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第175章 劫難中求生,無辜何罪之有?(第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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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的有五個人,五個人都交代了,他們都說不認識趙一山,所以趙一山也不可能是搶劫犯的同夥!”
顧晨把警察的筆錄提交了上去。
的確五個人的筆錄都說明,五個人都不認識趙一山。
這樣就排除了趙一山是同夥的嫌疑。
顧晨已經確定了這幾個人不是趙一山的同夥,趙一山也不是搶劫罪。
“到這裡,可能還有的人會說,趙一山也想要跟著搶劫犯搶錢,雖然他們互不認識,但還是有可能成為同夥?”
“但是這是不可能的!”
“搶劫犯是來搶錢的,怎麼可能允許趙一山也跟著搶錢?趙一山和他們完全都不認識。”
“而搶劫犯在知道趙一山父親的情況之後,選擇打罵趙一山,還把錢扔給了趙一山,而且搶劫犯手裡還拿著刀。”
“搶劫犯手裡拿著刀,已經對趙一山的人身安全構成了威脅。”
“這個時候,趙一山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任何保障,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趙一山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選擇收下搶劫犯手裡的錢,是緊急避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趙一山在符合緊急避險的情況下,不用承擔任何的刑事責任。”
“所以,我認為江城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趙一山的判決,完全不合理。”
“趙一山不是搶劫罪,不是搶劫犯的同夥,只是緊急避險,他不應該被搶劫罪判刑!更不應該被判刑十五年!!!”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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