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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
而且近年來社會對離婚女性寄予了同情,盛讚毅然決定離婚的女性的勇氣。不過,人們總覺得男人無情,缺乏志氣。男人們不僅失去社會信譽,還受人輕視,被整得狼狽不堪,也許可以說這是一種歧視男性的傾向。
誠然,之所以這種想法仍然能有一席之地,是因為在其背後殘存著男尊女卑的渣滓。
正因為有了男人應該支配女性、居於主導地位這麼一種前提,諸如“連一個女人也控制不了”之類的奇談怪論才顯得振振有詞。至此,似乎可以說自古綿延至今的男性優越論,反而成了卡住男性自身脖梗的桎梏了。
第二個不利之處是苦於日常瑣事。婚後一切家務都是由妻子料理的。可是,一旦妻子離去,男人的生活將會陷入困境,以前兩人之間言語很少,但是至少每天早上能夠穿上乾淨的衣服去上班。沒有妻子洗衣服怎麼辦?誰來搞衛生?若是她拋下孩子揚長而去,男人更是死定了……如此等等。這樣想的確有恬不知恥之嫌,但是從極現實的角度看,男人們確實不願離婚。
第三是經濟負擔。現行法律是絕對保護妻子的。如果離婚的話,作丈夫的就必須承負一定的經濟負擔。普通的工薪人員雖然不必支付給妻子太多的贍養費,但是他們所須支付的子女養育費卻不在少數。如果他們有住房,大多情況下也是判給女方。所以離婚後男人的生活相當艱難。總之,在贍養費方面,不僅僅是“女尊男卑”的問題了,事實上男人揹負了極其沉重的負擔。哪怕是因妻子不守婦道而離婚,丈夫仍要支付贍養費;相反。
如果由於丈夫行為越軌而離婚時,妻子支付給丈夫的贍養費卻極少,丈夫不得不承負巨大的支出負擔。
第四是擔心離婚時孩子被妻子帶走。即使透過訴訟離婚,孩子的撫養權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判給妻子的。因為男人越是喜歡、眷戀孩子,就越不願意與孩子分開,所以丈夫們竭力避免離婚。在離婚率極高的國家——美國,離婚後即使孩子判給了妻子一方,但一旦到了週末或暑假,孩子們一般可以跟父親在一起。然而,在日本,作為離婚的一項條件,判決書上明明寫著父親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可是,母親不讓父親看孩子的情況卻極其普通。因此對於做父親的來說,離婚即意味著與孩子長期分別。這種感覺之於男方非常強烈,宛如棒打鴛鴦一樣令人揪心。
前不久朝日新聞以《離婚——把女兒從父親身邊奪走》這一大幅標題披露了一位從事自由職業的男士的遭遇:該男士的妻子忙於在公司中出人頭地,常常深夜才回家,孩子由在家中工作的他一手帶大。丈夫要求妻子為了孩子多在家呆些時間,為此夫妻問常常吵吵鬧鬧。後來妻子以“不願與把自古以來的責任強加於女人的男人共同生活”為由提出了離婚。丈夫也同意離婚。但是圍繞孩子的撫養權,雙方意見達不到一致,因此雙方在沒離婚的狀態下開始分居。自妻子提出離婚訴訟直到法院正式判決下來的兩年時間內,作父親的他每天下午都在家和女兒一起做作業,玩遊戲,還做飯等,然而法院並沒有理喻他提出的“鑑於自己一直照顧孩子,法院應當把孩子判給長期與女兒生活在一起的自己撫養”的主張,把女兒的撫養權判給了母親一方。該篇文章以這位父親的哀嘆劃上了句號:即使離婚,女兒的撫養權也應該與妻子平分,但為什麼非要把女兒判決給她呢?對於這位父親來說更令人難以承受的痛苦不是與女兒分別,而是今後女兒必須在她母親的影響下成長這一事實。女兒加盟了憎恨自己的妻子一方,她會不會在女兒面前把自己描繪成壞人?會不會給孩子灌輸一些不好的思想?最後,一想到孩子也許只會相信她母親,他就悔恨不已。
就是這樣,男人要承受兩倍、三倍於女方的負擔,甚至要承負巨大的不利因素產生的壓力,這就難怪男人很少提出離婚了。而且他們不僅僅是不提出離婚,甚至在妻子提出離婚時,他也不會輕易答應的。
前面我們談了男人不會輕易踏上離婚之途的情況,但是也並不是沒有主動提出離婚的男人。
譬如說,本來是對女方孃家寄予願望才結婚的,可是對方家庭卻破產了或發生了不幸,這種時候,男方有可能提出離婚。另外,由於妻子不貞,男方也能考慮離婚。但是多數男人即便妻子稍稍有點輕浮也會裝聾作啞,泰然處之的。
不過,男人主動提出離婚的最普遍情形是與妻子相處不融洽,而且在外又另有新歡。
即使沒有再婚目標,大多數女人也會以不愛丈夫之日起開始盤算離婚的。但是,男人不論與妻子是否能夠和睦相處,只要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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