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1 章(第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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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那時候接受過良好教育的皇帝和官員也能看得出。”
“隋文帝時期的《開皇律》就規定了,為了防止重刑之下的冤假錯案,拷問煩人,一次拷打的杖數不能超過二百,拷打同一名犯人,行杖的人不能中途更換,所用的杖也是要按照統一的規格製作,不能超過限定。”
“這些規定都指向了一個原則:我們是給了你們刑訊的權力,但是沒允許你們直接把人打死然後把罪名安到死人頭上啊!”
“不管怎麼說,這也算是法治的進步吧?”伍愛華說道。
【嗯,進步了,但不多】
【笑死,杖刑只可以打六十到一百,但是刑訊能打兩百?】
【論在古代學好法律的重要性,咱就是說,如果是笞刑或者杖刑,別管是不是自己做的,看到人家準備動刑咱不如就認了吧?總好過被打了兩百杖,然後再被判杖刑六十?這是什麼地獄笑話啊!】
隋唐時期部分算數不太好的底層農民:好像說的也對啊?
邊上腦子聰明點的忍不住提醒:“不是,你們能確定自己認了之後不會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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