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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明、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十八年,南巡。正月,次殷比干墓,祭以太牢。
三月,詔罷西郊祭天。
十九年,帝南征。正月,車駕濟淮,命太常致祭。又詔祀岱嶽。
三月癸亥,詔曰:“知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可克三月三日己已,內奉遷於正廟。其出金墉之儀,一準出代都太和之式。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軌。共威儀鹵簿,如出代廟。百官奉遷,宜可省之。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品已上及宗室奉迎。”
六月,相州刺史高閭表言:“伏惟太武皇帝發孝思之深誠,同渭陽之遠感,以鄴土舅氏之故鄉,有歸魂之舊宅,故為密皇后立廟於城內,歲時祭祀,置廟戶十家,齊宮三十人。春秋烝嘗,冠服從事,刺史具威儀,親行薦酌,升降揖讓,與七廟同儀,禮畢,撤會而罷。今廟殿虧漏,門牆傾毀,簠簋故敗,行禮有闕。臣備職司,目所親睹。若以七廟惟新,明堂初制,配饗之儀,備於京邑者,便應罷壞,輟其常祭。如以功高特立,宜應新其靈宇。敢陳所見,伏請恩裁。”詔罷之。
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議定圜丘。己卯,帝在合溫室,引咸陽王禧,司空公穆亮,吏部尚書、任城王澄及議禮之官。詔曰:“朝集公卿,欲論圜丘之禮。今短晷斯極,長日方至。案《周官》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禮之大者。兩漢禮有參差,魏晉猶亦未一。我魏氏雖上參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圜丘之禮,復未考《周官》,為不刊之法令。以此祭圜丘之禮示卿等,欲與諸賢考之厥衷。”帝曰:“夕牲之禮,無可依準,近在代都,已立其議。殺牲祼神,誠是一日之事,終無夕而殺牲,待明而祭。”員外散騎常侍劉芳對曰:“臣謹案《周官牧人職》,正有夕展牲之禮,實無殺牲之事。”秘書令李彪曰:“夕不殺牲,誠如聖旨。未審告廟以不?臣聞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注曰,‘先人’。以此推之,應有告廟。”帝曰:“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廢告,而卿引證有據,當從卿議。”
帝又曰:“圜丘之牲,色無常準,覽推古事,乖互不一。周家用騂,解言是尚。晉代靡知所據。舜之命禹,悉用堯辭,復言玄牡告於後帝。今我國家,時用夏正,至於牲色,未知何準?”秘書令李彪曰:“觀古用玄,似取天玄之義,臣謂宜用玄。至於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義。”帝曰:“天何時不玄,地何時不黃,意欲從玄。”
又曰:“我國家常聲鼓以集眾。《易》稱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後不省方,以助微陽、微陰。今若依舊鳴鼓,得無闕寢鼓之義,無妨古義。”員外郎崔逸曰:“臣案周禮,當祭之日,雷鼓雷鼗,八面而作,猶不妨陽。臣竊謂以鼓集眾無妨古義。
癸未,詔三公袞冕八章,太常�冕六章,用以陪薦。
甲申長至,祀昊天於委粟山,大夫祭。疑。
二十年,立方澤於河陰,仍遣使者以太牢祭漢光武及明、章三帝陵。
志第十一 禮四之二
世宗景明二年夏六月,秘書丞孫惠蔚上言:“臣聞國之大禮,莫崇明祀,祀之大者,莫過禘佩,所以嚴祖敬宗,追養繼孝,合享聖靈,審諦昭穆,遷毀有恆,制尊卑,有定體,誠愨著於中,百順應於外。是以惟王創制,為建邦之典;仲尼述定,為不刊之式。暨秦燔《詩》《書》,鴻籍泯滅。漢氏興求,拾綴遺篆,淹中之經,孔安所得,唯有卿大夫士饋食之篇。而天子諸侯享廟之祭、禘佩之禮盡亡。曲臺之《記》,戴氏所述,然多載屍灌之義,牲獻之數,而行事之法,備物之體,蔑有具焉。今之取證,唯有《王制》一簡,《公羊》一冊。考此二書,以求厥旨。自餘經傳,雖時有片記,至於取正,無可依攬。是以兩漢淵儒、魏晉碩學,鹹據斯文,以為朝典。然持論有深淺,及義有精浮,故令傳記雖一,而探意乖舛。伏惟孝文皇帝,合德乾元,應靈誕載,玄思洞微,神心暢古,禮括商周,樂宣《韶濩》,六籍幽而重昭,五典淪而復顯,舉二經於和中,一姬公於洛邑。陛下睿哲淵凝,欽明道極,應必世之期,屬功成之會,繼文垂則,實惟下武。而祫趾二殷,國之大事;蒸嘗合享,朝之盛禮。此先皇之所留心,聖懷以之永慕。臣聞司疑 宗初開,致禮清廟,敢竭愚管,輒陳所懷。謹案《王制》曰:‘天子犆罐、祫趾、祫嘗、祫蒸。’鄭玄曰‘天子諸侯之喪畢,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後因以為常’,‘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太祖,明年春禘於群廟,自爾之後,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春秋公羊》魯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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