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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第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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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世琦張麗佳

戀愛需知 不吃飯則飢 不懂法則愚

在遼寧、瀋陽,我們親眼看到一些高官鉅富,本來很聰明,正是大有所為,前途一片光明的時候,卻呆頭呆腦地犯罪了,戴上了手銬,有的坐牢,有的被判處死刑,以至丟失了寶貴的生命。

有的青年人,正當事業輝煌,飛黃騰達,卻突然被騙、被盜,遇到了意外,使自己埋頭奮鬥的事業遭受嚴重挫折;也有的因為不懂法,無意中做了一些觸犯法律的事情,使自己本來應當大有成就的事業,卻在一夜之間功虧一簣,前功盡棄……

客觀現實使我們認識到:法律,是一切有志者、無志者都必須遵守的生活準則;是一切有知識、無知識的人都必須掌握的學問。法律,是火車前進的鐵軌,是空中纜車的索道,是跨越大江大河的橋樑,是漂洋過海的船舶。不懂法律,其危害之大無法言表。

對此,我和張麗佳副教授都有同感。因此,我們接受了出版社的邀請,甘願熬費數月的燈下執筆之苦,寫出這本書,把它獻給當代青年。

張麗佳副教授在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從事法學教育多年,法學功底深厚。這本書的框架、結構、體例、內容等,儘管是我們兩人經過仔細研究確定的,但絕大部分篇章的寫作任務都由她來完成。

我曾經寫過一本《青年不可不知——256則中國人自己的處世恆言》,那本書的一版再版,會對不想虛度一生的人有所幫助。對於這本書,我真誠地希望:有志於奮鬥的青年人,或想平平安安過一生的青年人,抽點時間看一看。我確信,在當今法制建設日益健全的時代,懂得一些法律常識,會確保你一生平安,讓你的人生在正常航線內越飛越高,越飛越穩。

張世琦

遼寧省高階人民法院

戀愛需知 早戀生禍父母有過

18歲的爸爸曉傑將14歲的少女媽媽明明告到上海南匯區法院,索要兒子的撫養費。這起案件的當事人年齡之小令人震驚,這對少男少女有過怎樣的感情經歷?

少女明明生活在單親家庭,雖然不乏母親的關懷,但父愛是殘缺的。明明在不滿14歲的時候認識了曉傑,不久,兩人便開始了出入迪廳、談情說愛的日子。當母親發現明明逃課戀愛時,已攔不住明明頻頻離家的腳步。曉傑不愛學習,高中剛畢業還未工作,身為工人的父母管不了他,也不想管他。就這樣,兩個失控的少男少女,不顧一切地戀上了。當明明有了孕吐,和曉傑前往醫院檢查時,13歲半的明明已被證實懷有兩個月的身孕。兩人商量許久後決定:瞞著家人,生下孩子作愛的見證。

當明明母親發現女兒懷孕時,醫院已拒絕引產,因為明明此時已懷孕8個月了。無奈,明明媽媽只好接受現實,為了臉面過得去,她按民俗向曉傑的父親提出定親,曉傑的父母籌了一萬元定親費交給她。就這樣,14歲半的明明生下一子。

然而愛情結晶的降臨,沒有給明明和曉傑帶來甜蜜。他們畢竟年齡小,不會處理複雜的家庭瑣事。在孩子出生剛滿月時,明明就被曉傑打得鼻青臉腫,扔下孩子跑回家。此後,曉傑多次上門接明明回家帶孩子無果,曉傑一怒之下,將明明告到法院,索要孩子撫養費並要求退回定親費。

當這對少男少女在法院聚首時,愛如潮水退去,無可挽回。雙方當事人在其父母的參與下,由法院主持,達成了協議:(1)在明明未滿18週歲前,孩子撫養費由曉傑獨自承擔;(2)明明退還曉傑4000元定親費;(3)訴訟費各付一半。

走出法庭的明明,再也不能回到純情的少女時代,她斷送了學業,不能像同齡人那樣無憂無慮;她過早地擁有了母親的身份,承擔起為人母的責任。然而,這畢竟不僅僅是她一個人的過錯……

法律聚焦:未成年人及其法律保護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別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公民。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詢,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應當徵得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或在24小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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