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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親在子要孝,家和萬事興
親情是世間最珍貴的情感,它是血脈相通、代代傳承的。人們都說:“血濃於水”,可見親情是其他情感難以代替的,擁有親情的人們要加倍珍惜。親情一旦失去,就難再擁有,必將鑄成人生永遠的遺憾。俗話說:“家和萬事興”,父母應善待兒女,兒女應孝敬父母。兒女的孝敬要趁早,因為人世間已有太多的“子欲孝而親不待”的憾事發生。
(2)糾紛要化解,矛盾莫激化
俗話說:家家都有難唱的曲,人人都有難唸的經。正是因為親人,因為太親密,才會有磨擦。有糾紛要化解,有矛盾莫激化,雲消霧散還是最親的人。關鍵是親人也應懂得互敬互愛,互諒互讓,切莫隨意地彼此傷害,莫將親人當仇人,否則船到江心補漏遲。
(3)處理家事,要有法律意識
不論是父母、夫妻、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都應善於用法律來調整,不能靠舊習俗、老傳統及家規來處理。因為一些陳規陋習不僅體現出封建思想的陳腐,還有悖於法律。如:所謂的“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在一些地區,對出嫁女實行既無繼承權也無贍養義務的做法,體現男女的不平等,也與法律規定衝突。所以不論是婚戀,還是家庭成員間的撫養、贍養、繼承等,都要善於用法律來處理和解決矛盾糾紛。
婚姻家庭 重婚是犯罪被告可判刑
有人說,忘掉舊情的最好方法就是尋找新的感情,青青正是在與前男友分手的感情低谷時結識年新的。小年善解人意,他不斷地勸解與安慰,使青青灰暗的心情漸漸好起來。小年以過來人的經歷告訴青青,說自己也有類似的故事:自己剛從父母包辦的無愛婚姻走出,現有一個女兒由女方撫養,並拿出一份離婚證明給青青看。小年說自己出來闖蕩了幾年,在商場上打拼,已擁有一席之地。隨著二人的親密接觸,二人的感情日益升溫。後來二人登記結婚,隨後青青生下一個女兒。在天津經商的小年送妻女回妻子在湖南的老家休養。雙方電話不斷,互致問候。女兒百天後,青青帶著孩子回到小年身邊。不到兩個月,小年對青青說,近期業務太忙,勸她帶孩子回到老家再住一段時間。青青也沒多想,就又帶孩子回到孃家。
過了一段時間,青青發現小年的手機及家中的電話都成了空號,待她回到天津的家時,發現房屋已易主。當青青費盡周折找到小年時,才發現小年根本就沒離過婚,她被騙了。憤怒的青青一紙訴狀,將重婚的小年送上法庭,小年被法院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青青與小年的婚姻被另案撤銷。
青青又一次遭受了感情的欺騙和重創,不過青青選擇了堅強,並使遊戲感情的人受到法律的審判。
法律聚焦: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的4個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關係是家庭關係的基礎。重婚行為勢必對原有的婚姻關係造成侵害,不僅會給被欺騙者帶來痛苦,而且對其他家庭成員,尤其是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利。
(2)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兩種人:一種是有配偶的任何一方,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建立婚姻關係者。另一種是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者。
(3)本罪在客觀上,具有重婚行為。在實踐中,重婚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另一種是事實上形成非法婚姻關係。即符合重婚罪主體和主觀條件者,雖然沒有婚姻登記,但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群眾也將其看為夫妻的狀況。如果僅是偶爾偷情、斷續通姦、臨時姘居的行為,不應以重婚罪論處。
(4)本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婚姻關係尚未解除,或者自己雖無配偶,但知道他人有配偶卻與之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的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的一方構成重婚罪。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犯罪是一種特殊犯罪,刑法規定了“不告不理”,即如果沒有人到法院檢舉控告,法院不主動立案處理。所以,受害人應該主動控訴,而不是等待司法機關主動來處理。
案例警示:
(1)切莫將錯就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