫提出的前兩條要求對艾斯納來說很難辦到的話,那麼第三條更讓艾斯納想都不敢想:史蒂夫想要的是,對於皮克斯公司制怍的動畫電影收入,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五五分成!
對於這件事的結果,史蒂夫·喬布斯和邁克爾·艾斯納都有怒不可遏但也無可奈何的可能性。因為他們兩個人都是談判高手,都知道如何發現對方的弱點,如何利用自己的優勢。迪士尼公司的企業文化建立的基礎理念就是,如果你想同迪士尼公司做生意,你就必須贊成迪士尼公司的合作方式,也不要討論什麼是“公平”的。
然而,邁克爾·艾斯納卻對史蒂夫讓步了。好菜塢裡最有權勢的人之一對史蒂夫讓步了,當然這並不是因為史蒂夫個人或他的談判藝術,而是因為約翰·拉塞特令讓皮克斯公司撈取一點利潤,總比讓史蒂夫一怒之下撕毀協議,然後再尋求與另一家電影公司合作要好得多。心中憤憤不平的傑弗裡·卡曾伯格一定會拿出極具誘惑力的協議條款把皮克斯公司從邁克爾·艾斯納的手裡拉過去。這種可能性對艾斯納來說簡直太難以接受了,他連想都不敢想。
隨後,皮克斯公司與迪士尼公司簽訂的協議條款總共涉及7部動畫電影:《玩具總動員》、《玩具總動員2》、《蟲蟲特攻隊》,另外還有4部沒有確定下來的動畫電影。新協議規定,迪士尼公司仍舊有拍攝電影續集的權利。在電影界裡,許多頂級的動畫電影製作人也是僅僅要求15%的電影票房收入,而史蒂夫現在竟然要求50%的票房收入。後來,皮克斯公司的市場部主管,和史蒂夫·喬布斯關係比較密切的帕姆·克爾溫說:“在史蒂夫的運作下,我們能夠和對方平等地談判了。”她認為這次皮克斯公司談判的成功主要得益於史蒂夫的“頭腦清醒、精力充沛以及不怕丟臉”。
甚至在《玩具總動員》公開上映之前,皮克斯公司的動畫電影製作人員就開始準備製作《玩具總動員》的續集《玩具總動員2》。以現在的眼光來看,當時的這種想法有點不可恩議。他們的計劃是直接製作出《玩具總動員 2》的錄影帶,而沒有打算在劇院裡放映,當然這樣做主要是受經濟利益的驅動。這種做法也與皮克斯公司的企業文化格格不入。
卡特穆爾說:“在這種想法的支配下,我們整整工作了9個月的時間才提交作品,但最後又被否決了。我們只得重新制作,雖然知道時間已經來不及了,但也明白,達不到好的效果,只得重做。因為時間緊迫,我們有幾個工作人員都累倒了。事後,我想:‘我們的公司不能再這樣運轉下去了。’”
皮克斯公司並沒有這樣持續下去,他們改變了公司發展策略。皮克斯公司動畫電影製作組把下一部電影鎖定在《蟲蟲特攻隊》上。這部電影剛好趕在1998年感恩節假期前製作完成,迪士尼公司決定再次在感恩節前夕公開上映這部動畫電影。皮克斯公司每一位員工都希望能借助《蟲蟲特攻隊》的成功有力地證明《玩具總動員》並不是僥倖才獲得成功的。事實證明,《蟲蟲特攻隊》在那個感恩節假期裡又一次打破了票房收入紀錄,達到了4 650萬美元,突破了皮克斯公司《玩具總動員》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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