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第2/4 頁)
身安全的行為。
5 公民名譽受到法律保護,其他公民和自由民不得因任何原因對其無故指責或辱罵。
6 公民有權懷疑自由民有罪並要求仲裁機關對該自由民進行調查。若結果為自由民無罪,則發起調查的公民的名字將在罪責公示板上公示三天。
7 公民擁有行動自由權,帝國境內除了皇宮、皇帝寢宮、其他公民住所及部分因性別、傳統、風俗、軍務、機密等原因不宜進入的場所之外可以任意進入其他公共場所。
8 公民可以擁有並買賣奴隸,公民可以殺死奴隸。公民可以將沒有銘牌的奴隸納為己有。
9 公民無需繳納人頭稅,並且只需繳納二分之一的農耕稅和販賣稅。
10 擁有領地使用權的公民有權向領地內的自由民額外收繳稅率不超過帝國稅率五分之一的農耕稅和販賣稅。
11 擁有領地使用權的公民有權遣散領地內的自由民,有權在報審後頒佈適用於領地內的法規。
12 公民有權擁有一定數量的護衛,但不得裝備軍用鎧甲及遠端武器。
13 公民有權隨意宰殺其擁有的牲畜。
14 男性公民有權擁有複數個配偶。
15 公民有權放棄其所擁有的公民身份和爵位成為自由民。
自由民權
1 自由民在足量繳納稅款的同時有權透過耕作或貿易積累財富。
2 自由民有權透過購買的方式獲得房產。
3 自由民包括現金和房產在內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4 自由民可以透過契約方式僱傭其他自由民。
5 自由民人身安全受到法律保護。擁有自由民身份的人不得被作為奴隸交易。
6 帝國境內除皇宮、皇帝寢宮、公民居住區、其他自由人或公民擁有的耕作區及部分因性別、傳統、風俗、軍務、機密等原因不得進入的場所之外自由民可以進入任何公共區域。
7 自由民有權懷疑另一位自由民有罪並要求仲裁機關對該自由民進行調查。若結果為另一位自由民無罪,則發起調查的自由民將被流放。
8 自由民有權馴養肉畜,並宰殺食用。自由民有權報備馴養耕畜,但不得私自宰殺。
9 自由民有權擁有配偶。
10 自由民有權以作物抵繳農耕稅。
公務權
1 擔任公職者有權執行帝國法令、政策。非特殊部門不得阻撓。
2 擔任公職者有權臨時強制徵召自由民配合執行公務。
3 擔任公職者有權申報公務支出。
4 擔任公職者有權向皇帝或上級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5 擔任公職者有權按需進入皇宮、公民居住區、其他自由人或公民擁有的耕作區及部分因性別、傳統、風俗等原因不得進入的區域執行公務。進入皇宮及公民居住區需提前報備。
6 擔任子爵級及以上級別公職者有權任命私人秘書。
7 擔任公職者有權獲得一定財物作為勞動報酬。
二身份與義務法
1 所有帝國成員應當無條件效忠於帝國皇帝,誓死扞衛帝國皇帝意志與帝國法律尊嚴。
2 帝國境內人民除皇室成員外分為公民和自由民。公民擁有自由身份、爵位和相應權利,自由民擁有自由身份。
3 奴隸無人權,可以被公民買賣。公民對其擁有的奴隸的一切行為均合法。公民可以殺死自己擁有的奴隸。若公民殺死所屬其他公民的奴隸則需繳納罰款並賠償奴隸主損失。若自由民殺死奴隸則需繳納罰款、賠償奴隸主損失並處以杖刑。
4 公民和自由民均有義務按時足量繳納稅款。
5 自由民有義務按各地頒佈的政策參與徭役,如有未參加徭役者當地相關公務單位有權強制其參加徭役。如有在徭役工程中擅自逃離者,將被流放或剝奪自由民身份。
6 自由民及從商公民有義務向稅務官員公開其財務明細。若自由民拒絕出示財務明細則稅務官員有權沒收其私人財產;若從商公民拒絕公開其財務明細則將被處以_的罰金。
7 自由民有義務無條件應徵入伍。
8 自由民有義務無條件配合公務活動。
9 自由民及公民有義務按照契約向受僱傭者支付報酬。
10 自由民及公民有義務在戰爭時期足額繳納戰爭稅。
11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