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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8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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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包裝,也不是國家的重要人物,代表哪門子的國家形象了?不會有人看到了姚明就認為中國都是兩米以上,也不會有人因為劉翔推測中國人都是運動健將。當不需要靠著體育運動給自己的民族增加自信心之後,這樣的規定,也就越來越沒人提了。

越是商業化程度高的運動,越是奪人眼球的運動員,就越不會理睬這個規定。到了姚明,劉翔,趙亞寧這個檔次的運動員,都是國寶級別的運動員,體育總局也是不敢於過分得罪的,把運動員上千萬的收入直接沒收了?體育總局也沒這個膽子,社會輿論畢竟不好聽,而且更何況,這背後畢竟還牽扯著法律呢。

但是,他們卻還是保留著這個條文,也是有理由的。

一來,是因為有些時候,有些該給球員付錢的地方,中國的情況依然是不會付錢的——理論上說,cctv採訪趙亞寧得給趙亞寧付費,但是趙亞寧也好,體育總局也罷,電視臺也罷,都絕對不會認同這一點的。再比如說,cctv找趙亞寧做公益廣告,或者是為奧運宣傳的廣告,理論上都是要給錢的,但是別說電視臺不可能給錢,就算給,誰敢要?

特殊情況特殊對待,這個問題,不能夠完全和國際接軌,還是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這道理,大家都明白,足協不會蠢呼呼的要求趙亞寧把自己做商業代言的錢上繳,但是,張元也絕對不敢找cctv商量什麼採訪費用。

中國人做事,講究一個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這樣的問題,就得區別來看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不識起倒,不服管教的——總局也還有這麼一條管他們。

而且,體育總局之所以不放棄這一條,還有個很大的原因。

因為很多其他的運動,直到新世紀,簽訂代言合同的權力還不是個人的,而是歸於領導者的。比如說,跳水隊的某位奧運冠軍,在奪冠後名聲大噪,她一時高興,以個人名義簽了代言合同,但是回到了跳水隊裡,就被告知:她簽訂了卻也是無效的:這個合同的權力,在跳水隊手裡,不在運動員個人手裡。想找她代言的公司,再找跳水隊重新簽約,至於說運動員個人,不但沒有得到全部的錢,而且因為無組織紀律還受到批評。

跳水,乒乓球,這些強勢的專案的代言費,上級主管部門還是要管的,和田徑,足球,籃球不一樣,這些部門的底氣足,膽子大,他們認定,運動員出成績是培養的功勞,而不是個人的功勞,你可以奪冠,換個人上來,只要是國家培養的,一樣可以奪冠。因此,代言費用,他們就是要拿走一大半。不服氣?不服氣也得服氣,因為他們確實是有這樣的底氣的:像乒乓球這樣的專案,確實是中國隊怎麼樣玩都是可以拿冠軍的,個人的收益就得被分薄了。

因此,體育總局的這個條文也就一直都是雙重標準了:有市場價值的,都不在乎,沒有市場價值的,拿著這個做管理用——趙亞寧不知道的是,一直到了後來的游泳隊出了問題——因為游泳隊認為孫楊是訓練產物,孫楊認為自己是個人天賦,鬧得不可開交,各種醜事上演,其實本質上,還是因為這個條例規定。

“那麼說來的話,你就是準備以這個理由,和皇馬爭辯,不準備給他們肖像權了?”

趙亞寧聽明白了,這樣的事情,根本就是張元找的藉口。說什麼權力在體育總局手裡,其實收入還不都是趙亞寧的?以前可以,現在就不可以了,還不是因為皇馬要的太多?

“肖像權50%,確實是有點多。”張元對此,也是非常坦然的,“咱們給他們咱們就吃虧了。不過,如果不給也不行,畢竟,大球隊有自己的規矩,隨便破壞人家的規矩也不好。所以,藉口國家有規定,我們就可以進一步談判了,如果他們拿不出來讓我們滿意的條件,我們大不了就說是無形資產歸國家了,一分錢都不給。這是個協商的藉口,不然的話,我們沒有理由不守人家的規矩。因此,可能最後是需要皇馬宣佈放棄,你也需要站出來,對皇馬感謝一下。”

“那總局那邊呢?”趙亞寧反問道。

“那邊沒問題。”

趙亞寧點了點頭,同意了這個安排。

張元對此,也是非常滿意的。

其實,如果從法律上來講的話,體育總局的規定立不住腳——但是問題是,也沒有人膽敢和他們**律。雖然,體育總局凌駕於足協之上的做法,在國際上來說,也是立不住腳的做法,如果皇馬真的想要橫下一條心鬧事的話,還是可以得到50%的肖像權的。但是,那樣做的話,肯定就是免不了鬧大了,甚至上法院了。足球界有足球界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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