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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部分(第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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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同樣能幹且直於操守,隨著規模的擴大,各種抱著不同心思和抱負者的加入,管理層次中的人群越來越多,體制中管理的邊緣化日益嚴重,期間可能所產生的弊端,光靠自上而下的主動去查檢糾舉是不夠的。

就象某隻白鹿說過,把吏治清明的希望,寄託在官員們品德修養上,本身就是一種笑話。於是一種能人人解放出來又比較可靠的制度,就勢在必行,這便是熟知歷史的好處了,擁有前人發展延續總結了幾千年的經驗為基礎。

我不過是偷師了點後世的財務制度和獨立審計體系的內容,要知道營私舞弊這種東西來自人類的劣根性,有幾千年的歷史,就是後世我哪個時代號稱社會制度完善民主第一的美國,照樣沒法禁絕這個問題。

我當然不是神了,只是借鑑後世的成熟範例,透過制度

,大大增加營私舞弊的成本和風險而已,為了保守秘買一個人乃至幾個人容易,但是要收買利益毫不相關的一群人,乃至一個系統,就沒那麼容易了,畢竟各人有各自的想法和需求,加上相互的競爭關係,這樣使得某個人乃至某個群體的舞弊行為,得到的與付出的,實在不成比例,貪墨現象就自然大為減少了。

把這種體制外的損失控制在一個可以接受的程度,這就足以成為一種上上之政。

是以最初從龍武軍推及流民安撫司,後來又被鄭元和請旨試行於成都府,都證明其效率。顯然以作為最近的山南大營那位崔節帥,也不可避免的感受到這種變化的衝擊,他現在掌控數十州,一邊要指揮大軍打戰,一邊還要周顧下頭的民生,財政運轉上同樣的問題,顯然比我更嚴重一些,聽說他為了大軍供需的糧運週轉不力,已經處置了三個太守,殺十幾個州下相關的要職。

這位人稱崔三變的節帥大人,雖然人品有點讓人詬病,但卻算的上是個眼光還不錯的能吏,對我這裡編撰的《兵行即要》《古今總略》《補訓綱作》《律令集總》之類的現成貨色,沒少拿來主義的暗中借鑑一二過去。

只是《龍武軍標定誥》的內容還好說,因為龍武軍是特例,想要推及外軍,已經涉及到了《唐六典》中關於擅興律、衛禁律地明令之條。故必須上請省臺,委決中庭的。

但度支新法,已經涉及國家之財政體制,我這裡一個小郡試行,和他那裡三道數十州之地頒行,是不可同日而語的。如果真推廣出去,不僅僅在軍中,在地方產生的後果。那就很難說了,所謂君無戲言,口含天憲可不是說笑的。

本朝之法律主要來自律、令、格、式四類。

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確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也就是後世所說的基本**,自高祖武德律起,一直修編至今。一般只增補,不刪改。

令是“設範立制”地法律,即規定國家制度和尊卑貴賤等級的法律;其效力相當於現代的政府令、國務院令。

格是“禁違止邪”,即規定各機關官員職責許可權和活動原則的法律;

式是“軌物程事”,即規定各機關辦事程式和公文表式的法律。

而皇帝各種赦詔的彙集,就稱之為格,以補律、令之全,屬於皇帝隨時可以頒佈地補充性法律解釋。象這種內容一旦上了誥書,將來沒有廢止理由,就很有可能會編入格。成為國家基本法度之一。

要是僅限部門性的“留司格”,那就還好說。但如果是“散頒格”,行於天下麻煩就大了。誰不知道還不見得運用成熟的這東西,要招惹多少意外的反對浪潮,和潛在即得利益受損群體的敵意。

畢竟淮南,淮北橘,這還是一種新事物,成都府行的好,不等於在其他地方也能照葫蘆畫瓢,所以我不怎麼看好。崔某人這念頭,至少在近期內。

求新革鄙也要看時勢和運氣。無數的歷史先輩用血的事實告訴我們,一般因為這種事情青史留名的人,是有很高的機率不得好死。

諸如商鞅、李俚之流生地偉大,死的壯烈地,完成了歷史使命,被五馬分屍後讓人憑弔固然不乏其人,歷史上因為牽涉新事物,被人文明的鬥爭到嶺南、海南島地蠻荒上去種甘蔗的,在遍地的蚊蟲、毒蛇、瘴疫中,一邊紮根邊疆建設邊疆,一邊體驗與天鬥,與地斗的樂趣,卻是更多如過江之鯽。

只是沒想到,不知道是背後運動得力,還是成都小朝廷君臣心情頗好的緣故,似乎並沒有把這當回事,據說最後得到的是,“既有成法,且行試之”硃批,於是這兩件可能影響軍事發展史的重要事件,就在這千秋節的和諧氣氛中,有意無意地被淡化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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