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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精神是“疑罪從無”,也就是說,整個破案的過程,如果有不能解釋的疑點,即便警察叔叔明知小A是兇手,法官也不會認定小A有罪。這對警察提取物證就有了非常嚴格的要求。警察不僅要善於在現場發現物證,而且要在發現、提取、儲存、送檢等眾多環節中,程式合法。在法庭審判的關鍵時刻,法醫物證就像是一把利刃,從而讓狡猾的犯罪分子無處遁形。
兩年前,某縣小B把自己的女朋友殺死後逃逸。透過法醫“蜀黍”和警察叔叔們的偵破,很快發現了小B有重大作案嫌疑。小B被抓獲歸案後,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審理本案的時候,小B突然翻供,說自己之前的供述都是警察叔叔們刑訊逼供得來的,其實他不是殺人兇手。在這個關鍵時刻,法醫“蜀黍”拿出了一個關鍵的法醫物證。這是一件在小B家裡搜查出來的小B曾經穿的衣服,這件衣服雖然經過了洗滌,但是法醫“蜀黍”仍在衣服上找到了幾處可疑斑跡。這些斑跡經過檢驗,確證為血跡,而且是小B女朋友的血跡。有了這一個有力的證據,小B無法抵賴自己的罪行,只有乖乖伏法了。
最後,法醫物證還能作為警察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依據。
有一些案件,因為死者的社會矛盾關係不明顯,所以警察叔叔們一時找不到犯罪嫌疑人。雖然有的時候法醫“蜀黍”們可以透過現場勘查和屍體檢驗認定是熟人作案,但每個人都會有很多很多熟人,警察叔叔從何查起呢?這時候,遺留在現場的法醫物證就成了有力的排查依據,警察叔叔可以透過DNA比對作為摸排'注'的手段,很快找到真正的兇手。
2。法醫物證學的歷史
法醫物證學在很早就已經開展了,但是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因為科學技術發展所限,法醫物證學僅限於常規物證的手段。而且,那個時候的法醫物證作用不大,很多時候只能作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依據,卻不能作為認定兇手的利劍。這是為什麼呢?什麼是常規物證呢?常規物證研究的物件主要是體液,比如血液、唾液、精液等。研究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預實驗:法醫“蜀黍”在現場靠肉眼,或者藉助一些特殊的光源發現了一些可疑的斑跡,這些斑跡都是之前液體落在載體上遺留下的斑跡。法醫“蜀黍”在發現這些斑跡後,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確定這些斑跡是什麼。這就叫作預實驗。預實驗有血跡預實驗、精斑預實驗等。
比如血跡預實驗,之前法醫“蜀黍”們用一種叫作聯苯胺的試劑來進行。因為聯苯胺是強致癌物質,所以現在用四甲基聯苯胺來代替。法醫“蜀黍”把可疑斑跡的一小部分用濾紙擦拭後,把四甲基聯苯胺滴落在濾紙上。如果依舊無色,則不是血跡,如果呈現出藍綠色,則可以判斷這可疑斑跡就是血跡。
再比如精斑預實驗。精斑裡含有一種特殊的物質,叫作酸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可分解磷酸苯二鈉,產生奈酚,後者經鐵氰化鉀作用與氨基安替比林結合,產生紅色醌類化合物。所以法醫“蜀黍”們就用這個原理研製出一種試紙條,可以很輕鬆地判斷可疑斑跡是不是精斑。
有的時候,預實驗可以直接對案件偵破工作發揮出重要作用。
【案例】一個女子在自己家中被殺死,她的大門鑰匙掉落在大門口,而她在自己的臥室中死亡。一般人看過現場後,都會認為這是一起尾隨被害人到家門口,在被害人掏鑰匙開門的時候,突然襲擊被害人,把被害人推進臥室裡殺死的案件。而法醫“蜀黍”沒有輕易隨大流,他們發現整齊地放在大門口的一雙男士拖鞋上有可疑斑跡,經過血液預實驗,斷定這是血跡。既然被害人在臥室裡被殺流血,門口的拖鞋怎麼會沾得到血跡呢?說明這雙拖鞋在被害人流血死亡後到過臥室,很可能是兇手穿著拖鞋進入臥室殺人。那麼,一個尾隨而來突然襲擊的兇手會換拖鞋進去殺人嗎?肯定不可能。說明這是一起熟人作案後,偽裝成尾隨殺人的現場。案件破獲後,兇手果真就是死者的丈夫,他殺人後偽裝了一個尾隨殺人的現場。
(2)種屬實驗:在斷定現場遺留的可疑斑跡是血跡、唾液斑或精斑後,下一步就要進行種屬實驗,其目的是確定這些斑跡是不是人留下的。
如果現場發現的血跡是雞血,法醫“蜀黍”還把它當成寶貝一樣,豈不是貽笑大方?
種屬實驗也有很多種辦法,比如血跡的種屬實驗就有沉澱反應、瓊脂擴散試驗、對流電泳試驗、抗人球蛋白消耗試驗、纖維蛋白板試驗等眾多方法。
(3)血型檢驗: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法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