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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案《律》,公私劫盜,罪止流刑。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斯乃刑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為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率土瓦解。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闢。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範。隨時所用,各有司存。不宜鉅細滋煩,令民預備。恐防之彌堅,攻之彌甚。諸犯盜之人,悉準律令,以明恆憲。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詔從之。
天平後,遷移草創,百司多不奉法,貨賄公行。興和初,齊文襄王入輔朝政,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至武定中,法令嚴明,四海知治矣。
靈徵八上 志第十七
帝王者,配德天地,協契陰陽,發號施令,動關幽顯。是以克躬修政,畏天敬神,雖休勿休,而不敢怠也。化之所感,其徵必至,善惡之來,報應如響。斯蓋神祇眷顧,告示禍福,人主所以仰瞻俯察,戒德慎行,弭譴咎,致休禎,圓首之類,鹹納於仁壽。然則治世之符,亂邦之孽,隨方而作,厥跡不同,眇自百王,不可得而勝數矣。今錄皇始之後災祥小大,總為《靈徵志》。
地震
《洪範論》曰:地陰類,大臣之象,陰靜而不當動,動者,臣下強盛,將動而為害之應也。
太宗泰常四年二月甲子,司州地震,屋室盡搖動。
世祖太延二年十一月丁卯,幷州地震。
四年三月乙未,京師地震。
十一月丁亥,幽兗二州地震。
真君元年五月丙午,河東地震。
高祖延興四年五月,雁門崎城有聲如雷,自上西引十餘聲,聲止地震。
十月己亥,京師地震。
太和元年四月辛酉,京師地震。
五月,統萬鎮地震,有聲如雷。
閏月,秦州地震,殷殷有聲。四年正月,雍州氐民齊男王反。
二年二月丙子,兗州地震。四年十月,蘭陵民桓富反,殺其縣令。
十月丁卯,幷州地震有聲。
三年三月戊辰,平州地震,有聲如雷,野雉皆雊。
七月丁卯,京師地震。五年二月,沙門法秀謀反。
四年五月己酉,幷州地震。
五年二月戊戌,秦州地震。
六年五月癸未,秦州地震有聲。
八月甲午,秦州地震,有聲如雷。乙未又震。
七年三月甲子,秦州地震有聲。
四月丁卯,肆州地震有聲。
六月甲子,東雍州地震有聲。
八年十一月丙申,幷州地震。
十年正月辛未,幷州地震,殷殷有聲。
閏月丙午,秦州地震。
二月甲子,京師地震。丙寅又震。
丙午,秦州地震有聲。
三月壬子,京師及營州地震。十二年三月,中散梁眾保謀反。
十九年二月已未,光州地震,東萊之牟平虞丘山陷五所,一處有水。
二十年正月辛未,幷州地震。
四月乙未,營州地震。十二月,恆州刺史穆泰等在州謀反,誅。
二十二年三月癸未,營州地震。
八月戊子,兗州地震。
九月辛卯,幷州地震。
二十三年六月乙未,京師地震。
世宗景明元年六月庚午,秦州地震。
四年正月辛酉,涼州地震。
壬申,幷州地震。
六月丁亥,秦州地震。
十二月辛已,秦州地震。正始三年正月,秦州民王智等聚眾二千,自號王公,尋推秦州主簿呂苟兒為主。
正始元年四月庚辰,京師地震。
六月乙已,京師地震。
二年九月己丑,恆州地震。
三年七月己丑,涼州地震,殷殷有聲,城門崩。
八月庚申,秦州地震。九月,夏州長史曹明謀反。
永平元年春正月庚寅,秦州地震。三年二月,泰州沙門劉光秀謀反。
九月壬辰,青州地震,殷殷有聲。
二年正月壬寅,青州地震。
四年五月庚戌,恆、定二州地震,殷殷有聲。
十月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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