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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消費,這些都不是重要的事情。重要的是國家統計局對商品住房是投資還是消費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而不是在計算GDP時,住房就是投資,而擴大內需時,住房又是消費了。也就是說,購買住房是投資,那麼,國家統計局不僅要把這個意思明確地告訴市場,明確地告訴一般的住房購買者,也得明確地告訴政府,要求它們在出臺各種檔案及進行各種決策時,一律把住房的購買作為投資來理解,而不要在領導的講話中、在中央的各種檔案中都是把居民購買住房以消費來看待。比如說,在“十一?五”規劃中、在“國六條”中、在最近發改委主任的報告中,都是把居民的住房購買稱為居民住房消費。
再就是,我們假定國家統計局完全應該遵循聯合國制定的《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並根據這個體系把房地產開發投資形成的房地產,在支出法的GDP核算中歸入固定資本形成。那麼,投資是什麼?投資就是經濟成員犧牲當前的消費,以便換取未來不確定的收益(或未來消費)的活動。一般來說,投資活動可以有實體投資,購買機器與廠房投入生產獲利,也有接受教育與培訓來提升個人未來賺錢的能力及購買金融憑證獲利。依照這種劃分,住房投資應該算是實體投資。
既然購買住房是實體投資,面對目前國內的投資過熱,一方面政府要遏制過快投資增長,首當其衝的當然是房地產投資,無論是房地產開發商對房地產的開發,還是居民對住房購買都是如此,否則國內的投資過熱會越來越嚴重;另一方面,目前政府所採取的個人住房購買的種種優惠,應該完全取消,否則是與政府的宏觀政策對著幹。還有,既然購買住房是投資,那麼政府也不需要來調整房地產市場的產品結構,因為政府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房地產市場哪些產品的投資價值是多少。如果政府強行規定住房的產品結構如何,那麼當投資者個人投資失利時,一定會把其責任歸結到政府身上(國內股市就有前車之鑑)等等,以上就是根據購買住房是投資邏輯推論的結果。如果現實的房地產市場是這樣,不僅市場無法發展與繁榮,也會得出不少更為荒謬的結論。
實際上,對於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來說,購買住房作為投資者當然有,而且在一些特大城市所佔的比重也不低,但對於全國絕大多數民眾來說,購買住房當然是自住。當個人購買住房是自己居住,儘管這種居住可以多年享用,難道多年享用的產品就不是消費而是投資嗎?當國家統計部門要把個人住房消費的東西一定當投資來統計,那麼這種統計是為統計而統計,還是為與國際慣例接軌而接軌?如果居民住房的購買是為了統計而統計,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而接軌,那麼這種統計既不能反映現實的經濟生活,更談不上為政府、市場、民眾的決策提供相關有用的資訊。
還有國家統計局一直強調購買住房是投資,房價不計入CPI國際慣例。在此我們可退一步說,即購買住房是投資還是消費可以不考慮真實的經濟生活如何,甚至混淆各種關係。但《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這個標準的設定是有條件的還是無條件的?如果是無條件的,那麼這個《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標準體系只能建立在理論的真空中,現實生活找不到這種無條件的標準體系。如果是有條件,那麼這些條件是什麼呢?是市場經濟的還是計劃經濟的,或什麼綜合經濟的?在引進《1993年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時,中國有滿足這種標準體系計算的條件嗎?如果沒有相關的條件與環境,那麼在不同的前提條件下用一個標準體系來統計所得出的結果能否反映真實的經濟生活就令人十分質疑了。
比如就以房地產市場來說,國外的房地產市場是發展了幾百年的市場,它不僅有明確的住房私有產權,成熟的生產開發體系、交易體系及房價的評估體系,也有發達的房地產市場融資體系;不僅有連貫的歷史資料與資訊,也有住房投資與住房消費交易成本較低的轉換機制。在這種情況下,個人住房購買無論是算作投資還是算作消費都是能夠明確的(在1993年前不少國家的住房並沒有算作投資而是算作消費)。
但是,對於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來說,不僅起步時間晚,也僅是從1998年中國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開始,而且居民住房持有方式十分多元化,有人是從市場購買的商品房、有人是從單位分得的福利房,也有產權界定不清的公房等。對於中國的房地產市場,不僅沒有連續的住房市場歷史資料與資訊,也沒有清楚界定的個人住房產權、沒有發達的二手房市場及成熟的住房市場估價體系等。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統計局住房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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