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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工會有權參加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行政領導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案例警示:
(1)企業不能無視職工組織工會的權利
不論是體力勞動者還是腦力勞動者,凡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都有依法參加工會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特別是部分跨國公司、外資企業,沒有任何特權可以不尊重、不遵守我國的法律。一切限制和阻撓工人組建工會的行為,都是對我國法律的公然冒犯和挑釁行為。
(2)企業不應將工會視為冤家對頭
因為企業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有協助企業與工人溝通、協商解決問題,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秩序的功能。工會還有會同行政方面組織職工開展業餘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提高職工綜合素質的功能。這都有利於企業的穩定、有秩、快速發展。故企業無須將工會視為眼中釘、肉中刺,不除不快。
(3)勞動者應增強自身維權意識
打工者漂泊在外,需要有個自己的組織——工會。打工者要自己組織起來,向企業主張組建工會和參加工會的權利。法律已明確賦權予勞動者可以自願組建工會,並規定,上級工會可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
環境保護 公民享有環境權確保環境不汙染
陸先生住在某花園小區,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經營場所相鄰。該公司在與陸先生居室相鄰的展廳圍牆邊,安裝了三盞雙頭照明路燈。這些路燈每天19時開啟,至次日早晨6時關閉。路燈夜間開啟時發出的散射光直接照射到陸先生居室,十分刺眼。忍無可忍的陸先生以該經營場所的強光,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該經營場所拆除路燈,停止光汙染,並公開道歉,賠償損失。不久,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某汽車銷售公司停止使用對陸先生造成侵害的三盞雙頭照明燈。陸先生終於可以擁有自己的黑夜,盡享久違的睡眠了。
法律聚焦:公民環境權
公民環境權,是指任何一個公民都有生存的權利,而且是在未被汙染和未被破壞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以及合理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有在良好、適宜、健康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這是公民環境權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的首要條件。具體包括:①寧靜權;②日照權;③通風權;④眺望權;⑤清潔空氣權;⑥清潔水權;⑦優美環境享受權等。(2)公民有參加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公民可對有關環境法規及環境標準等,提出合理的意見或建議。(3)公民有對汙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我國《憲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環境保護法》第6條、第41條分別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第124條分別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本案看,涉及的問題是由相鄰權引起的環境權問題。過去人們的環境權意識不強,遇到相鄰權引起環境問題的糾紛時,並沒有將環境權單獨拿出來予以強調。所以,忽略了對環境權的維護。本案涉及的是一種新型的環境汙染——光汙染。光汙染作為由一定數量和特定方向的障礙光產生的不利影響,破壞了汙染源周圍人群的正常生活環境,理應被制止。涉案路燈與周邊居民小區距離過近,光照強度較高,且徹夜開啟,嚴重影響居民夜間的正常休息,超出一般公眾可忍受的界限,已構成光汙染,故法院判令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造成光汙染的三盞雙頭照明燈。
案例警示:
(1)生存環境質量應當關注
在人們已無生存之憂,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的今天,生存環境的質量開始令人關注。這是社會物質文明發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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