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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呈,乞付有司重加考議。事可施用,並藏秘府,附於典志。”肅宗以歷就,大赦改元,因名《正光歷》,班於天下。其九家共修,以龍祥、業興為主。
壬子元以來,至魯隱公元年歲在己未,積十六萬六千五百七,算外;入甲寅紀來,至隱公元年己未,積四萬五千三百七,算外。
壬子元以來,至今大魏正光三年歲在壬寅,積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算外;壬子歲入甲申紀寅以來,至今孝昌二年歲在丙午,積四萬六千五百五十四,算外。從壬子元以來,至今大魏孝昌三年歲次丁未,積十六萬七千七百五十六,算上;壬子歲入甲申紀以來,至今大魏孝昌三年歲次丁未,積四萬六千五百五十六,算上。
章歲,五百五。古十九年七閏,閏餘盡為章。積至多年,月盡之日,月見東方,日蝕先晦,輒復變歷,以同天象。二百年多一日,三百年多一日半,晦朔失。故先儒及緯文皆言“三百年鬥歷改憲”。候天減閏,五百五年減閏餘一,九千五百九十五年減一閏月,則從僖公五年至今,日蝕不失晦與二日,合朔者多。閏餘成月,餘盡為章。
章閏,一百八十六。五百五年閏月之數,其中減舊十九分之一。
章月,六千二百四十六。五百五年所有月之數並閏月。
部法,六千六十。十二章為一部,至此年小余成日,為度法。
鬥分,一千四百七十七。四分度法得一千五百一十五,為古法。今減三十八者,從僖公五年以來減七日有奇,謂為最近。一百一十三歲減闕 日,減之太深,是以三十餘年改徙四子也。
紀法,六萬六百。十部成紀,大餘十也。
統法,十二萬一千二百。二紀成統,大餘二十。
元法,三十六萬三千六百。三統成元,大餘盡。
日法,七萬四千九百五十二。十二乘章月為日法。章月,一年之閏分。
周天分,二百二十一萬三千三百七十七。以度法通三百六十五度,內鬥分。
氣法,二十四。歲中十三,一年一十二次。次有初中,分為二十四。
經月,大餘二十九,小余三萬九千七百六十九。日法除周天分得之。日法者一部之月數,周天分者部之日數。以部月除蔀日,得一月二十九及餘,日周天分即為月通。
會數,百七十三,餘二萬三千二百八。五月二十三分月之二十為一會。以二十三乘五月,內二十,得一百三十五,以乘周天分。以二十三乘日法除之,得一百七十三及餘。
會通,一千二百九十八萬九千九百四。以日法乘會數,內會餘。
週日,二十七,餘四萬一千五百六十二。以月一日行除周天,得二十七日及餘。
通周,二百六萬五千二百六十六。日法乘週日二十七,內周餘。
小周,六千七百五十一。月一日行十三度,乘章歲,內章閏也。
月周,八萬一千一十二。以十二乘小周即得,與度同。
推月朔術第一
推積月術曰:置入紀年,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歲為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滿三百一十九以上,其歲有閏。
推朔積日術曰:以通數乘積月,為朔積分,分滿日法為積日,不盡為小余。六旬去積日,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則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推上下弦望術曰:加朔大餘七、小余二萬八千六百八十、小分一,小分滿四,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餘一;大餘滿六十,去之,即上弦日。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弘;又加,得後月朔。
推二十四氣術第二
推二十四氣術曰:置入紀年以來,算外,以餘數乘之為實。以部法除之,所得為積沒,不盡為小余。以六旬去積沒,不盡為大餘。命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冬至日。求次氣,加大餘十五、小余一千三百二十四、小分一,小分滿氣法二十四,從小余一;小余滿部法,從大餘一;大餘滿六十,去之,命如上,即次氣日。
推閏術曰:以閏餘減章歲五百五,餘以歲中十二乘之。滿章閏一百八十六,得一月;餘半法已上,亦得一月。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外,閏月月也。閏有進退,以無中氣為正。
冬至十一月中 小寒十二月節 大寒十二月中立春正月節
雨水正月中 驚蟄二月節 春分二月中 清明三月節
穀雨三月中 立夏四月節 小滿四月中 芒種五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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