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開庭!證據確鑿?原告上交證據!(第1/2 頁)
法庭上。
審判長、審判員、工作人員,都已經進入了庭審現場。
當事人,辯護律師,全部入場完畢。
書籍員站了起來,說道:“現在開始宣佈法庭紀律。”
“宣佈法庭紀律,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規則,維護法庭的秩序,不得喧譁、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
書籍員看向全場,說道:“準備現在開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宣佈如下法庭紀律:
一、訴訟參與人坳提問時,必須經審判人員准許。並應注意語言文明,不準進行人身攻擊.
二、.
三、.
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就座。報告審判長,開庭準備工作已就緒。”
話音落下。
庭審現場全體起立。
從左到右的分別是:
審判員:王鵬龍,審判長:趙志超,審判員:李達。
原告:趙樂樂,原告律師:趙宇。
被告:蔡謙,被告律師:顧晨。
趙志超站了起來,敲響了法槌。
“全體請坐!”
全員都坐了下來。
審判長趙志超說道:“現在請訴訟方陳述出庭人員身份以及訴求。”
趙宇:“我方原告是趙樂樂,原告辯護律師趙宇。”
趙宇:“我方訴訟訴求非常簡單,在說訴訟申請之前,有必要讓所有人都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情況。”
“10月15日,趙樂樂和蔡謙正式訂婚,兩個人感情還算可以,10月18日,蔡謙帶著我方當事人趙樂樂去旅遊,10月18日當天晚上,蔡謙以已經訂婚為由,想和我方當事人趙樂樂有著進一步的關係,被趙樂樂拒絕。”
“10月18日晚上9點30分,由於旅遊景點酒店房間只剩下一間,趙樂樂和蔡謙開了一間房,蔡謙承諾不對趙樂樂做任何事情。”
“晚上9點50分,蔡謙想要對趙樂樂強行發生關係,遭到趙樂樂嚴正拒絕。”
“晚上10點12分,趙樂樂生氣,並且多次拒絕蔡謙的請求,趙樂樂開啟酒店的門想要逃跑,但是被蔡謙強行抱了回去。”
“晚上10點20分,蔡謙強行和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發生關係。”
“事後,趙樂樂選擇報警。”
“在這起案件當中,哪怕趙樂樂和蔡謙已經訂婚了,蔡謙也不應該不尊重趙樂樂的個人意願,強行發生關係,導致趙樂樂受到到害怕,抑鬱,恐懼,對趙樂樂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傷害。”
“所以,我方訴求如下——
一、蔡謙強行發生關係,違揹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的個人意願,蔡謙已犯強女幹罪,根據華夏《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女幹婦女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請求法院判處蔡謙十年有期徒刑。
二、趙樂樂受到了嚴重的精神損害,蔡謙的行為讓趙樂樂留下了終身難以消失的陰影,因此請求判處蔡謙賠償趙樂樂二十萬的精神損失費,並且包含訴訟費等各項費用。”
趙宇把訴求都說了一遍。
趙樂樂聽到自己請的律師這麼說,心裡樂開了花。
二十萬!
她馬上就可以用二十萬買包包去了!!
舒服啊!!
趙樂樂看都不看蔡謙一眼,已經在想著怎麼去花這二十萬了。
趙宇說道:“我方有證據,可以完全證明蔡謙對趙樂樂發生了強女幹行為。”
“一、根據醫院檢查的證明報告,在我方當事人趙樂樂體內的確查驗到了蔡謙的dna,並且在趙樂樂的面板組織裡面也驗到了蔡謙的dna組織。”
“二、趙樂樂的媽媽趙依萍提交的錄音,錄音表明,蔡謙的確已經承認了他當天晚上做出的強女幹,只是後來被警察抓進去供認不諱,但他已經承認自己所犯下的事實。”
“三、警方已經調去當時的監控錄影,監控錄影顯示,趙樂樂在晚上10點12分想要逃跑,被蔡謙給強行抱了回去。”
“人證物證俱在!”
“請求主持公道!維護我方當事人趙樂樂的正當權益!”
趙宇全都說完了,還把證據也提交了上去。
在趙宇看來,這個案子非常簡單。
不管對方律師怎麼辯駁,他都能夠找到反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