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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偵查人員從法醫處拿到了死者的身高、性別、年齡以後,在尋找死者身份的工作上就會大大減少工作量。一旦找到死者的身份,破案也就指日可待了。
4。法醫物證學
物證檢驗技術是法醫學中發展最快的一門技術,從20世紀80年代90年代的ABO血型測定、精液唾液分泌型和非分泌型的測定,到21世紀開始DNA技術的迅猛發展,法醫物證學成為最能夠幫助偵查部門排查犯罪嫌疑人和最能夠為法庭提供科學證據的一門科學。
DNA資料存在於人體的任何一個部位和絕大多數細胞中,脫落的毛髮、皮屑、血液、唾液都可能留下DNA資料。除了同卵雙生的雙胞胎以外,這個世界上幾乎沒有兩個人的DNA會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只要犯罪,不可能不留下證據,法醫會透過從現場、屍體上提取的可疑物證的DNA資料,找出犯罪嫌疑人。
5。現場勘查學
法醫雖然主要和屍體打交道,但是任何一個案件,都不能離開現場勘查。尤其是命案,現場的血跡形態、物品痕跡的位置,都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作案過程。法醫是參與命案偵破的各個警種中,唯一還掌握屍體資訊的警種。法醫把屍體資訊結合到現場資訊、調查資訊中去,就可以對整個命案現場進行分析,對犯罪分子的整個犯罪過程進行重現。這項工作稱之為命案現場重建技術。現場重建是必須在經過現場勘查、屍體檢驗,並瞭解相關前期調查情況後進行的。
重建現場又有什麼用呢?主要目的是透過重建現場,刻畫犯罪嫌疑人可能具備的條件,並提高收集證據的效率。我舉個例子來說明。
一起命案的現場,經過法醫的檢驗,發現犯罪分子在掐死被害人後,在屋裡瘋狂翻找,拿到財物後,又返回被害人身邊,割斷了他的脖子,割斷脖子的損傷是死後傷。割斷被害人脖子後,又拿走了被害人家中的一卷紗布和一盒棉球。
這些現象可以說明三個問題,一是兇手殺人的主要目的是劫財。那麼偵查人員就應該調查那些沒有正當收入、生活拮据的人。二是兇手割斷被害人脖子的行為,是一個多餘動作。說明兇手是怕被害人沒有死。他為什麼怕被害人沒死呢?一般是兇手和被害人是熟人,怕被害人被救活後,揭露他的犯罪行為。所以偵查員就應該從被害人身邊的熟人排查起。三是兇手拿紗布和棉球的行為,說明他很可能在殺人或割脖子的過程中,自己受了傷。那麼法醫就會提取現場中一些可疑的血跡,進行DNA檢驗。如果檢測出非死者的DNA,那麼這個血很有可能就是兇手的血。偵查部門有了兇手的DNA,就方便下一步偵查了,當然,這起案件也就鐵證如山了!
6。其他
法醫學還包含了很多其他的內容,比如法醫毒理學(研究中毒死亡的屍體有哪些屍體現象)、法醫毒物分析(檢測屍體內含有哪些毒素)、法醫精神病學(鑑定當事人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從而該不該負法律責任),等等。
走馬燈似的介紹了法醫工作的大概內容和作用。如果想進一步瞭解每一門學科的具體內容,就繼續把本書往後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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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宋慈,南宋人,我國古代傑出的法醫學家,被稱為“法醫學之父”,著有《洗冤集錄》。西方普遍認為正是宋慈於公元1235年開創了“法醫鑑定學”。
第二講 法醫組織結構
法醫學是為法律服務的一個醫學分支學科。在我國,法醫職位並不是只有公安機關才設定的。在公安、檢察、司法和教育系統,都有法醫工作人員的身影。
2004年,全國人大的相關決議出臺後,全國各地社會司法鑑定機構如同雨後春筍,應運而生。這些司法鑑定機構吸收了一些剛剛畢業的法醫學學生以及已經退休的法醫前輩,就社會上涉及法律(主要是民事法律方面)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這些司法鑑定機構是營利性質的,受司法部門管理。比如交通事故中,傷者的傷殘評定,比如職工在工作崗位受傷,其工傷的傷殘等級評定等,這些鑑定都是後期民事訴訟、賠償金額度判定的一個重要依據,都屬於社會司法鑑定機構鑑定管轄範圍之內。
同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也有很多直接管轄、辦理的刑事案件。而在這些案件中,如果涉及法醫學問題,則也需要法醫來解決。所以,人民檢察院也設有刑事技術部門和法醫崗位。比如,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中,有嫌疑人死亡。公安機關涉嫌刑訊逼供或瀆職,人民檢察院的法醫就需要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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